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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储备库入库指南之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储备

来源:原创  时间:2025-07-29  点击:20
为进一步优化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储备工作,切实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进美丽中国建设提供精准支撑,不断提升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指南。本章将重点阐述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储备库的入库要求。

一、总体要求

申报入库的项目应以落实美丽中国建设、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完成“十四五”土壤污染防治和《土壤污染源头防控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行动计划》)主要任务为重点,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科学谋划、突出绩效,为保障人民群众吃得放心、住得安心提供精准支撑。


二、入库项目范围及类型

土壤污染防治资金支持方向包括土壤污染源头防控、土壤污染状况监测与调查、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与修复治理、土壤污染防治管理改革创新、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所需的土壤污染防治项目以及其他与土壤环境质量改善密切相关的项目,鼓励新技术示范工程。

(一)土壤污染源头防控项目

以预防、减少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土壤环境为目标,排查污染成因,采取工艺改造、设施设备升级以及其他工程化措施,切实切断污染途径,防范土壤污染。

1.在产企业土壤污染防控项目。(1)在产企业在按规定达标排放的情况下,为减少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通过水、气携带等方式进入农用地,进行的生产工艺、设施设备升级改造,污染治理设施提标改造等;(2)为减少有毒有害物质通过渗漏、流失、扬洒等方式进入土壤,进行的绿色化改造,如因地制宜实施管道化、密闭化改造,以及物料、污水、废气管线架空建设和改造等。

2.农用地土壤污染溯源项目。按照农用地土壤重金属污染溯源有关文件要求,开展区域受污染农用地周边涉重金属污染源排查,明确重金属污染源清单,并制定农用地土壤污染源整治方案。受污染耕地集中的重点县(市、区)整体推进实施的项目优先支持。

3.农用地土壤污染源整治项目。针对存在污染农用地土壤风险的污染源进行治理,包括涉镉、汞、砷、铅、铬等重金属的历史遗留废渣及污染底泥等,以及酸性废水等治理,进行治理后要求有效管控污染农用地土壤的风险。治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清除污染源、有效切断污染物进入农用地土壤的链条等。

(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与监测项目

以逐步提升地方土壤环境管理水平、支撑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为目标,进一步掌握土壤污染状况开展的调查和监测类项目,通过结果应用,确保环境管理措施更加科学有效,管控修复技术措施更加精准契合。

1.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项目。
     (1)按有关规定由省级统筹实施的或省级统一指导相关地市开展的第二、第三阶段调查及相应风险评估;市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为掌握辖区范围建设用地土壤污染分布等情况,进行的空间信息调查;根据《典型行业企业用地及周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方案》《第二次全国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试点方案》等要求开展的调查。
     (2)按照有关法规要求开展的土壤和主栽农产品协同调查,调查结果能够为后续农用地安全利用提供详实的数据支撑。
     (3)国家统一部署,由地方组织实施的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等。

2.土壤环境监测项目。
     (1)依据土壤污染防治法对产出的农产品污染物含量超标的,作为或者曾作为污水灌溉区的,用于或者曾用于规模化养殖,固体废物堆放、填埋的,曾作为工矿用地或者发生过重大、特大污染事故的,有毒有害物质生产、贮存、利用、处置设施周边的农用地地块开展重点监测。
     (2)依据土壤污染防治法对曾用于生产、使用、贮存、回收、处置有毒有害物质的,曾用于固体废物堆放、填埋的,曾发生过重大、特大污染事故的建设用地地块开展的重点监测。

(三)土壤污染修复治理项目

为管控或消除土壤污染,防止污染扩散、影响人居健康或造成农产品超标,采取工程措施,确保用地安全。

1.化工园区周边土壤污染治理项目。为保障人群健康及周边敏感受体环境安全,采取绿色低碳治理修复等措施,防止园区周边土壤和地下水污染加重或扩散。

2.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项目。对责任主体已灭失、规划用途不属于经营性用地的建设用地,根据相关技术规定开展的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修复或方案编制,以及为防止污

染扩散影响周边敏感受体而紧急开展的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修复。3.农用地安全利用类项目。按有关规定开展小试、中试、大范围推广的安全利用项目。申报中试项目必须完成小试项目,申报大范围推广项目必须完成小试、中试项目。

(四)土壤污染防治管理改革创新及其他项目

为做好地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而开展的改革创新和先进做法。如土壤微塑料等新型污染物试点调查、其他符合土壤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并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复的项目。

(五)土壤污染防治新技术示范工程

支持先进性强、减污降碳效益突出的土壤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的示范工程和应用推广。优先支持生态环境领域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等国家科技重大项目成果和《国家污染防治技术指导目录》鼓励的技术应用示范。

三、不予入库的情况

(一)不符合入库指南支持方向的项目,已从中央基建投资等其他渠道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仅购置设备、建设平台系统等的能力建设项目,未明确地方支出责任的项目。

(二)不以防控土壤污染为主要目标的、现状污染物排放超标的、企业配套低于申报项目总投资 2/3 的在产企业类项目。

(三)责任主体尚未灭失的、规划用于依法必须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的建设用地调查、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项目,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四)责任主体尚未灭失、污染源与周边农用地关系不明确、受益农用地面积不足 100 亩的历史遗留污染源治理项目。

(五)通过有机肥替代、测土配方、秸秆还田、农药减量化与农业生物防治、田间道路整理、灌溉水工程、调整种植结构等方式获取农用地污染防治相关涉农补贴事项的项目。

(六)不能解决土壤污染突出问题、与土壤污染防治关联性不大的项目。如以技术改造或扩大再生产为目的,以土地平整、矿山复垦、采石场生态复绿等为主的工程项目;未超农用地土壤筛选值或主栽农产品质量未超标的农用地调查和安全利用项目等。

(七)可行性论证不充分、技术路线不合理、不满足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项目。如未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风险评估、风险评估结果为人体和生态受体可接受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项目、修复项目,未开展土壤污染状况和农产品质量协同调查或已有调查不充分难以支撑项目必要性的安全利用项目,项目区污染源未切断或工程方案中未包含防止再次污染措施的工程类项目,农用地拟变更为建设用地或其他用途的调查项目等。

(八)未纳入本省有关调查评估工作方案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项目。

(九)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修复项目总投资低于 1000 万元的项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监测项目总投资低于 100 万元的项目;前述项目类型以外,总投资低于 200 万元的项目。

四、入库材料要求

土壤污染防治资金申报入库项目需提交材料包括:

(一)实施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内容应当包括项目概况、必要性、项目范围及内容、技术路线、投资估算、前期工作投入资金、拟申请中央土壤污染防治资金额度(含年度资金支持计划、地方承担支出责任情况)、实施进度安排、预期成果等。

(二)申报项目应当明确具体绩效目标,相关指标充分衔接国家和地方土壤污染防治的有关工作安排,可量化、可评价、预期效益可达。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见附件 1 附表。

(三)项目成熟度证明材料,包括申报单位独立法人证明、有关部门对实施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材料或任务下达文件等。

(四)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监测项目应当提供省级统筹安排、市县实施的文件证明。

(五)其他证明材料:

1.涉及在产企业类的项目,应当提供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出具的现状达标排放的证明材料,以及不存在重复申请国家资金的说明。2.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与风险评估项目、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项目、修复项目,应当提供责任人已经灭失、规划用途不属于经营性用地,或者符合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证明。风险管控项目、修复项目及方案编制项目,还应当提供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或包含调查、风险评估章节及专家评审意见。

3.重点监测项目、周边监测项目应当提供经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认拟开展监测的地块或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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