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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来源:中机院  时间:2014-06-09  点击:661
近日,民政部、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四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推进城镇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这是国土资源部今年第三次就养老设施用地发文。

        5月30日,民政部、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四部门联合下发《关于推进城镇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要求将养老服务、相关设施建设纳入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相关城乡规划。这是国土资源部今年第三次就养老设施用地发文。
  
  《通知》要求推进各类养老机构建设与发展,各地公办养老机构要充分发挥托底作用,进一步降低社会力量开办养老机构的门槛,支撑社会力量开办养老机构。各地由民政部门牵头,对居住区配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情况,进行全面的检查清理,在2014年12月20日前完成,并将清理检查情况以省为单位上报四部门。
  
  《通知》明确,强化养老设施用地保障,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
  
  各部门要形成密切合作的良性工作机制,各地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加强对项目规划、用地、建设和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监督。国土资源部门对规划可以分宗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按相关政策单独办理供地手续,对需要在其他建筑物内部配建或不具备单宗划宗条件的,可将规划确定的配建养老服务设施指标纳入所在宗地的土地供应条件,并在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中明确约定土地使用权人承担配建任务的具体内容。
  
  《通知》明确,用于城镇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用地、用房,不得挪作他用。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养老服务设施的用途。严禁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用房改变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搞房地产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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