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委与部门
天津市、河北省、辽宁省、大连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宁波市、福建省、厦门市、山东省、青岛市、广东省、深圳市、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财政厅(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大连市海洋发展局、上海市海洋局、山东省海洋局、青岛市海洋发展局、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局。
(二)政策内容摘要
为加强海洋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相关工作部署,按照《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0〕76号)规定,2024年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资金重点支持各地坚持系统观念,从系统工程和全局角度,全方位、全海域、全过程开展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改善海洋生态环境质量,提高海洋生态系统碳汇能力。
(三)支持重点
关于海岸带保护修复工程项目。为贯彻落实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提高我国自然灾害防治能力的重要部署,按照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等中央有关部委关于海岸带保护修复工程工作方案的要求,坚持“尊重自然、生态优先”的原则,遵循自然规律和生态系统特征,促进海岸带区域生态、减灾协同增效,宜滩则滩、宜荒则荒,因地制宜开展海岸带保护修复工程项目建设。
根据《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资金管理办法》,中央财政重点支持对生态安全具有重要保障作用、生态受益范围较广的重点区域海洋生态保护修复等共同财政事权事项。按照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突出重点的原则,2024年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资金重点支持范围如下:
1、海洋生态保护和修复治理
支持对重点海域、海岛、海岸带等区域重要生态系统进行保护和修复,提升生态功能和减灾功能。
2、入海污染物治理
支持开展高于国家排放标准的直排海污染源治理、海岛海域污水垃圾等污染物治理(上述污染治理工作应与海洋生态保护修复直接相关)。
对符合以下条件的城市予以优先支持:工作体制机制完善,规划合理,陆海统筹、修复管护相结合开展工作较好;以前年度项目实施进度快、效果好,前期工作基础扎实,项目成熟度较高,能够按时开工,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地方资金筹集充足合理。
3、中央财政资金不得安排用于以下方面支出
生态受益范围地域性较强、属于地方财政事权和有明确治理责任主体的项目;不符合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用地、用海、用岛、岸线等国家管控要求的项目;涉及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涉及审计、督察发现问题未有效整改的项目;已从中央基建投资等其他渠道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修复效果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工程措施对生态系统造成新的破坏可能性较大,工程技术不完善等条件不成熟的项目;公园、广场、雕塑等旅游设施与景观工程建设项目;华而不实的“盆景”工程等。
(四)申报内容和程序
1、2024年项目以地级及以上城市为单位进行申报,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可申报项目数量详见附表。各地应对申报项目进行排序。已纳入2021-2023年度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资金支持范围但中央财政资金执行率分别低于80%、60%、20%(截至2023年8月31日)的城市不得申报。依据项目排序情况,对超过申报数量的项目均视为无效项目。海南省的省管县可以参照地级市单独申报项目,也可以多个县联合申报一个项目,每个项目中央财政将按照一般地级市奖补标准进行奖补。
2、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下同)有关部门应按照本通知要求组织项目所在城市政府或其有关部门编制本地区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工程项目实施方案(涉及需要联合治理、跨行政区域的项目,可由相邻城市统一规划,分别按规定申报)。项目实施方案应遵循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充分考虑地理条件、气候差异、经济状况,避免盲目跟风、照搬照抄式的生态修复工程。要与其他相关规划做好衔接,避免项目交叉重复。
3、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申报的项目总投资应不低于5亿元、一般地级市不低于4亿元,项目实施期限为3年(2024-2026年)。各地应科学组织项目,合理筹措资金,避免新增政府隐性债务。通过竞争性评审选拔的项目,中央财政按照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每个项目奖补4亿元,一般地级市每个项目奖补3亿元安排资金,分三年下达。
4、2023年9月11日前,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按照本通知要求,将申报文件,附实施方案、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等(含全部电子文档)按程序联合报送财政部、自然资源部,逾期视为无效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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