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范围:
各省符合条件的县(市、区)均可自愿申报创建。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资源优势明显、总体发展水平较高的市(州)也可参照示范县创建条件整体申报创建。
申报条件:
(一)产业特色鲜明。有发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的资源禀赋、区位优势、产业特色和人文历史,形成了一定规模的产业带或集聚区;主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点有地域、民俗和文化特色,体验项目和餐饮服务有较强的吸引力;能够依托当地特色种植业、养殖业和农产品加工业开发设计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产品,农业与文化、旅游等产业有机融合。
(二)规划编制科学。编制了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发展规划,发展思路清晰,功能定位准确,布局结构合理,工作措施有力。示范县(市、区)探索了有效的农民利益联接机制,有成熟的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典范和模式。
(三)扶持政策完善。党委、政府重视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发展,能够根据本县(市、区)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发展的实际需求,创设完善扶持政策和工作措施。
(四)工作体系健全。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的管理职能和主管部门明确,有健全的管理制度。重视公共服务,能为经营点提供信息咨询、宣传推介、教育培训等服务。
(五)行业管理规范。围绕农家乐、休闲农庄、休闲农业园、民俗村等类型分别建立了管理制度和行业标准。近3年内无安全生产和食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无擅自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行为,无以破坏农业生产为代价发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现象,没有发生污染和破坏生态环境的事件。
(六)基础条件完备。县域范围内的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点要做到通路、通水、通电,通讯网络畅通,能借助互联网等新技术,设置电子商务推介平台,要有路标、有停车场,住宿、餐饮、娱乐、卫生等基础设施要达到相应的建设规范和公共安全卫生标准,生产生活垃圾实行无害化处理。
(七)发展成效显著。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是县域经济发展的主导产业,主要指标在全省处于领先水平;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点总数须超过100个,精品线路10条以上,其中要有10个以上精品点在省内有一定的知名度;年接待游客100万人次以上,从业人员中农民就业比例达到60%以上,近三年游客接待数和营业收入年均增速均超10%。
申报数量及主体:
(一)申报数量。申报工作由各区县农委会同旅发委牵头组织,负责申报材料真实性审核。各区县可自愿申报示范乡镇3—5个,示范村(社区)不超过10个,申报示范点不超过30个。
(二)申报主体。示范乡镇的申报主体是乡镇政府,示范村(社区)的申报主体可以是村级行政组织、多形式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点的申报主体是项目业主单位。
申报程序:
创建单位按照自愿申报的原则,分类填报附表,并附发展规划等材料,经区县农委会同旅发委审核筛选后,择优按程序上报。
请各区县于10月31日前,将创建资料一式两份(含电子文档)分别报送市农委发展计划处和市旅发委综合处。
认定及管理:
市农委、市旅发委组织有关专家对创建资料进行综合评审,择优选定,并由市农委、市旅发委发文认定。
市农委、市旅发委对创建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侵害消费者权益、危害员工和农民利益、发生重大安全生产、食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取消其示范资格。
注:以上只是某个市的申报情况,各地有自己的要求,想了解对应地区请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