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中元治理的四大有效路径

  元治理作为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工具,有助于实现垂直等级制结构与水平自组织网络的辨证平衡,其顺利实施既需要垂直等级制高超的引导和控制能力的保证,也需要成熟的多元治理主体和丰富的治理实践经验的支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制度优势,改革开放以来快速成长的市场主体和公民社会营造的政治文化,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科学技术的发展,为政府管理方式创新以及元治理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中的应用创造了充分条件,注入了强大动力,有助于乡村迸发新的生命力,营造和谐治理氛围,各治理主体在政府引导下自觉致力于共同目标的实现。
 
  中国乡村的经济、社会、技术、环境尚不能满足元治理对环境生态的要求,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中引入元治理工具,其核心是促使社会资本充分发挥正面积极影响,最大化清除负面有害影响。要通过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对乡村现存的经济制度、行政分权、政府举措等进行优化与革新,使之达到理想状态。探寻元治理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中的有效路径,有利于发挥中国社会主义集中力量办大事的制度优势,消除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各种障碍。
 
  (一)合理分配权利
 
  合理的权利分配是乡村振兴元治理有效实施的前提。对于水平自组织网络中合理的权利分配,从横向维度看,政府需要向社会与市场合理分配权利。随着市场的持续发展和改革的不断进行,个人、企业等在市场中更有发言权,在经济自由的基础之上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的主体之间的地位更加平等,这就使之对民主权利产生了一定的需求。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过程中,如果市场和村民能够在相关领域充分发挥自身作用,那么政府就应当把权利放归市场、企业与社会,在进行资源分配时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功用。在乡村振兴的微观领域,政府要减少干预,采用契约或委托等方式将供给的部分权利下放给其他市场主体,将具备技术和服务属性的权利下放到社会组织。
 
  产业兴旺是乡村振兴战略成功实施的重要保障,这就需要吸引大批企业的加入。企业承担的社会职能由政府接管,政府依靠公共政策在部门、产业、地区三者间进行资源优化配置。对于权利的纵向或横向调整,不能狭隘地将之视为缩减权利的过程,政府要兼顾实施主体在乡村振兴中的责任与义务,在权利调整过程中摆正自身位置,最终实现权利在整个系统中的平衡。
 
  (二)优化决策机制
 
  乡村振兴战略的成功实施需要构建一个科学的决策机制,即对决策权分配与运行中所要遵循的程序、规则、形式等进行合理的制度性安排 [ 10 ],以规范决策权,提高决策质量。乡村振兴元治理的公共决策系统由决断、信息、咨询、监控四个子系统构成,各类主体各尽其责,分工合作,共同完成乡村振兴战略的公共决策与运作。采用元治理模式的乡村振兴决策机制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是由谁来决策以及采用何种方式决策,以直接或间接参与并影响乡村振兴中的组织、团体、个人等多元治理主体的协商与联合。无论是政府、社会组织还是村民个人,没有一个主体能够独享垄断性决策权,但这并不意味着多元治理主体在所有乡村振兴事务决策中都拥有同等的决策权。
 
  乡村振兴元治理公共决策系统中的决断子系统是乡村振兴公共决策的核心。政府是乡村振兴公共决策的主心骨,掌控公共权力和公共资源,拥有对公共利益和公共事务(特别是乡村振兴中那些事关全局、备受关注、迫切需要解决的议题)的最终决策权。不同时期乡村振兴重点领域、合作项目的选择以及合作责任与收益的分配等均由决断子系统定夺。
 
  乡村振兴元治理公共决策的基础在于完备、及时而精确的信息,信息情报部门、统计部门、档案部门以及科研院所数据中心等提供的信息在乡村振兴元治理决策过程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这种信息既要反映上级的政策风向,又要关注治理过程中各类企业、社会公众、社会组织的公共诉求等。政府政务要实现信息公开,非政府组织要通过政治协商制度、信访制度、听证制度、公开征询意见制度、新闻媒介等多种渠道及时反映各自的利益诉求,积极为决策提供各种信息,保障整个元治理决策过程及其结论的科学性。
 
  为实现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乡村振兴元治理的公共决策还需要以有效的咨询系统作为辅助机构。该咨询系统既包括由各领域专家学者组成的官方、半官方及民间专门机构,如政策研究室、社会科学院、高校研究所、社会咨询机构等,也包括作为乡村振兴元治理对象的各类企业、社会组织以及村民个人。要根据决策事务自身的特点,选择合适的咨询提供方。比如,决策涉及地区规划、生态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时,应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进行政策研究和咨询;涉及乡村某项产业规划的制定时,应邀请相关行业协会和龙头企业的负责人参与;涉及乡村公共产品、准公共产品的供给政策时,应邀请企业和社会组织参与;涉及“三农”领域政策的制定时,应发动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村民参与 。
 
  在乡村振兴元治理的公共决策中,需要依法对决策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以及决策过程的规范性进行监督和控制,以便及时发现元治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纠正因决策者自身利益诉求和有限理性而导致的不当决策,确保乡村振兴决策沿着正确轨道运行。
 
  乡村振兴元治理模式下,对于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公共问题,各治理主体以基于信任的商议、谈判、辩论、审议、共识等平等协商方式来解决,这是其最重要的决策方式。所有受决策影响的主体均可平等参与、平等表达,且具有同等的影响力,他们拥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去反映自身利益诉求与关注重点,拥有平等的机会去询问或评论与自己不同的主张和观点,进而通过这种平等协商,对自身偏好加以提炼、修正和转变,把原本自私的偏好转化为兼顾他人利益的偏好 ,有效地维护权利、促进共识、化解冲突、调解矛盾、推动和谐,确保各治理主体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过程中能够平等地参与乡村公共事务管理,平等地反映自己的利益诉求,平等地影响乡村振兴公共决策 。
 
  (三)健全执行机制
 
  正确的决策是有效执行的前提和基础,而有效的执行是实现决策目标的唯一途径。乡村振兴元治理需要相应的组织机构来推动决策的实施,协调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矛盾和冲突,分配决策实施后产生的收益。乡村振兴元治理需要构建一套高效率、低成本的执行机制。
 
  乡村振兴元治理的具体实施决策是乡村相关治理主体平等协商的产物,实际上是各治理主体对与自身利益相关的事项达成的契约。作为契约的缔结者,元治理中的各治理主体有义务履行约定,其履行契约的过程也是实现自身利益诉求的过程。政府作为公共权力和公共资源的掌控者,侧重于“掌舵”而非“划桨”,承担乡村振兴元治理的决策和组织工作。其他各类主体根据平等协商所形成的安排,围绕乡村振兴目标,通过元治理调动各类资源推动目标的实现。为避免元治理中出现怠惰低效等情况,矫正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中出现的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的不足,需要构建一套强有力的保障制度和全面而有效的问责机制。经验表明,在建立充分而有效的沟通和协调机制方面,元治理中的公共管理机构和公共管理人员面临着更大的挑战。
 
  (四)构建监督机制
 
  乡村振兴是集体行动,受系统动力驱使,乡村各治理主体均希望能在乡村振兴中增进自身利益,均存在少付出多受益的倾向,加之各治理主体并不存在严格隶属关系,并无强有力的组织约束,如果缺乏有效的监督,各治理主体极有可能采取搭便车的行动策略,导致合作失败。可见,应当构建一套有效的监督机制,敦促各治理主体把乡村振兴决策落到实处,纠正各治理主体不合作的行为,帮助各治理主体克服自利性,防止乡村振兴元治理失效,保障乡村振兴元治理顺利实施。这种监督呈现出立体特征,所有治理主体均有权对其他主体影响集体利益的行为保持高度关注并加以约束,以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理利益。因此,顺监督和逆监督成为乡村振兴元治理监督的特征。
 
  在强调严格隶属关系的科层制组织中,上级拥有的权力体现在命令、指挥、奖励、惩罚四个方面,由上一级对下一级进行垂直监督,这种监督无疑具有强大威力,但由于信息不对称,经常会出现监督失灵的现象。在元治理的水平自组织网络中,各治理主体地位平等,既是监督者也是被监督者,形成了一种网络状的相互监督和相互约束的关系。在这种网络状的监督体系中,既有各治理主体通过自愿组建的协商组织对彼此的相互监督,也有社会组织、私人组织、村民个人等对政府乡村振兴战略具体实施情况的监督,还有政府对各类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及村民个人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过程中工作绩效和遵守规则情况的监督。乡村内各治理主体间相互监督的机制具有成本低和及时性等特点。在元治理实践中,各治理主体都会极力维系自身利益,一旦有治理主体出现惰性,其他主体就会对其进行监督和提醒,以确保自身利益不受损害。应将这种监督嵌入等级制监督、法律监督等权威性监督,以确保相互监督的有效性,并将相互监督的结果及时反馈到对各治理主体的绩效评价中。(作者:任伍 叶天 希孟娜)
 

上一篇:什么是元治理?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中元治理的优势有哪些?

下一篇: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中元治理五大支撑体系的构建

在线咨询 400-666-84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