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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自贸区乃大势所趋

来源:中机院  时间:2015-05-05  点击:1388
  “一带一路”有望形成除大西洋贸易轴心和太平洋贸易轴心之外,新的以亚欧为核心的全球第三大贸易轴心。而加快构建面向亚欧的自贸区网路,并在此基础上建立自由、公平、公正的全球开放性多边贸易和投资体系建设,最终建成“一带一路”自贸区,当是重要的实施路径。

  “一带一路”有望形成除大西洋贸易轴心和太平洋贸易轴心之外,新的以亚欧为核心的全球第三大贸易轴心。而加快构建面向亚欧的自贸区网路,并在此基础上建立自由、公平、公正的全球开放性多边贸易和投资体系建设,最终建成“一带一路”自贸区,当是重要的实施路径。

  “一带一路”顶层设计方案已出炉,“一带一路”由战略构想阶段步入了全面务实的发展阶段。以增量改革推动全球存量改革,构建跨区域,乃至全球层面的协调保障机制迫在眉睫。从未来发展大趋势看,加快构建面向亚欧的自贸区网络,促进双边/多边FTA或BIT协定谈判,落实推动多/双边直接投资政策,并在此基础上建立自由、公平、公正的全球开放性多边贸易和投资体系建设,最终建成“一带一路”自贸区是重要的实施路径。

  “一带一路”有望构建新的全球经济大循环,将形成除大西洋贸易轴心和太平洋贸易轴心之外,新的以亚欧为核心的全球第三大贸易轴心。

  据世界银行数据计算,1990年至2013年间,全球贸易、跨境直接投资年均增长速度为7.8%和9.7%,而“一带一路”相关65个国家同期年均增长速度分别达13.1%和16.5%;尤其在国际金融危机后的2010年2013年期间,“一带一路”相关各国对外贸易、外资净流入年均增长速度分别达13.9%和6.2%,比全球平均水平高出4.6个百分点和3.4个百分点。预计未来的十年,“一带一路”出口规模占比有望提升至1/3左右,成为中国的主要贸易和投资伙伴。

  从20世纪60年代到80年代,从日本到“亚洲四小龙”再到东盟,东亚国家和地区通过产业的依次梯度转移,大力发展外向型经济,形成了实现了经济腾飞的“雁阵模式”。上世纪80年代,亚洲形成以日本为领头的雁阵模式,日本以其先进的工业结构占据了顶层,新兴工业化经济体处于第二梯度,我国及东盟诸国为第三梯度。三个梯度分别以技术密集与高附加值产业、资本技术密集产业、劳动密集型产业为特征。随着我国产业结构升级及日本经济持续衰退,过去以日本为雁首的亚洲产业分工和产业转移模式逐渐被打破。根据劳动力成本和各国的自然资源禀赋相对比较优势,未来5年,我国劳动力密集型行业和资本密集型行业有望依次转移到“一带一路”周边及沿线国家,带动沿线国家产业升级和工业化水平提升,构筑起以我国为雁首的新雁阵模式。我们需充分挖掘“一带一路”区域国家经济互补性,建立和健全供应链、产业链和价值链,促进泛亚和亚欧经济一体化。

  然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发展水平参差不齐、利益诉求各异、国家间关系错综复杂,很可能引发大国之间新的“秩序之争”、“格局之争”,特别当“一带一路”建设深入到区域安全高风险地带的时候。所以,“一带一路”作为前所未有的战略创新,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风险与挑战。加强区域贸易投资合作,还须克服诸多高强度难题。

  首先,区域整体发展水平和市场规模较低。根据57个主要国家的统计计算结果显示,2013年人均GDP水平低于1万美元(世界平均水平是10500美元)的国家有35个。这些国家的人口总数达39.5亿,占全球的55.33%,但GDP仅占全球的20%;人均GDP仅相当于这一区域平均水平的76.5%,全球平均水平的35.7%。其次,高水平经济一体化建设滞后。虽然丝路地区人口众多、距离相近,具有深化彼此之间经济关系的有利条件,但由于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巨大、地缘政治复杂等原因,缺乏以本地区成员为主、具有广泛代表性的多边自贸安排和有效合作机制,制约了区域内合作的深度和广度。其次和欧盟、NAFTA及东盟等地区相比,“一带一路”相关国家面向区域内国家的出口和进口在全部对外贸易中的比重比较低,过度依赖于外部市场,受区域外经济波动冲击的风险较大,有可能加剧区域内经济体之间的恶性竞争,压低区域整体的贸易收益水平。还有,“一带一路”区域国家经贸合作还处于初级阶段。如新欧亚铁路途经多个国家,轨距不同,换轨操作费时耗力,各国口岸合作机制尚未形成,通行便利化程度不够,物流成本偏高,一些国家的港口设施落后,增加了相互商品和服务流通的困难程度。

  因此,“一带一路”战略的真正落地,须立足于创新理念和创新规则,构建跨区域协调机制,做实做细政府间合作,制定研究双边或多边可接纳、互动互补、操作性强的方案,加紧完善相关制度保障。比如构建双边为主、多边为辅的政府间交流机制,建立“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治理新机制;与本国发展战略有效对接;对合作意愿较强的国家,可共同成立合作规划编制小组,尽早建设一批取得积极成效的合作典型项目;注重充分协调并整合现有上合组织、金砖国家机制、APEC、亚信、中国与东盟“10+1”、RCEP、欧亚联盟,以及正在积极推进的亚太自贸区(FTAAP)等区域组织和机制。

  目前,我国在建自贸区20个,涉及32个国家和地区。其中,已签署自贸协定12个,涉及20个国家和地区,分别是与东盟、新加坡、巴基斯坦、新西兰、智利、秘鲁、哥斯达黎加、冰岛和瑞士的自贸协定,内地与香港、澳门的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CEPA),以及大陆与台湾的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均已实施;正在谈判的自贸协定8个,涉及23个国家,分别是与韩国、海湾合作委员会(GCC)、澳大利亚、斯里兰卡和挪威的自贸协定,中日韩自贸协定、《区域全面经济合作伙伴关系》(RCEP)协定,以及打造中国-东盟自贸协定(“10+1”)升级版。据此,未来将逐步形成立足周边、辐射“一带一路”区域、面向全球的高标准自贸区网络,并最终建成“一带一路”自由贸易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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