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委与部门
国家与省级发展改革委同级水行政主管等部门。
(二)政策内容摘要
《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水利部,2019年12月31日:本办法适用于符合各省级人民政府批复或授权有关部门印发的省级“十三五”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规划,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项目。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2019年12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根据情况适时修订调整。原《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此前相关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三)支持项目
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主要用于对工程标准偏低、水量与水质保障程度不高的已建供水工程进行改造、配套、升级、联网,以及水源保护、水质保障和适当新建部分供水工程等。
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建设资金以地方政府为主负责落实。该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分省补助规模根据中央和地方事权划分原则、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饮水安全状况等情况,统筹研究测算确定,重点对贫困地区等予以倾斜,并与各地规划任务完成情况等挂钩。
(四)申报条件
项目和投资计划是否符合本专项支持范围、项目是否符合省级规划、是否多头重复申报或超额申报中央预算内补助投资、项目单位是否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项目是否完成审批手续,项目是否落实了除拟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之外的其他资金等进行严格审查,确保计划新开工项目前期工作条件成熟、在建项目各项建设手续完备,尽量避免执行过程中调整投资计划或投资计划下达后形成沉淀资金。
安排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应符合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条件,完成项目审批或核准程序,年度投资规模根据工程建设进度和中央投资可能等因素合理确定,计划执行进展情况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水利统计管理信息系统等信息平台进行调度和监管,按规定实施绩效管理。
(五)申报窗口及资料
1、申报资料
资金申请报告。项目前期工作进展、工程建设进度、工期等情况,合理确定工程年度建设任务并测算资金需求。
2、申报窗口
国家与省级发展改革委同级水行政主管等部门。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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