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出台《遵义市产业园区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建设的环境保护配套设施应当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产业园区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还应当采取采用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原料替代毒性大、危害严重的原料等六项清洁生产措施。
“产业园区”包括该市行政区域内经国家或省、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高新区、产业园区。产业园区应当发挥区域优势,依托园区所处区域的环境承载能力或环境容量,明确产业定位,实现分区、集约、高效、生态化方向发展。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园区产业规划定位,实施相同类型的项目相对集中建设。不符合产业园区规划环评要求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发改、规划、国土、建设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
《管理办法》要求,产业园区管理委员在负责园区环境保护上,务必组织编制产业园区环境保护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开展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和跟踪评价建设和管理产业园区环境保护基础设施;组织实施产业园区生态化改造和建设,推进清洁生产和节能减排,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督促入园企业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建立突发环境保护事故风险防范体系,制定园区环境保护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并开展环境保护事故应急演练;建立园区专门环境保护机构,配合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查。
《管理办法》明确的六项清洁生产措施还有: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的工艺和设备替代资源利用率低、污染物产生量多的工艺和设备;开发串联用水系统和循环回用水系统,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进行再生利用;采用能够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防治技术;按照该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域内停止使用高污染燃料,改用清洁能源;其他清洁生产措施。
《管理办法》强调,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问责;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包括未编制产业园区环境保护规划和年度计划的;未按照规定组织对产业园区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影响跟踪评价的;未依法办理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和规划环评审查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未经批准,项目审批部门或产业园区管理机构擅自批准其建设的;园区内建设项目已建成投运,但因自身原因未通过环保验收的未按照规定配套建设园区环境保护基础设施的未建立突发环境保护事件风险防范体系和制定突发环境保护事件应急预案的;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