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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OD项目投融资模式 EOD项目融资落地的关键环节

来源:原创  时间:2023-07-20  点击:1722
EOD应是一种项目组织实施方式,说明的是项目如何组织实施的,如DB、EPC等。投融资模式说明的是在项目组织实施基础上,投融资单元的工作如何开展,如全额使用自有资金;利用社会资本(PPP、特许经营等);利用金融机构贷款等。

按照官方定义,EOD应是一种项目组织实施方式,说明的是项目如何组织实施的,如DB、EPC等。投融资模式说明的是在项目组织实施基础上,投融资单元的工作如何开展,如全额使用自有资金;利用社会资本(PPP、特许经营等);利用金融机构贷款等。



一、EOD的主流投融资模式


《关于推荐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模式试点项目的通知(环办科财函[2020]489号》提出了EOD模式的六种投融资模式:政府债券、政府投资基金、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组建投资运营公司(ABO+)、开发性金融、环保贷。其中政府债券、政府投资基金、开发性金融、环保贷四项更偏重于指向资金来源,PPP和ABO则是更完整意义上的投融资模式。


EOD项目投融资模式,EOD项目融资落地


1. PPP模式

PPP模式实施EOD项目的政策推出比较早,当时情况相反,是想引入EOD去改造PPP,EOD作为一项提升和优化PPP模式的新思路被积极鼓励。2021年财政部官网发布文章《“PPP+EOD”模式推动中国PPP创新发展》,提出将EOD(以生态环境为导向的城市发展模式)理念应用到PPP模式之中, 即“PPP+EOD”模式。文章指出:一方面PPP模式是绿色项目实施的重要载体,绿色金融与PPP模式的很多基本理念是相通的,对于具体项目,双方都以公益性项目为主,项目领域高度交集,且呈现出长期合作、回报率低的特征,成本补偿机制和资产交易平台机制都是双方的基本诉求等。PPP模式必须遵循EOD理念,只有这样PPP才能融合新时代的要求,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才有生命力;另一方面,EOD理念可以支持PPP模式可持续发展,采用EOD模式能够有效减少政府付费和可行性缺口补助,有利于推进PPP项目实施。


中机院对EOD理念支持PPP模式项目的实际操作建议,要明确政企双方的合作边界及合作范围项下相关产出的权益归属。适宜以市场化运作的自然资源,在合理开发的前提下,应当允许由社会资本方通过合法途径取得相关权益并进行专业化的经营。同时,为促进生态价值向经济价值的转化,政府方应当在保障PPP公益性基础上允许项目产出的相关权益通过转让、入股、租赁等方式进行流通和接入市场交易平台,最大限度盘活及利用既有生态资产的价值。在其文章《存量PPP项目以EOD模式实施的注意要点》中提出,目前PPP项目库中大量生态环保类政府付费和可行性缺口补助PPP存量项目可以考虑以EOD模式进行改造升级,实现项目自身造血能力,从而盘活这些项目。


PPP模式早期是EOD项目最主要的实施模式,后来实践中才又出现ABO模式,EOD试点文489号文将PPP模式和ABO模式并列在六大投融资模式中,但试点的申报结果却是三分之二的项目选择了政府/管委会与地方环保企业/地方平台企业联合申报的方式,这意味着有三分之二的项目采取了ABO模式,这与PPP模式特质中存在与EOD项目不契合的方面有关。


PPP模式要求项目具备公益性且边界清晰、收益性较强,主要是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类的项目,而EOD的核心在于产业项目与公益类生态治理项目一体化实施,在片区综合开发EOD项目中产业项目占据非常重要的地位,这就与PPP模式很难匹配。而且EOD项目的自平衡关键是产业收益反哺生态治理项目,要求一二三级联动,这也是PPP模式无法操作的。因此PPP+EOD模式虽然最初受到政策的大力推动,但最终却是最适合的ABO模式逐渐成为EOD项目的主流模式。


2. ABO模式及其演进

ABO模式是在实践摸索中逐渐完善起来,并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这一改进过程是从“投资人+EPC模式”到“特许经营+投资人+EPC模式”再到“ABO模式”:


(1)投资人+EPC模式

首个EOD试点项目“中交天津蓟运河EOD项目”并没有采用ABO模式,而是采用的投资人+EPC模式,是由政府部门“蓟州区水务局”作为项目主体,由政府招标选择社会投资人“中交联合体”,然后由政府指定的出资代表、蓟州区国资委控股公司“天津蓟州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中交联合体合资组建项目公司“中交疏浚(天津)投资有限公司”具体负责EOD项目的一体化实施。


项目的回款来源包括:土地出让+政府补贴+增值收益+股权回购,以“专项资金”的形式进行回款。在产业尚处于培育阶段,大部分依靠“土地出让+政府财政补贴”返还投资成本及收益,政府方将土地出让金按照约定的比例和金额,通过“政府性基金预算”,拨付到“水系综合治理专项资金”,用于支付“中交天津公司”投资成本及收益,可能会形成政府的隐性债务。而股权回购作为回款来源,社会投资人若以“股权回购”协议方式退出,又有被认定为“名股实债”的可能。


(2)特许经营+投资人+EPC模式

鉴于投资人+EPC模式合规性上的瑕疵,后面的项目改进了实施模式,开始采用“特许经营+投资人+EPC”模式,例如第一批试点项目之一的“马鞍山向山EOD项目”。项目由政府“雨山区人民政府”通过竞争性程序选择特许经营者“中化学建设投资集团联合体”,再由中化学建设投资集团联合体作为招标人以EPC+产业导入方式确定项目的总承包单位。公益及准公益类项目运营模式为“联合开发”。社会资本方负责运维管理工作,政府负责制定运维标准,并进行监督管理和绩效考核。根据既定绩效考核指标和核定成本纳入“运维补贴”范围;经营及准经营类项目采用“特许经营”。


项目的回款来源包括:碳汇交易+固废填埋收入+种植经济林+停车场运营+文旅项目开发与运营等,以“产业服务费”形式回款。社会资本方通过特许经营协议收取服务费,以项目经营性收入方式获得投资回报。政府作为实施机构,负责牵头对特许经营者进行监督和考核。合作期满后,特许经营者将本项目设施及其权益无偿移交给市政府指定机构。


“特许经营+投资人+EPC”模式相较“投资人+EPC”模式,在回款合规性上有了更好的保障,但特许经营模式也有缺点:一是项目性质仍然是政府投资项目而不是企业投资项目,不能实现完全的市场化运营,而且受到政府债务监管等相关政策法规的限制,操作灵活性差,违规风险大;二是根据规定特许经营模式中特许经营者必须同时承担建设和运营职责,而实践中很多央企作为社会投资人并不愿意承担运营责任;三是《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严格限制了特许经营的适用范围,仅限于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EOD的关联产业有可能并不在适用范围之内。


(3)ABO模式

经过不断的实践完善,ABO模式逐渐成为主流模式,而且进一步改进为片区综合开发ABO模式,采取“大片区开发,小EOD项目”的策略。ABO模式的架构是:政府授权本级公益类国企+公益类国企招标社会资本投资合作+EPC。政府授权属地公益类国有企业综合开发权,属地公益类国有企业公开招采选择社会资本方,社会资本方招标和工程、服务招标两标合一标,属地公益类国有企业与社会资本方合资成立项目公司,项目公司负责片区的规划设计、投资、建设、运营及招商等工作。


项目的回款来源为:多种关联产业运营收益+多种专项资金+多项资源开发收益。其中政府补贴类资金是在片区增量财政实现后,政府通过成本补贴、招商引资奖励等形式对属地公益类国有企业进行补贴,属地公益类国有企业按照“成本+回报”模式,将基础设施建设、招商引资、项目运营维护费用支付给项目公司。该模式采取工程采购和服务购买的方式,结算支付环节可在完成绩效考核且财政实现收入后进行支付,可以有效规避隐性债务问题。


上述模式的关键在于公益类国企作为纽带和平台,可以一方面承接政府建设和运营公益性生态治理项目的职责,另一方面衔接社会资本方建设和运营的专业能力并撬动社会资本投资,可以统筹整合各方面的资源。而且以公益类国企作为项目主体,不会受到政府财承等制约,不被政府隐性债务相关规定所约束,便于市场化运作,减少违规风险。


ABO模式的优势在于,公益类国企不以盈利为主要目标,可以保证EOD项目公益性部分被很好的实施,而鉴于项目公益性的存在,政府又会提供充足的资源配置和财政支持,社会资本方在政府支持下也能够使EOD项目经营性部分获得良好的收益,最终达到项目整体的收支平衡以及公益性、经营性平衡。


ABO模式目前最大的问题是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并且2021年财政部公布的《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9528号建议的答复(财金函〔2021〕40号)》表达了监管部门对ABO模式的疑虑,财政部认为ABO模式“尚无制度规范,存在一定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隐患”。使得市场对于该模式一直存在质疑。但随着实践中越来越多的项目选择采用ABO模式,对其进行政策和法律规范也不会太久,通过规范化,消除ABO模式实施中的合规风险,可以进一步发挥其优势,更好的支持EOD项目的推广和落实。


二、EOD项目融资落地的关键环节


关于EOD项目入库申报流程的分解,在6号文中有详细的规定,该文重点提出自第二批EOD试点项目公布以后,不再每年发文通知推荐一次试点项目,改为常态化的申报入库,即按照“成熟一个,申报一个”原则,由县级及以上生态环境部门通过该系统线上申报,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论证评估同意后线上提交生态环境部。本次,结合金融机构要求,对EOD项目落地的关键环节提示:


1. 重视EOD项目投资决策评估程序

EOD项目从设计、招标到具体实施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因此,要注重投资决策评估工作,这项工作中又包含了从勘察设计、产业导入到投融资咨询、方案上会等多个环节。为此,应聘请专业第三方机构牵头负责,整合各方提供的有效信息,通过前期项目策划与整体财务匡算结合,评估该项目是否具备财务可行性;同时结合相关政策文件及金融机构投贷领域优化项目建设内容和经营模式,最终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该项投资可行性研究工作成熟与否,决定了EOD项目申报、立项的合理性,更是项目融资落地的根基。


2. 注重EOD项目投融资模式合规性

从EOD立项方式来看,可以分为政府类项目可研审批或者企业类(市场化)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或核准)。政府类项目要严格遵守《政府投资条例》规定,以财政预算安排为前提,可通过债券发行或PPP中长期预算安排等方式筹集资金;市场化项目则更注重选择适当主体,合理筹措项目资本金并完成融资。


(1) 采用PPP模式的融资要求

EOD项目支持采用PPP模式筹措资金,实施机构通过合法选择的社会资本与政府方出资代表组建项目公司,项目公司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和对接融资工作,金融机构一方面关注于项目前期立项手续的程序合规性,特别是从预算安排到项目招标的合法程序;另一方面需要看到EOD项目完成财政部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管理库入库,并在项目管理库公示项目可行性缺口补贴列入政府中长期预算安排,以及通过绩效考核方式由财政安排支付的文件依据。EOD项目采用PPP模式运作的融资要求,除上文提到的生态反哺特征外,还应符合一般PPP项目融资的相关要求。


(2) 采用市场化方式的融资要求

采用企业立项的程序相对简单,通过项目主体申请报告备案,或特殊行业完成核准等方式完成立项。市场化项目可采用的投融资模式较为多元,可采用符合《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要求的特许经营模式,引入特许经营投资者立项、实施;也可以合法确定平台公司作为实施主体,通过引入社会资本股权合作,实现资本金筹集及各方股东担保,金融机构对于企业投资类项目的关注点一方面关注参与主体能力和项目包装特征;另一方面则坚决杜绝项目可形成隐性债务风险这一风险因素。


按照6号文规定,地市级及以上政府作为申报主体和实施主体的EOD项目,原则上投资总额不高于50亿元;区县级政府作为申报和实施主体的项目,原则上投资总额不高于30亿元。由此可见,各地政府运作生态治理和环境整治类项目时,满足EOD项目融资条件、把握融资关键环节,将成为项目落地的有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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