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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城农房审批、建设有了新章法

来源:中机院  时间:2014-12-25  点击:702
为推进城乡统筹发展,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切实保护耕地。日前,桐城市政府出台8项措施,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

    为推进城乡统筹发展,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切实保护耕地。日前,桐城市政府出台8项措施,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

    规划区内集中建农宅。该市明确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农村宅基地管理的责任主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宅基地管理负总责,党政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按规划、有计划地逐步向城镇和中心村集中。各镇、街道将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总体规划,结合村庄建设规划、美好乡村建设规划和产业规划,合理确定保留、调整和重点发展的农村居民点,并制订农村居民点的详细规划,该规划须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后,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规范执行“一户一宅”。该市严格宅基地申请条件。依照“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60平方米,城镇规划区范围内按常住人口计算面积,常住人口在2人以下(含2人)每户不得超过80平方米,常住人口超过2人(不含2人)的每户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农村村民需建住宅,由本人向本村民小组提出申请,经本组2/3以上农户签字同意后报村(居)委会审查并张榜公布一周。公布期满无异议的,经当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每月一次集中上报市政府审批,审批结果由村(居)委会再进行张榜公布,无异议方可开工建设。

    落实节约集约用地。该市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要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以及荒坡地、废弃地。对自行拆除旧房并将宅基地复垦到位的农户,由该市财政按国土部门验收的复垦面积30元/平方米标准进行奖补。对因户口、住所迁移主动退出原有宅基地并复垦到位的,由市财政按国土部门验收的复垦面积75元/平方米标准进行奖补。农村村民新建住宅,必须经依法批准,凡未经批准擅自建设或虽经批准但未按批准的面积和要求建设的,均为非法建设,一律予以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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