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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零碳园区建设的通知》,推动绿色低碳发展

来源:原创  时间:2025-07-08  点击:131
7 月 1 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零碳园区建设的通知》(以下简称 “通知”),正式启动国家级零碳园区建设申报工作。这一举措旨在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

7 月 1 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零碳园区建设的通知》(以下简称 “通知”),正式启动国家级零碳园区建设申报工作。这一举措旨在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


通知明确,各地区发展改革委需会同工业和信息化、能源主管部门等,在综合考虑能源禀赋、产业基础、电力安全可靠供应、减碳潜力等因素的基础上,推荐有条件、有意愿的园区建设国家级零碳园区,且各地区推荐园区数量不超过 2 个,需在 8 月 22 日前将推荐园区名单及建设方案报送至国家发展改革委。

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零碳园区建设的通知》,推动绿色低碳发展

在职责分工方面,国家发展改革委将统筹推进零碳园区建设,在试点探索、项目建设、资金安排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并持续深化相关领域改革创新;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指导各地区推进工业园区低碳化改造,推动具备条件的工业园区建设零碳园区;国家能源局则指导各地区加强零碳园区绿色能源供给体系建设和改革创新,推动园区供用能模式变革。各地区发展改革委需会同相关部门结合实际抓好工作落实。


通知对零碳园区建设提出了八项重点任务:


加快园区用能结构转型:加强园区及周边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支持园区与周边非化石能源发电资源匹配对接,科学配置储能等调节性资源,因地制宜发展绿电直连、新能源就近接入增量配电网等绿色电力直接供应模式,鼓励参与绿证绿电交易,探索氢电耦合开发利用模式。同时,推动园区积极利用生物质能、核能、光热、地热、工业余热等热能资源,实现供热系统清洁低碳化,探索氢能、生物质等替代化石燃料和原料。


大力推进园区节能降碳:推动园区建立用能和碳排放管理制度,深入推进企业能效碳效诊断评估,加强重点用能设备节能监察和日常监管,淘汰落后产能、工艺和产品设备。支持企业对标标杆水平和先进水平,实施节能降碳改造和用能设备更新,鼓励企业建设极致能效工厂、零碳工厂。


调整优化园区产业结构:鼓励园区加快自身产业结构优化调整,布局发展低能耗、低污染、高附加值的新兴产业,探索以绿色能源制造绿色产品的 “以绿制绿” 模式。支持高载能产业有序向资源可支撑、能源有保障、环境有容量的园区转移集聚,探索深度降碳路径。


强化园区资源节约集约:统筹规划园区及企业空间布局,提高土地资源集约利用水平,促进能量梯级利用、水资源循环利用。健全园区废弃物循环利用网络,推进工业固体废弃物、余压余热余冷、废气废液废渣资源化利用。


完善升级园区基础设施:优化园区基础设施规划设计,系统推进电力、热力、燃气、氢能、供排水、污染治理等基础设施的建设改造。推动新建建筑按照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标准设计建造。完善园区绿色交通基础设施,加快运输工具低碳零碳替代。


加强先进适用技术应用:支持园区与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开展深度合作,加强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探索绿色低碳技术研发与产业发展深度融合机制,围绕低碳零碳负碳先进适用技术打造示范应用场景,形成具有商业价值的技术解决方案。


提升园区能碳管理能力:支持园区建设覆盖主要用能企业的能碳管理平台,强化园区及企业用能负荷监控、预测与调配能力,为碳排放核算、源网匹配调节、电力需求侧管理、多能协同互补、资源高效循环利用等工作提供支撑。


支持园区加强改革创新:支持地方政府、园区企业、发电企业、电网企业、能源综合服务商等各类主体参与零碳园区建设,围绕实现高比例可再生能源供给消纳探索路径模式。鼓励有条件的园区以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等形式参与电力市场,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电力系统稳定性。


为保障零碳园区建设工作的顺利推进,通知提出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国家发展改革委将统筹利用现有资金渠道支持零碳园区建设,鼓励各地区对零碳园区建设给予资金支持,通过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等支持符合条件的项目。鼓励政策性银行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中长期信贷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债券用于零碳园区建设。同时,支持园区引入外部人才、技术和专业机构,服务企业节能降碳改造、碳排放核算管理、产品碳足迹认证等。探索对零碳园区多能互补、多能联供项目实行 “一个窗口” 审批制度,强化用能要素保障,在零碳园区范围内创新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模式,探索实施区域审批或项目备案,加强新建园区、新能源电源、供电设施等用地用海要素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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