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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产业用地混合利用的详细规划编制实施建议

来源:原创  时间:2024-11-13  点击:464
广东珠三角城市正积极探索“区域—地块—建筑”的混合分类体系、“类别—比例—条件”的混合使用规范以及“分层—分阶段—分情形”的规划审批程序,为推动产业用地混合利用的详细规划编制实施提供有益经验。

在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关键时期,产业用地混合利用成为赋能生产要素创新性配置的应有之义,对创新详细规划编制实施提出更高要求。广东珠三角城市正积极探索“区域—地块—建筑”的混合分类体系、“类别—比例—条件”的混合使用规范以及“分层—分阶段—分情形”的规划审批程序,为推动产业用地混合利用的详细规划编制实施提供有益经验。未来,需进一步把握高端科创、柔性生产和市场营销三种空间组织模式,在规划编制中,深化“单元详细规划+地块开发细则+建筑设计”的管控模式、“总量+分项”的配比标准以及分阶段动态优化的审批管理;在规划实施中,重视与土地管理和土地权益的融合,关注动态监测评估考核,通过“资产包”配置和“全流程”管理,为创新产业的用地规划策划、资源整备、开发运营等方面提供支撑。


一、明确适用区域和空间组织模式

(1)高端科创需求下的产业用地混合利用

理查德·佛罗里达在《创意阶层的崛起》中提出,与工业社会时期工厂、公司为核心的组织形式不同,创意阶层的崛起、壮大,为城市指向了更为个性、更具人文关怀但同时也更加难以捉摸的发展方向。高端科创区域包括规划的创新园区、产城融合社区,或既有的位于城区内的工业园区转型创新园区。这些地区主要位于城区范围内,需要提供法律、财务、专利等各类专业化的生产服务、医疗、教育、休闲等多元化的生活服务和有利创新的空间环境,并且为围绕高端科创部门服务的各类小微创新企业提供灵活、低成本的空间,主要为工业、商务、公共服务等土地用途。


(2)柔性生产需求下的产业用地混合利用

柔性生产的概念在1965年由英国Molins公司首次提出,与传统大规模生产不同,柔性生产强调机器设备的小批量生产能力,以及供应链企业高度集聚形成的敏捷和精准的反应能力。柔性生产区域包括“小单快反”的互联网零售、三维扫描、三维打印等产业集群。这些地区主要位于城区边缘区域,需要提供交通便捷仓储物流、小型化生产场所,以及多元协作的生产部门,配套多样化的产品展示和交流空间,主要为工业、仓储、展示等土地用途。


(3)城市营销需求下的产业用地混合利用

城市营销是运用市场营销的方法论,以树立城市品牌为抓手,提高城市综合竞争力并吸引更多的可用社会资源,从而实现推动城市良性发展和满足人民物质文化生活需求。近年出现的“网红城市”“场景营销”“工业+旅游”等概念,使得产业空间营销成为可能,如饮料、汽车、智能设备等生产厂商纷纷将工业生产车间与品牌宣传、青少年教育等相结合。这些地区集中在单个知名企业形成的大型产业园区内,需要提供游客集散、文化展示、生产体验、观光购物等旅游空间,主要为工业、交通设施、商业、酒店等土地功能。

推动产业用地混合利用的详细规划编制实施建议

二、深化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体系

(1)管控模式:“单元详细规划+地块开发细则+建筑设计”分层引导功能用途合理配置和利用

一是在单元详细规划层面,主要面向政府意图落实与公共利益保障,聚焦底线管控、结合片区功能定位、重大项目与公益性设施布局需要,明确单元的主导功能、优化空间结构。对于尚未明确开发意图的产业地区,可以通过“大地块”进行总量管控,明确地块管控范围、主导功能占比区间、开发强度控制要求等。


二是在地块开发细则层面,主要面向项目落地与市场开发需要,明确地块边界和地块管控要求。对于具有功能混合需要的产业用地,可以适度留白,明确需要混合的用地性质、容积率和设施配置要求,提出地块分割合并、容积率转移等实施规则,其他指标通过后续实施方案明确。

三是在建筑设计层面,以实施方案强化实施管控,通过编制建筑设计专章,明确各类功能占比,并在土地出让方案中落实,指导实行“带方案”出让。


(2)配比标准:“总量+分项”分类设定混合兼容的管控规模比例

一是分类明确混合兼容的规模比例控制阈值和总量要求。对于单一性质的用地,可以在符合用地兼容性要求的前提下,根据出让时的行业功能,辅以清单的形式,控制建筑面积混合比例上限。如以生产功能为主的传统制造业设置15%的混合比例,以研发、创意等创新生产模式为主的新型制造业可以适当提高其比例。对于两种及以上用地性质混合的用地,明确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比例等管控规则。

二是细分用地功能,建立功能准入规则。对于等用地面积较小、布局要求相对灵活的生活和生产服务功能,通过正面清单方式鼓励其布局。对于负外部效应较强的危险品仓储、邻避性设施等不宜混合功能,通过负面清单方式明确其布局范围和布局要求。

(3)审批管理:分阶段深化弹性指标及其控制要求

一是明确以地块详细规划作为规划审批依据。按照“决策近期、预留长远”的原则,对近期混合利用的产业用地制定相对详细的规划控制要求,直接落实到地块详细规划中。对中远期计划采取混合利用的产业用地进行留白,在单元详细规划中进行“大地块”预控,暂不编制地块详细规划,待开发意向明确后开展地块详细规划编制审批。

二是对详细规划实施动态优化。将工业和仓储用地互相转化、工业用地容积率提高、公益性设施增加或调换位置等情形作为详细规划动态优化情形,依法依规合理简化审批流程,推动产业用地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灵活变更使用,简化项目审批。

三是允许在详细规划中,将近期开发意图不明确的区域划设为灵活开发区,对于土地出让较慢、基础设施完备、潜在价值较高的地块,综合运用临时用地、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政策,以承租人短期租赁的方式进行过渡性开发利用;待片区条件成熟后,政府按约定收回土地,并按远景规划实施。

三、构建详细规划的实施支撑体系

(1)强化规划与土地管理结合,探索“资产包”组合配置

一是加强详细规划与土地管理和土地权益衔接。在详细规划编制前,对产业用地相关地块涉及的存量土地所有权、出租情况、抵押情况等进行深入摸查。在详细规划编制中,充分听取相关土地权利人意见,保障规划方案的可实施性。

二是推动土地成片连片供应,结合增量与存量、国有与集体混杂的空间基底现状,通过“国有+集体”“商住+产业”“出让+出租+入股”等方式结合的混合供地模式,引导土地通过股权整合和土地腾挪,并以跨门类资源资产组合打包供应的形式,实现成片连片集中开发。

(2)优化规划实施动态监测评估考核机制,实施“全流程 ”管理

一是根据详细规划编制规划实施方案和土地出让方案,结合过渡性开发区域范围,探索通过综合评价公开出让,由开发主体通过限地价、竞绩效的方式公开竞争获得土地,并将投标时承诺的绩效要求纳入土地出让或出租合同明确约定。

二是数据实时共享,推动多部门动态监测、联合监管。对在约定期限内达不到相关绩效要求的地块,通过提高租金、收取违约费、收回土地等方式进行管制,倒逼用地企业提高土地效益,推动产业用地高效利用。(作者:杨一凡,王朝宇,李嘉仪,梁家健,郭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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