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一)部委与部门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水利部。


(二)政策内容摘要

《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水利部,2024年3月22日:所称重点流域是指纳入规划开展综合治理的流域和近海海域。规划是指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后印发实施,或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印发实施的水生态环境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综合治理等规划(方案)。


本专项投资原则上直接下达到具体项目,可以采取直接投资、投资补助等方式安排项目。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在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时,根据项目具体情况按照《政府投资条例》有关规定提出拟采取的资金安排方式。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2024年3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根据情况适时修订调整。


(三)支持项目

本专项投资重点支持与流域水环境质量改善直接相关的综合治理类项目,主要包括江河水环境综合治理、湖泊水库水环境综合治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和源头治理、内源污染治理,以及推进水环境保护治理的其他工程。


国家发展改革委可根据专项投资规模、流域治理的总体要求和治理形势需要等,对年度纳入专项投资支持范围的流域和项目类型进行必要调整。

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四)申报条件

申请安排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项目,必须完成相关前期工作手续,并已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完成审批(核准、备案)和相关前期手续。中央预算内投资不得用于已完工项目,不得用于已安排过中央预算内投资或中央财政资金的项目。项目单位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不得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


省级发展改革委审核重点。是否为落实相关重点流域综合治理规划应当实施的项目;项目是否已列入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并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完成可研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项目是否符合本专项支持范围和支持标准;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技术路线是否经济可行;项目可研、规划选址、土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核准、备案)要件是否完备合规,符合开工要求;项目建设资金渠道是否已经落实;项目单位是否被依法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项目是否已获得其他中央预算内投资或其他中央资金支持;是否多头重复申报或超额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


(五)申报窗口及资料

1、申报资料

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项目的规划依据、建设必要性和预期成效、前期工作批复情况、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年度投资需求、建设内容、绩效目标等。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结合本项目特点,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大纲及说明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3﹞304号)要求编制。


资金承诺函。

综合信用承诺书。应包括承诺申报材料真实,项目单位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按照投资计划推进项目建设,及时准确上报进度数据和信息等。


2、申报窗口

省级发展改革委。省级发展改革委负责投资计划的汇总申报、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要依托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加强项目储备,编制项目三年滚动投资计划,持续动态更新储备项目信息,提高项目储备质量。省级发展改革委应对申报本专项投资的项目开展审核,必要时可采取第三方评估、行业部门联审等方式进行审核,并对审核结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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