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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颁布实施旅游产业用地改革试点政策

来源:中机院  时间:2014-08-01  点击:624
桂林市政府近日颁布实施《桂林旅游产业用地改革试点若干政策(试行)》,为建立符合桂林旅游产业发展特点和要求的科学化、差别化、精细化、生态化的土地利用和管理制度奠定了政策基础。

        桂林市政府近日颁布实施《桂林旅游产业用地改革试点若干政策(试行)》,为建立符合桂林旅游产业发展特点和要求的科学化、差别化、精细化、生态化的土地利用和管理制度奠定了政策基础。 
        该政策共31条,主要涉及旅游产业用地规划管控、旅游产业用地分类管理、农民利用集体土地参与旅游开发分享收益、落实节约用地优先促进旅游产业转型升级、旅游产业用地改革试点保障等5个方面。
        根据政策,旅游产业用地实行分类管理。旅游景区中未改变农用地、未利用地用途和功能,未固化地面、未破坏耕作层的生态景观用地,及道路宽度未超过6米或路基宽度未超过6.5米的景区道路等用地,按实际地类管理,不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与旅游资源开发密切相关的基础设施、服务设施和管理设施等用地,道路宽度超过6米或路基宽度超过6.5米的景区道路,以及服务于旅游项目的会议、餐饮、住宿等地产开发项目用地,均按建设用地管理,严格办理审批手续。
政策提出,以农民“不失地、不失业、不失居”为原则,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前提下,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2/3以上成员或2/3村民代表同意,集体农用地、未利用地可采取作价入股、合作联营或者租赁等方式,提供给      旅游项目建设开发者用于旅游经营开发,但不得改变原有规划用途,不得破坏耕作层,不得进行非农建设,不得丢荒、撂荒耕地。
        农民个人经依法批准的农村宅基地用于开发经营旅游项目的,在确保农民不失居、符合城乡规划和旅游规划的前提下,由项目开发者、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三方签订合作开发合同,约定各方权利义务和收益分配后,报县级政府批准、市国土资源局备案后实施。
       已依法取得土地权利证书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用于旅游开发的,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2/3以上成员或2/3村民代表同意,土地使用权可以租赁、入股、合作、抵押。
       据悉,上述政策已报广西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和国家国土资源部备案并启动实施,桂林市将组织开展年度试点评估工作,根据试点情况适时修订该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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