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省政府同意,省自然资源厅正式印发《支持乡村振兴产业用地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若干措施》聚焦乡村振兴产业用地,在严格落实国家有关要求的前提下,回应热点问题,关注核心需求,旨在提升自然资源要素服务保障乡村振兴能力,提高基层用地管理水平,更好服务我省经济社会发展。
一、主要内容
《若干措施》分6部分,共17条措施。主要明确适用范围、规划引领、支持方式、要素支撑、用地审批、部门协同等方面内容。
一是明确乡村振兴产业用地适用范围。《若干措施》明确适用于现代种养业,农产品加工业,农产品流通业,乡村制造、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手工艺品业,乡村休闲旅游业,乡村新型服务业,乡村新产业新业态等乡村产业用地。同时,对地方关注的设施农业用地范围进行细化,规范设施农业用地中生产设施、辅助设施、配套设施用地的含义和标准。
二是优化国土空间规划管控。明确在“通则式”村庄规划管理规定中,可采取重点地块图则方式设置项目用地控制指标,为乡村规划建设管理提供依据。明确建立村庄建设用地预留规模使用机制,保障乡村振兴产业项目用地空间需求,增强规划实施的可操作性。根据项目规模和类型,引导企业在产业园、城镇开发边界和村庄建设边界内合理选址。依托本地农业资源布局的初级加工产业用地,可纳入零星城镇建设用地管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高效利用。
三是支持乡村振兴产业项目多种方式用地。根据乡村振兴产业用地具体项目类型,通过使用集体建设用地、设施农业用地、新增建设用地等方式保障用地。鼓励乡村振兴产业项目使用集体建设用地,优先使用集体存量建设用地,运用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等政策盘活县域乡村闲置集体建设用地、闲置宅基地、村庄空闲地。鼓励对依法登记的宅基地等农村建设用地进行复合利用。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可按规定程序经备案后作为设施农业用地使用。乡村振兴产业项目在确需依托乡村特色资源,且难以利用存量建设用地的情况下,可使用新增建设用地。
四是优化用地审批手续。对符合条件的乡村振兴产业项目,简化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和用地预审与选址手续,如用地主体利用本人承包经营的土地从事设施农业建设的,无需签订用地协议。对于适用简易审批的村庄建设项目,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开展建设的,项目单位无须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同时,优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程序,在申请农用地转用时可同步提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进一步提高乡村振兴产业用地审批和使用效率。
二、特色亮点
一是分类支持乡村振兴产业项目合理选址。针对乡村振兴产业项目规模大小、依托资源的不同,分类支持项目用地选址。规模较大、工业化程度高、分散布局配套设施成本高的产业项目要进产业园区;具有一定规模的农产品加工项目要向县城或有条件的乡镇城镇开发边界内集聚;直接服务种植养殖业的农产品加工、电子商务、仓储保鲜冷链、产地低温直销配送等需要建设用地的项目,原则上应集中在村庄建设边界内;对依托本地农业资源布局的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乡村振兴初级加工产业用地等存在特殊选址要求的,可分类使用规划机动指标或利用零星城镇建设用地政策进行保障。
二是多环节给予乡村振兴产业项目支持。在规划编制方面,支持已明确用地规模和布局的乡村振兴产业项目用地统筹纳入县乡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完善城镇开发边界外的规划管控规定,增强规划管理弹性,提升规划实施的可操作性。在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配置方面,要求各地安排不少于5%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保障乡村重点产业和项目用地。同时,在安排省级统筹指标时予以倾斜支持。在集体建设用地方面,鼓励各地探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创办企业,引导企业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
三是注重部门协同合力推进乡村振兴产业发展。《若干措施》提出要注重各类规划的相互衔接配合,发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乡村振兴产业类专项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的互补作用,共同推进乡村振兴产业发展。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职能做好产业项目管理工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项目类型,分类做好项目用地服务保障工作。各相关部门加强协作配合,强化监管,防范并及时查处乡村振兴产业用地方面可能出现的各类违法违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