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是农业新旧动能转换的助推器, 能够有效组合土地、资本、劳动力、科技等现代农业要素, 解决“无人种地”“不愿种地”“种不好地”的难题, 有利于推动城乡要素融合发展。在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 必须以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根本, 多措并举、多方发力, 适应农业现代化发展的新要求, 构建农业社会化服务的新系统, 才能不断提高农业社会化服务系统的能力和水平, 加快推进河南省农业现代化发展的新进程。
乡村振兴战略是党的十九大提出的重大战略之一, 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立足我国的国情农情, 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变化, 在科学把握我国农业农村发展的进程和规律的基础上作出的重大部署, 是新时代三农工作的总抓手。河南省作为农业大省、粮食大省、人口大省, 近年来农业农村工作得到了较快发展, 已经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 但也必须看到, 实施乡村振兴的伟大战略, 实现农业现代化水平的进一步提升, 还面临着诸多困难和挑战。因此, 河南省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 必须以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 以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为前提, 构建全新的农业社会化服务系统, 加快推进河南省农业现代化水平再上新台阶。
一、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特征
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是一种以社会服务组织为载体, 各种专业合作经济为平台, 龙头企业为牵引, 各种社会组织为重要组成部分, 覆盖农业生产全过程的综合体系, 是由社会性和政府性服务、无偿和盈利服务相互结合、相互补充的系统。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既有基础性、社会性、战略性的特点, 也具有经营性、效益性、短期性的特点, 服务对象既面对传统的小农户, 也面对新型农业经营户, 能够为各类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提供全面有效、便捷有力的综合配套的社会化服务。
1. 服务主体更加多元化。
新型农业服务主体既有提供农业用水、气象、咨询等公益性服务主体, 也有提供农业技术、农业人才培训的准公益性的服务主体, 还有提供农产品加工、农业金融保险的营利性服务主体。各种不同的农业服务主体相互补充, 相互协调, 既各司其职, 又竞争有序。
2. 服务内容更加系统化。
农业经营主体对于农业相关的服务的需求已经从简单的生产服务逐步转向农业生产经营的全过程, 提出了全方位、多样化的服务需求。顺应农业服务需求的转变, 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服务内容更加完整, 既能提供农业生产全过程托管保姆式服务, 也能够提供少数关键环节甚至单一环节的定制服务, 满足各个层次的经营主体的灵活需求。从服务内容来看, 主要包括农业咨询服务、农业流通环节服务、农业技术创新和推广服务、农业资金和保险服务等。
3. 服务性质更加社会化。
我国农业发展的过程就是在坚持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前提下, 通过社会分工与合作机制, 对农业要素进行重新配置的过程。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构建和发展的过程, 需要更多的工业部门和其他部门的介入与合作, 使得农业生产和服务分离, 因而农业生产主体和服务主体都可以在各自的专业领域追求规模经济, 实现农业产业链的深度分工与合作, 建立农业全产业链的社会化。
4. 服务方式更加全面化。
农业主体的生产经营模式各有不同, 既有小农户的分散经营, 也有新型职业农民的大户经营, 还有专业合作组织的联合经营以及龙头企业主导的一体化经营。不同的经营主体和模式对于农业服务的种类、规模要求各有不同。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是由不同的服务主体构成的综合系统, 能够满足不同的农业经营主体多层次、个性化的服务需求, 服务机制更加灵活化、服务方式更加全面化。
二、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构建的必要性
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是现代农业发展的有力助推剂, 能够有效促进土地、资本、劳动、科技等要素的融合, 能够有效解决“无人种地”“种不好地”的困境, 有利于推动城乡要素融合发展, 加快推进河南省农业现代化的发展水平。
1. 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是解决“谁来种地”的现实要求。
随着城镇化的快速推进, 农村劳动力的大量进城离农, 农村劳动力低质化、老龄化现象愈发明显, 人工成本快速上升, 农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有地的不种地”“能种地的不种地”“种地的用工难”问题更加严重。通过构建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用市场化、专业化的服务取代一家一户的个体劳动, 能够大大提高劳动生产率, 有效解决谁来种地的难题。
2. 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是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有效衔接的根本途径。
小农户是我国农业生产经营的基本单位, 以小农户的现代化带动整个农业的现代化既符合历史发展要求, 也符合客观现实需要。在我省农业生产未来很长的时间内, 小农户还是农业生产经营的重要主体。随着农村经济形势的发展, 小农户处于向现代小农加速转变的阶段, 小农户面临的生产规模小、标准低、成本高、抵御风险能力低等难题更加突出。因此, 构建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可以在不改变土地承包关系的前提下, 由各类社会服务主体为小农户提供统一的规模化、标准化的代耕、代种、代收、代管服务, 把小农生产纳入现代农业生产。
3. 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是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求的必然选择。
随着河南省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快速发展, 农业发展的机械化、科技化水平不断提高, 进而对于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质量和数量提出更高、更新的要求, 传统的农业社会服务体系已经不能跟上这样的转变。因此, 推进农业经营体制的全面创新, 就需要建立为现代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4. 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是推动城乡融合发展的有力抓手。
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是农业要素重新组合的助推器, 通过要素的科学配置, 能够提升农业自身的发展能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 既不能简单地以城市为主, 也不是农村的自我行动, 必须要形成新型的城乡关系。因此, 必须创新体制机制, 汇聚各方新兴力量, 促进城乡要素流动, 注入新兴的社会力量, 构建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激发农业内部新动力, 培育新动能, 形成可持续内生发展机制。
5. 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是提升农业现代化水平的根本方式。
河南省农业生产不仅存在规模小、生产标准低、农产品竞争力不强的问题, 而且农业要素成本不断增加, 农业经营主体所需要具备的素质和能力要求越来越高, 这就需要强化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覆盖的范围和效果。通过推动农业社会化服务发展, 利用分工协作的优势, 一方面可以提高农业要素的利用效率和投入产出能力, 带动农民节本增效和农民增收;另一方面, 将现代生产要素投入到家庭经营中, 有效进行规模经营、集约经营, 引导一家一户的生产向专业化、标准化、区域化发展, 有效释放农业生产力, 提升农业现代化发展水平。
三、当前河南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存在的问题
随着河南省乡村振兴的全面发展, 传统农业经营体制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已经不能满足农业农村发展的新要求, 越来越成为实现农业现代化的短板。
1. 服务主体自身素质不强, 管理水平不高。
农业服务主体总体上呈现出小、散、松的问题。规模不大, 集约化、组织化程度普遍不高, 抵御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的能力弱, 面临着培育、发展、壮大的难题[2]。基层服务组织自立山头、小品牌多、提供的服务项目单一、服务水平不高、服务产品附加值不高且同质化现象严重, 恶性竞争时有发生, 效益不突出。相当部分的服务主体还处于初步的发展阶段, 主要表现为管理水平不高、管理机制松散、章程制度形同虚设。部分服务组织缺乏专业的管理人员, 责任分工不明, 专业技术人才缺乏, 对于人才的吸引力不足, 自身培训能力不强。
2. 社会化服务的制度供给不足, 服务衔接机制不完善, 政府支持不够。
政府对于服务主体的政策扶持体系、动力机制、风险分担机制很不健全, 导致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发展缺乏动力, 限制了农业现代化发展的进程。由于缺乏完善的衔接机制, 导致农业投入要素在不同主体之间、部门之间、行业之间、区域之间流通不畅, 缺乏统一整合[3]。地方政府部门对于服务主体存在多头管理, 缺乏统一协调, 导致服务市场不规范。由于财政支持力度有限, 很多服务机构设施设备成本高、补贴少。各类服务主体普遍面临着资金不足的压力, 贷款难现象较为普遍, 银行对无抵押的农业贷款兴趣不高。部分地区税费高、用地扶持政策落实难, 仓储、库棚等农业配套用地不足, 难以满足农业社会化服务发展的需要;公益性服务机构发展滞后, 例如作为农民培训主体的农业广播电视学校, 由于长期缺乏资金投入、培训场所缺失, 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
3. 服务内容不新、多元化服务需求难以满足。
当前, 农业生产日益面向市场化、专业化和信息化方向发展, 农业经营主体对于单纯的生产环节的服务已不再满足, 对于资金技术、产业规划、品牌设计、市场信息、金融保险、经营管理等方面的服务需求呈现快速增长的趋势。由于受资金、技术和配套设施的影响, 当前农业服务内容依然是以农业产中的生产环节简单服务为主, 从事加工、营销等部分的服务依然薄弱, 影响农业发展的关键环节的服务不到位, 缺乏绿色、可持续、节约化的理念要求。不同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对于服务需求各有侧重, 比如小农户更需要面对面的服务以及专业合作社等中介机构的服务, 种养大户和职业农民更需要信息化、电商营销服务, 而龙头企业则需要的是全产业链的服务[4]。面对这种多元化的农业服务需求, 服务供给不是根据市场实际需求, 而是依据经验、常识的服务方式来提供服务, 结果既导致资源浪费, 又难以满足农业经营主体多元化的农业服务需求。
4. 服务意识不强, 利益连接不紧, 缺乏促进小农户发展的平台和机制。
各类农业服务主体由于各自的定位和利益各异, 在一定程度上都存在着服务积极性不高, 服务范围有待拓宽的问题。公益性服务机构主要是以一般性、指导性的服务为主, 但是由于职能定位不清, 不能有效统筹使用资源;各类专业合作组织为内部成员提供服务的能力不强、服务外溢少, 范围有限;农业龙头企业带动能力不强, 服务的对象主要是关联农户, 缺乏为无关联农户服务的意识, 并且主要是以生产环节服务为主。很多服务组织运作不规范, 监督机制不健全, 合作意识不明显, 没有与农民签订规范的服务合同, 对于农民提供的服务, 大多停留在口头上, 没有与农民结成实实在在的利益连接体, 更没有形成有效的分配机制。
四、河南省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构建的思路
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构建涉及很多方面, 需要多措并举、多方发力, 才能切实提升农业社会化服务的水平, 适应农业农村优先发展的要求。
1. 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各类服务主体的发展水平和能力是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基础。相关部门应该作好顶层制度设计, 引导各类服务主体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完善内部制度, 制定出有力的政策进行多方扶持。不同专业合作组织是农业服务体系中最具有活力的主体, 要在技术、资金、人才方面给予倾斜扶持, 加强其在社会化服务体系中的基础地位, 为农民提供更多的信息、资金和培训服务, 真正成为组织农民、引领农民的现代经营组织。各类龙头企业是构建新型农业服务体系, 提升农业现代化水平的关键, 要把发展龙头企业作为支持服务主体的重点, 采取有力措施, 切实扶持龙头企业的发展, 发挥其辐射带动作用, 为企业在融资需求、组织建设、市场发展等方面提供有力的支持帮扶。
2. 提升各类基础性服务机构水平。
要加大财政投入力度, 为那些短期效益不明显、初始投入大、技术难度高、外部性强的农业生产经营环节提供服务供给。发挥政府在农业技术服务供给的基础作用, 完善技术服务平台。提升农村基层农业服务的供给能力, 设立类型功能不同的农业服务网点, 让农民能够方便及时的获得各类服务。充分利用互联网+的优势为农民提供各类农业信息服务, 提升农业信息化服务供给的能力。切实提升农产品质量监管的水平和能力, 形成有效的监管体系和网络, 制定农业社会化服务的标准化体系, 完善服务效果监督体制。
3. 着力构建有利于新体系构建和发展的环境。
各级部门要从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到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对于实现乡村振兴的意义, 必须把构建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列入议题。在遵循市场规律的前提下, 强化部门之间的合作与分工, 制定农业社会化服务的规划方案和支持措施。要广泛宣传, 形成有效的社会氛围, 切实构建关心、扶持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建设的良好环境。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广泛参与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把社会力量引入农村, 把现代服务业引入农村。通过财政扶持、信贷支持等措施, 重点解决融资难、用地难等问题。鼓励农机人员以入股、兼职、创业等方式提供服务, 推进各级部门真正为农民办事、为农业服务。
4. 积极探索服务主体与服务对象之间的利益连接机制。
要在尊重农民意愿、确保农民利益的前提下, 构建合理有效的市场机制, 建立有效的利益分配细则, 积极引导农民多方面、多形式进行要素投入, 不断提高服务的质量。要引导农民树立市场意识, 通过市场途径购买所需要的技术和信息, 借助农业服务达到增收增效的结果[5]。同时, 必须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 让他们有更多的选择权, 由农民自主选择农业服务的模式和范围, 从而让更多的农民享受到多样性、针对性的优质服务, 实现农业资源高效合理配置。
5. 创新服务模式。
按照发展农业全产业链的内在要求, 构建相应的服务体系, 提升服务能力水平。打破农业服务的“公”与“民”的界限, 通过整合资源、优化配置, 发挥各自优势, 形成规模效益, 打造模式多样、机制灵活、覆盖全面的社会化服务的全新道路, 进而构建以基本公共服务机构为基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依托, 多种形式共同发展的格局。重视农业产业链的延长, 加快推进服务体系向信息、营销、生态等领域拓展[6]。按照现代农业发展的新需求, 大力支持农村各种新型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技服务, 使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到农业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中。在重点农业服务的环节和领域创新资金投放机制, 确保农业服务体系建设的资金支持。
6. 完善留住人才、吸引人才的环境和机制。
按照循序渐进、尊重市场的原则, 加大对于各类服务主体的培训和扶持, 抓好种养大户、家庭农场主、合作社理事长的培养。进一步加大农村一线基层人员和技术人员的培训力度, 提升他们的服务能力。提升新型职业农民的农业科技水平、经营管理水平、驾驭市场水平。制定优惠政策, 吸引农林相关方面的优秀人才到农村第一线, 营造一个有活力、有吸引力、可持续的创新创业环境, 打造素质业务良好的农业服务队伍。(作者:邱书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