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部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申报主体:
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原则上由县级政府申报创建,对隶属于地市级政府的项目应由地市级政府申报创建。
三、资金扶持额度:
5000万左右
四、申报类型:
以农业内部融合、产业链延伸、功能拓展、新技术渗透、产城融合、多业态复合这六种类型为主。
五、申报数量:
2018年农林牧渔业总产值超过5000亿元的省(区)申报创建数量不超过5个(含首批未通过认定但保留创建资格的单位,下同),其他省(区)不超过3个,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不超过2个,计划单列市不超过1个。
2019年,第二批110个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公布,
2020年3月前择优认定100个。
六、创建及认定程序:
(一)由县(市、区、旗、农场)或地市政府根据本省(区、市)创建条件,组织承建单位编制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创建方案,向省级发展改革委提出创建申请;
(二)省级发展改革委组织相关部门或专家对创建方案进行评审,按照本省区示范园申报控制数量,择优确定示范园名单,并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汇总后会同有关部门公布创建名单;
(四)按照“当年先创建、次年再认定“的原则,由县(市、区、旗、农场)或地市政府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示范园名单,按照省级发展改革委评审通过的创建方案,组织开展示范园创建工作;
(五)创建工作满一年后,由省级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初评并将初评结果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委托第三方机构考核打分、召开专家评审会议评价论证等方式,正式认定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对创建工作已取得一定成效但未通过认定的,可保留创建资格一年,待下一年度再次参评,届时仍未通过认定的,撤销创建资格。
七、申报条件:
(一)申报县(市、区、旗、农场)或地市高度重视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工作,已成立由本级政府主要领导挂帅的领导小组,并明确具体的示范园管理机构;
(二)具备较好的产业融合发展基础或特色产业优势,且建设示范园的意愿明确;
(三)示范园发展怪路清晰、功能定位明确,用地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水平领先,产业特色鲜明、融合模式新颖,配套设施完善、组织管理高效,利益联结紧密,对区域内农民有较强的增收带动效应,具有较强的示范、引导和带动作用;
(四)具体创建条件由各省(区、市)根据上述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细化确定。各地区申报创建单位应适度向贫困县、“三区三州“深度贫困地区倾料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农村产业融合发展试点示范县创建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
八、申报材料:
(一)示范园创建申报书;
(二)示范园创建实施方案;
(三)示范园用地情况等其他相关配套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