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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类债券、金融类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券对于发行主体的要求

来源:原创  时间:2024-07-25  点击:977
任一一个企业、公司都可以发行债券吗?是否对企业规模、经营情况等有相应要求?这篇文章,我们就对各类债券发行的主体要求做一个梳理总结。地方政府债券发行主体共37个,包括22个省、5个自治区、4个直辖市、5个计划单列市、1个计划单列的特殊社会组织。

在《一支债券的发行流程介绍》发出后,一位读者提问:任一一个企业、公司都可以发行债券吗?是否对企业规模、经营情况等有相应要求?

这篇文章,我们就对各类债券发行的主体要求做一个梳理总结。


同样,我们按照政府类债券、金融类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券三大类去展开。


一、政府类债券

政府类债券的发行主体就是政府,国债是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债是地方政府。


对于政府类债券,发行依靠的都是政府信用,没有所谓的发行主体门槛和要求。


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主体为省级地方政府,不包括市级及以下的政府。市级以下政府需要使用地方政府债券的,则由省级地方政府发行后转贷给市县。


“转贷”一词的含义,我们在《超长期特别国债与政府间转移支付体系》专门解释过,它区别于“转移支付”,是财政资金有偿使用的行为。市县级政府虽然不是发债主体,但是是有偿的使用主体,要承担还本付息的职责。“转贷”也可以简单理解为“债务转移”。


地方政府债券发行主体共37个,包括22个省、5个自治区、4个直辖市、5个计划单列市、1个计划单列的特殊社会组织。


l 22个省: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海南、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

l 5个自治区: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

l 4个直辖市: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

l 5个计划单列市:深圳、宁波、青岛、大连、厦门;

l 1个计划单列的特殊社会组织: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还有一个点,跟大家说明的是,政府类债券的发行主体是政府,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但我们在发行实务中看到的都是国家财政部,或者广东省财政厅、湖南省财政厅等等。


因为政府要去发债,总得有具体的部门去统筹执行这件事,所以,国家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是政府类债券的代理发行人,它们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发行主体。

政府类债券、金融类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券对于发行主体的要求

二、金融类债券

金融类债券,即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我国的金融机构众多,针对不同的金融机构类型,发行主体条件各有不同,下面我们做一个简单的梳理。

1.政策性银行(含开发性金融机构)

我国的政策性银行就3家,分别为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其中,国家开发银行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官方称呼为开发性金融机构。

“开发性金融机构”的含义,我在《唯一一家开发性金融机构——国家开发银行》解释过,开发性金融机构是更高级阶段的政策性银行。

政策性银行是不以营利为目的,专门服务国家的社会经济政策的金融机构,而开发性金融机构定位则是对项目有选择权,依托信用支持。政策性金融机构仍为“国家兜底”,而开发性金融机构坚持“市场运作,中长期保本微利,实现财务可持续”。

在债券市场的实务中,国家开发银行就统一归属为政策性银行了。

政策性银行发行金融债券没有具体的主体要求,发行前报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即可。政策性银行就是专门服务国家的社会经济政策的金融机构,本身也就3家,没有设置发行条件的必要。


2.商业银行

截止2023年末,我国商业银行有3968家。这个数据的口径包含:国有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民营银行、外资法人银行。

其实,对于各类债券的发行条件,有一个不是规律的规律,可以私下作为自己简单的判断(引导自己做一些简单的记忆)。但凡涉及到数量众多的发行主体,大概率就会设置发行条件。

因为数量众多,各家机构的资产状况、财务状况等难免参差不齐,这时候往往就要设置门槛,只允许偿还能力较强的那部分机构去发行债券。毕竟,国家要保证系统性的金融安全,保持债券市场的稳定运行。

所以,除3家政策性银行之外的金融机构,几乎都有发行主体要求。

商业银行的发行条件,依据是《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1号)。

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券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

2. 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

3. 最近三年连续盈利;

4. 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充足;

5. 风险监管指标符合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6. 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7. 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根据商业银行的申请,中国人民银行可以豁免前款所规定的个别条件。

因为设置了门槛和条件,市场上发行金融债的商业银行基本上就是国有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民营银行和少部分的农村商业银行。


3.财务公司

截止2023年末,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有241家。

财务公司的发行条件,依据是《关于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发行金融债券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7]58号)。

财务公司发行金融债券,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的投资决策机制、健全有效的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及相应的管理信息系统。

2. 具有从事金融债券发行的合格专业人员。

3. 依法合规经营,符合银监会有关审慎监管的要求。

4. 财务公司设立1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申请前1年利润率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且有稳定的盈利预期。

5. 申请前1年,不良资产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资产损失准备拨备充足。

6. 申请前1年,注册资本金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净资产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

7. 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8. 无到期不能支付债务。

9. 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4.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

截止2023年末,金融租赁公司70家,消费金融公司31家,汽车金融公司25家。

它们的发行条件,依据是《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发行金融债券有关事宜》(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第8号)

1. 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发行金融债券,应具备以下条件:

2. 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和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

3. 资本充足率不低于监管部门的最低要求;

4. 最近三年连续盈利;

5. 风险监管指标符合审慎监管要求;

6. 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7. 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对于资质良好但成立未满三年的金融租赁公司,可由具有担保能力的担保人提供担保。


5.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就是大家常听到的AMC公司。截止2023年末,全国有5家,分别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银河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原华融资产管理公司)。

如果按照我们前面提到的“上不了台面”的规律,你是否可以尝试着预测一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能没有发行门槛。

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说“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行金融债券,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财政部审批”。

没有发行门槛,但要央行和财政部同时审批。


6.金融资产投资公司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也叫AIC公司,是主要从事银行债权转股权及配套支持业务的金融机构,主要由商业银行发起设立,但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

大家可能对此类公司接触得比较少。目前,也就5家,分别是5个国有行发起设立的,交银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建信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农银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中银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和工银金融资产投资公司。‌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提到,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申请在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发行金融债券,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 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和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

2. 资本充足水平符合审慎监管要求;

3. 风险监管指标符合审慎监管要求;

4.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对于这5家AIC公司来说,相当于没有门槛。


说到这,金融类债券的发行条件基本上就介绍完了。大家有没有发现,还有几类金融机构我们没有提到。

第一,信托公司。因为《信托公司管理办法》规定:“信托公司不得开展除同业拆入业务以外的其他负债业务”。所以,除非监管部门另有规定,信托公司原则上不能发行金融债券。

第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在交易所市场发行债券,遵循的是《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在讲到企业类债券时,统一再说。

第三,基金公司。基金公司分为公募基金公司和私募基金公司。公募基金公司和信托公司一样,不能发行金融债券;私募基金公司同证券公司一样,遵循《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在《一支债券的发行流程介绍》,我们提到金融机构类债券实行核准制,主要体现在由国家金融监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监管,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债券的金融机构;像证监会监管,在交易所市场发行债券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和私募基金公司,依据《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实行的仍是注册制。

金融债券发行的大头主要还是集中在银行间市场。


三、企业类债券

企业类债券主要分为公司债、企业债和协会债三大类。

公司债和企业债在交易所市场发行,由证监会监管,统一遵循的发行依据是《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协会债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由交易商协会监管,遵循的发行依据是《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

不管是公司债、企业债,还是协会债,企业类债券都实行注册制。监管部门仅对债券信息披露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性做审核;“企业能不能发债、能发多少债、以什么价格发债、什么时间发债”这些实质性的事项全部交由企业和市场决定。

从注册制的含义,也能够大致知道,《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不会对企业发行债券有过多的门槛要求。


先看《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提到“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l 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l 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l 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

l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我们可以看到实质性的要求也就是“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即企业要发债,至少具备一定的偿债能力。这个发债要求实际上是很低的。

公司债除了公募发行外,还有私募发行。

私募公司债的发行要求比公募公司债更低,实行的是负面清单管理。即只要不存在负面清单里的情形,都可以发行私募公司债。

这些情形主要是一些违法违规情形,比如最近2年内公司财务会计文件存在虚假记载、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等等情形。

企业债在2023年之后统一从国家发改委移交至证监会管辖,自此之后,企业债纳入公司债监管范畴,所以在发行管理上同公司债一样,只是保留了企业债的一些特色。


再看,协会债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对企业无主体要求的相关规定。

协会债的品种很多,多达36个品种,包括8个基础产品、24个专项品种以及4个衍生类品种。交易商协会也对基础产品分别制定了相关的管理办法,但对发行主体没有明确的规定,更多是从债券期限、发行方式、资金用途、担保等债券层面的规定。

因此,企业类债券从发行主体来看,限制性条件是非常少的。

但从债券发行情况来看,不可能什么类型的企业都可以任意地发债。我们看市场上存量的债券,发行人的主体资质大多还是不错的。

为什么会是这样的结果呢?

因为,“企业能不能发债、能发多少债、以什么价格发债、什么时间发债”这些实质性的事项全部交由企业和市场决定。除了企业,还有市场来决定。

这个“市场”指的是市场对发行主体的认可度,对发行主体的投资意愿。

一个资质很差的企业,理论上它想发行债券没有太大的阻碍,但如果没有人愿意投资,那势必会发行失败。因此,哪家企业也不会折腾去做费力不讨好甚至没有结果的事情。

所以,债券市场上也逐步形成了一套业内约定俗成的一些标准。

比如,想要在债券市场上发行债券且发行成功,至少主体评级争取在AA级以上。AA级主要发行私募债券,也可以争取发行公募债券;AA+级以上基本可以发行公募债券。

那一个企业主体想要评级到AA级以上,还是有一定的门槛要求的,评级公司会根据资产情况、财务状况、业务经营、股东背景等多个维度进行主体评级,相当于通过评级对市场主体做了一个初步的筛选。

除了这些最基本的业务规则外,企业类债券中有一类特殊的企业,它们要发行债券,要遵循特殊的、额外的业务规定,就是我国各地的城投公司、地方政府融资平台。

特别是去年《关于金融支持融资平台债务风险化解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35号文)出台以后,有了很多的限制性条件。关于这类企业的发债,我们单独专门展开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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