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生态环境治理与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互促共进,前者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题中应有之义,也是实施该战略的助推器,后者为农村生态环境治理提供了新的契机。农村生态环境问题可归因于相关主体责任缺失,既有地方政府“主导者”角色缺位,也有部分地方企业不重视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甚至污染或破坏环境的因素。另外,农民环保意识淡薄,非政府组织参与治理的能力有限等因素亦不容忽视。推进农村生态环境治理,实现乡村社会的全方位振兴,亟待在地方政府的主导下,地方企业、农民、非政府组织、农村社区等“利益攸关者”各司其责,且“多元共治”。其中,地方政府切实承担起“主导者”责任;地方企业需强化保护农村生态环境的社会责任;农民应增强治理主体意识;非政府组织需提升参与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的能力;农村社区则应发挥生态环境治理的“主场”优势。
问题的提出及其学术梳理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十分关注农村生态环境治理问题。在许多重要场合和重要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就农村生态环境问题作出了一系列科学的论断。“没有美丽乡村,就没有美丽中国”,“中国要美,农村必须美”,“我们既要绿水青山,也要金山银山”,“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等“金句”熠熠生辉。十八大之后,连续7年(2013—2019年)的中央一号文件(表1)以及中央的有关重要文件均对农村生态环境问题提出了科学、详细的治理举措。十九大报告指出,“必须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并将“生态宜居”作为乡村振兴的总要求之一。2018年2月发布的《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简称《意见》)则将农村生态环境治理作为重要“抓手”,明确提出“乡村振兴,生态宜居是关键”,要求“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以期通过对环境突出问题的综合治理,“让农村成为安居乐业的美丽家园”[3]。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发表重要讲话时强调指出,“生态环境是关系党的使命宗旨的重大政治问题,也是关系民生的重大社会问题”,要“持续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行动,打造美丽乡村,为老百姓留住鸟语花香田园风光”[4]。2018年9月印发的《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简称《规划》)特地将“建设生态宜居的美丽乡村”作为“第六篇”的标题,提出要“推动乡村生态振兴,建设生活环境整洁优美、生态系统稳定健康、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生态宜居美丽乡村”[5]。习近平总书记的系列重要讲话以及中央的有关政策与文件,不仅全面阐述了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的时代意义、遵循原则、科学方法与具体举措,也为农民群众保护“乡情美景”和建设生态宜居家园提供了理论指导和行动指南。
表1 中央一号文件中农村环境治理举措
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新农村”建设目标后,国内许多学者围绕“村容整洁”的要求对农村生态环境治理进行了多方面探讨,取得了丰富的研究成果。只是既有研究成果大多只关注农村生态环境问题的成因与表征、治理主体、治理模式以及国外经验等。具体而言,已有研究主要关注了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农村生态环境问题的成因与表征。学者们认为,农村生态环境问题主要涉及农业面源污染、畜禽粪便污染、生活垃圾污染以及城镇地区的转移污染等,成因则可概括为内生型(农村社区、农户)和外源性(国家法律、环境监管体制、治理技术及资金投入)两类。二是农村生态环境治理主体研究。学者们认为,政府、农民、村民自治组织、非政府组织等利益相关者在农村生态环境治理中有着不同诉求,故需明确责任,以发挥各自应有职能。三是农村生态环境治理模式的创新。学者们认为,以政府为唯一主体的治理模式存有弊端,甚至会出现“政府失败”现象,故在发挥政府主导作用的同时,应关注地方企业、农民、农村社区、非政府组织等主体的作用,通过构建合作联动网络,形成多元主体“共治”格局。四是国外生态环境治理经验的借鉴。研究者们在科学总结和全面梳理发达国家环境治理经验后,提出应从实际国情出发,完善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的法律体系,培养农民的生态文明意识,大力发展以循环经济为载体的高效、集约型绿色农业,等等。
虽然“乡村振兴”已成为当前社会热词,但因该“乡村振兴战略”提出时间不长,相关研究成果并不丰富,学理性阐释相对缺乏。事实上,现有研究大多是政界和学界在研读领会十九大报告中“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部分内容以及《意见》和《规划》中的相关阐述后,从一个或几个侧面进行的政策解读,多侧重于该战略的提出背景、基本内涵、覆盖领域、实现路径、工作重点、存在问题等主题,“还谈不上对乡村振兴战略的深度研究,各地如何结合实际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目前还处于方案讨论阶段”,且“一些观点尚需系统的逻辑论证”。因此,以生态环境治理为切入点,探讨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进路,既能丰富农村生态建设领域的研究内容,也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和把握乡村振兴战略的科学内涵及其生成逻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