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数字普惠金融发展态势良好,金融普惠性不断提升,数字普惠基础设施持续改善,有效支持了乡村产业发展和转型升级。但目前我国数字普惠金融发展仍存在金融产品供需匹配不够、传统金融机构服务动力有待进一步激发、基础设施建设不完善、“数字鸿沟”与数字金融风险安全问题显现等问题,整体效率有待进一步提升。下一步,还需多措并举,继续推动普惠金融产品和服务下沉,鼓励金融机构为农村地区产业转型发展提供更多层次、高水平的数字普惠金融服务,因地制宜开展区域数字普惠金融试点,同时加强数字普惠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减少“数字鸿沟”的影响,防范信息不对称和道德风险,推动数字普惠金融更好助力乡村产业振兴。
我国数字普惠金融支持乡村产业振兴面临的主要困难
(一)金融机构数字普惠金融发展动力有待进一步激发
一是金融机构拓展农村地区金融业务意愿有待进一步激发。
第一,农村地区地理位置分散、农户金融需求频次和体量有限,农村普惠信贷呈现短期小额的特点,获客成本相对较高。
第二,对于传统征信模式,由于农户信用信息需通过线下调查工作的形式采集,无法形成对农户完整持续可追溯的信用记录,加之缺少规范化的抵押担保物,金融机构在传统信贷模型下需要对金融服务提高成本定价以实现风险覆盖,可能会抑制农户的金融需求。
第三,农业经济受经济周期、自然灾害等外部因素影响显著,抗风险能力较弱,进而影响信贷偿付能力,可能会导致涉农贷款坏账率整体高于普通贷款。①综上,农村地区普惠金融服务成本和信用风险相对较高,金融机构的业务拓展意愿有待进一步提升。
二是中小银行金融科技领域投入动力有待进一步激发。长期以来,中小银行等金融机构是农村普惠金融的主要供给主体。但由于发展金融科技的资金需求量较大、投入回报周期较长,数字化核心人才引进和培养的难度较高。同时,客户群体数据质量不高,中小银行在数据基础能力禀赋较弱和试错成本较高的背景下,进行数字化转型劣势较为明显,进而导致在数字普惠金融平台和产品开发、传统信贷模型优化修正等方面改善动力有待进一步激发。
(二)数字普惠金融产品和服务与乡村产业振兴供需匹配度有待进一步提升
一是政策目标和服务对象匹配度有待进一步提升。目前在政策支持下,农村数字普惠金融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引导改善金融资源对信用资质较弱、收入处于中低水平、金融需求未完全释放的长尾客群的覆盖程度。但受逆向选择因素和风险控制动机影响,金融机构仍存在选择信用资料完善、信用资质好、现金流稳定充裕、拥有标准规范抵质押物的“富户”或村镇企业开展金融服务的天然动机,这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挤占普惠金融资源,导致一般农户和小规模生产经营者被排斥于农村普惠金融服务之外。而整村授信只能基本上解决普通农户信息获取等问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覆盖率较低等问题依然未得到有效解决,信贷审批也有待摆脱传统模型下对优质抵质押物的依赖,农机具和大棚设施、活体畜禽、养殖设施等非标准资产评估技术和抵质押贷款产品开发有待进一步满足农村金融需求。
二是单一金融产品和多元金融需求匹配度有待进一步提升。当前农村地区普遍存在多元化、个性化的金融需求。例如,以小规模家庭生产经营模式的农户,生产扩张意愿不强烈,其资金需求主要是为满足建房婚嫁等日常消费,借贷资金期限短、规模小、频次高;处在创业或生产扩张阶段的农户,需要购置大量生产资料,而且存在一定的经营风险,缺少除宅基地外的优质抵质押物,借贷资金具有期限长、规模大、时效性要求高等特点;处在稳定生产经营阶段的乡镇企业主,信贷资金需求主要是以生产周转为主,期限、规模和时效根据其所处行业具有个性化特点。然而,面对期限、规模多样化的农村贷款需求,目前农村信贷产品主要还是以标准化的消费贷、抵押贷为主。农户在生产过程中还对数字农业保险等金融产品有一定需求,但目前的农村数字普惠金融产品仍主要以贷款产品为主。因此,数字普惠金融产品种类和服务质量有待进一步提升。
三是信贷流程数字化程度与便捷化需求匹配度有待进一步提升。根据目前对多家商业银行普惠金融平台和产品的调研发现,数字普惠金融服务和线下网点业务尚未实现真正完全独立。①农户在线上平台提交贷款申请后,银行网点客户经理需通过上门调查等线下方式完成对客户基本信息、征信情况、抵质押物情况和贷款用途的核实,核实无误后再提交信息进行线上合同审批,部分审批工作也主要依赖人工审批方式,导致数字普惠金融产品申请审批流程较长、耗时较久、效率相对较低,尚未实现全流程数字化。
(三)数字普惠金融基础设施亟待优化,“数字鸿沟”问题显现
一是农村数字普惠金融服务站点使用效率有待进一步提升。第一,站点服务功能仍待多元化。目前大部分服务站点主要承担存取款、转账汇款、残损币兑换等基础金融服务功能,有效提升了农村金融服务能力,但尚未实现对征信信息采集、信贷业务申请办理等复杂金融服务功能的拓展,没有完全满足农村地区的多元金融需求,部分业务仍需农户前往银行线下网点办理。第二,站点使用效率有待提升。在有效金融需求不足的地区,或是交通便利、银行网点普及的地区,均呈现出金融服务站点使用效率偏低的问题。例如服务站点业务体量小,农户更倾向于选择近距离的银行线下网点,农村数字普惠金融服务站点打通金融服务“最后一公里”的作用定位仍待充分显现。
二是农村地区存在一定的“数字鸿沟”问题。农村地区数字基础设施建设进度相对滞后于城镇地区,同时伴随城镇化进程出现空心化、老龄化现象,导致农户获取、掌握和使用信息技术能力有限,数字信息技术应用普及程度和接受程度可能均低于城镇地区。同时,农户长期以来金融素养相对不高,数字普惠金融服务的推广难度相对而言较大,农户可能更倾向于前往银行线下网点办理业务或者通过熟人网络开展民间借贷,导致基础数字金融服务平台和工具无法充分挖掘收集农户数据信息,进而发挥服务和支持作用。
三是“数字鸿沟”问题的改善情况受制于金融知识教育普及程度。当前金融知识普及教育主要依托商业银行网点和乡村普惠金融服务站点等固定金融场所开展的集中性金融知识普及活动。但由于该类活动多具有社会公益性质,对于商业银行而言短期内经济效益不显著,可能会导致活动开展存在频次不高、形式单一、宣传效果有限等问题,无法从根本上加深农户对金融理财知识、金融权益保护及金融纠纷调解等方面的认知。
(四)数字普惠金融领域的信息不对称和风险安全等问题显现
农村数字普惠金融主要服务对象为农村地区小微企业、中低收入者等金融长尾客户群体,信用风险的扩大源自长尾客户群体的信息孤岛问题。①传统信贷模型需在完成对客户信用状况、收入水平、资产情况等信息收集的基础上进行信贷审批,但现有农村信用数据库还不同程度存在信息单一、条块分割、综合数据短缺等问题。这一方面提高了金融机构获取用户信息和开展服务的成本,降低了普惠金融服务的经济可行性;另一方面也会因信息不对称问题导致信用风险提升。由于缺乏信用风险缓释机制,金融机构可能会通过提高产品定价以覆盖客户潜在信用风险,一定程度上难以完全实现农村数字普惠金融服务的初衷。
作为农村数字普惠金融的主体,中小银行和农商行由于金融科技投入有限,在信息系统安全、个人数据保护等方面较为薄弱。部分互联网金融平台风险管控实力弱,从业人员业务水平良莠不齐,且存在资金监管技术漏洞等安全隐患,对农户财产安全和信息数据安全产生了较大威胁。一些非法民间金融活动利用农村地区的“数字鸿沟”现状,通过高息回报吸引理财资金,采用多层嵌套的复杂股权模式和资金往来关系,导致信息和资金安全风险加剧。

二、我国数字普惠金融支持乡村产业振兴政策建议
(一)提高数字普惠金融“普惠性”,推动普惠金融产品和服务进一步下沉
坚持政策引导、市场主导,扩大政策对数字普惠金融服务乡村产业振兴的正向激励作用,提高乡村产业振兴的金融有效供给。
一是建议金融机构结合不同乡村地区特点,推广多样化数字普惠产品,加快数字普惠金融相关产品下沉。针对不同产业,支持金融机构推进数字普惠金融产品的创新化与特色化,开发针对低收入者、小微经营者等相关人群所需要的产品。鼓励金融机构重点服务于现代农业、农业科技型企业,引导信贷资金流向乡村产业振兴战略方向。
二是利用数字技术纵向延伸农业产业链,实现农产品转化增值,促进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产品加工业的数字化、智能化及绿色化转型升级。推进“互联网+”现代农业,聚集乡村旅游资源,利用乡土风光、原乡文化和特色农业等独特优势,积极培育观光农业、农耕体验等产业,探索乡村旅游新模式。
三是发挥数字普惠金融在支持农产品流通中的作用,带动农产品提质、农民增收。通过将金融与科技深度融合,加大金融科技在乡村信贷、保险、证券等多领域的应用广度和深度,进一步提升金融服务水平。
(二)重视区域差异,以多城多策为原则,因地制宜开展区域数字普惠金融试点
我国乡村资源禀赋存在差异,各地在开展数字普惠实践时,应注重结合本地乡村发展特点,因地制宜开展区域数字普惠金融试点。
一是立足于不同农村地区资源要素配置特点、地理环境和当地产业发展阶段,充分考虑空间异质性等要素,支持发展智慧农业和数字工业,推动乡村产业结构转型升级,以数字技术带动乡村产业高质量发展。
二是引导和鼓励股份制银行和政策性金融机构深入农村地区开展业务,鼓励引导银行、保险、担保等多方协调,结合乡村产业周期,开发期限和流动性更为匹配的金融产品,降低乡村产业风险。多维度提升农村金融机构服务能力,提高金融产品服务农民的综合覆盖率,拓宽农村资金融通的渠道。
三是加强区域间交流合作,实现跨乡村、跨区域的业务联动和信息共享模式,促进区域之间数字普惠金融协调发展。
(三)加强数字普惠金融基础设施建设,缩小“数字鸿沟”的影响
提升乡村网络设施水平,加快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技术的推广应用,构建广覆盖多样化数字普惠金融网络体系。
一是推进农村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建设,以此为依托增加基层金融网点,提升金融服务广度与深度,缩小城乡间、地区间“数字鸿沟”的硬件基础,提升乡村网络设施水平,加快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技术的推广应用,构建广覆盖多样化数字普惠金融网络体系。通过给予网络费用优惠等方式,改善贫困地区网络环境,保障贫困地区居民的内外联通。
二是进一步健全征信体系及完善数据共享平台,加快数据要素市场改革,探索构建覆盖政府、金融机构、经营主体等的数字化共享机制,建设农村经营主体信用体系,完善信用披露机制,充分缓解主体面临的信贷约束。利用大数据技术更高效识别经营者金融需求,基于商户信用档案有针对性提供金融服务,同时加强数据隐私保护,打击企业、个人非法信息获取及买卖行为。
三是扩大数字技术服务范围,进一步提升数字普惠金融的覆盖广度与风险效率,帮助中老年人等特殊群体跨越“数字鸿沟”。开展数字普惠金融宣传教育,提升乡村居民金融素养,提高风险防范意识,保障数字普惠金融需求的可持续性。
(四)防范数字普惠金融发展面临的信息不对称和道德风险,完善相关制度建设和法律法规
一是完善数字普惠金融政策法规及配套政策,从开展短期整治转变为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二是防范数字普惠金融发展面临的信息不对称和道德风险,提升农村金融机构对小额、高频的乡村融资主体行为的风险监测和管理能力。强化涉农信贷风险市场化分担和补偿,实现监管治理的规范化、智能化发展,规范参与主体的权责义务,促进数字普惠金融的持续成长和有效发挥作用。
三是提高监管的预警能力和准确性。鉴于乡村地区对数字普惠金融的认知度不够,易成为非法集资等互联网金融诈骗重灾区等,可考虑进一步完善金融诈骗防御系统,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协同,完善惩戒机制。
四是加强数据隐私保护,推动数据要素市场健康发展和数据隐私权保护,完善数据采集、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规则,制定行业数据使用标准。(作者:刘金硕,余鸿举,占煜,周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