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委与部门
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二、政策内容摘要
《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工程和托育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2024年3月12日。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工程和托育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使用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4年第7号令)、《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45号令)、《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3年第10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绩效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19〕22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安排方式及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0〕518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十四五”期间国家发展改革委分年度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的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工程和托育建设相关项目。
第三条,本专项覆盖范围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简化表述,以下所列省级部门工作要求,除特别说明的以外,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均参照执行。
三、支持重点和范围
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商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等编制《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工程和托育建设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明确工程总体目标、具体建设任务和内容、项目筛选条件、资金安排标准等,作为安排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的主要依据,主要支持方向包括:
1、公办养老服务能力提升项目;
2、普惠养老城企联动专项行动;
3、公办托育服务能力建设项目;
4、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
5、产粮大县养老托育项目
6、其中,1、2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商民政部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实施;3、4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国家卫生健康委等实施;5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商民政部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实施。
第五条,本专项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可采取直接投资、投资补助等方式安排资金。
第六条,对于公办养老服务能力提升项目、公办托育服务能力建设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原则上按照东、中、西、东北地区(含根据国家相关政策享受中、西部政策的地区)分别不超过项目(平均)总投资(不含土地费用、市政费用,仅为工程建设投资)40%、60%、80%、80%的比例进行支持(产粮大县方向另行规定),并结合实际支持设备购置;对于普惠养老城企联动专项行动、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中央预算内投资按照对床位或托位定额补助的方式进行支持。西藏自治区、南疆四地州、四省涉藏州县项目最高可在中央预算内投资限额内全额支持。享受特殊区域发展政策地区按照具体政策要求执行。
第七条,党中央、国务院做出重大决策部署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落实的养老、托育重大工程和重大项目,现有建设任务暂未覆盖的,可另行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纳入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工程和托育建设统筹实施;需要调整支持标准的,可另行制定具体支持标准。
(四)申报内容和程序
第八条 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商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根据《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需求,做好本地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工程和托育建设实施方案,结合项目前期工作进展、工程建设进度、工期等情况,合理确定项目储备库,并及时将项目储备库中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重大建设项目库)和三年滚动投资计划。
第九条 项目遴选基本条件包括:
(一)项目建设申请要符合《实施方案》规定的遴选要求。
(二)项目要符合事业发展规划需要,与当地实际状况相适宜,选址布局科学合理。
(三)项目建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规定。
(四)项目要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有关规定,落实前期工作条件,建设资金足额落实。
(五)项目要做好与三年滚动投资计划的衔接,并录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重大建设项目库)。
第十条 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商同级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上报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工程和托育建设项目年度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一条 各地人民政府对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的地方项目负主体责任,要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要求和地方建设资金落实情况,合理申报投资计划,地方建设资金不落实的不得申报。各地申报投资计划必须符合地方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资能力,严格防范增加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鼓励各地依法依规、综合利用“补贷债基购保”组合投融资模式筹措建设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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