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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沿岸小型海洋渔业渔民自治组织发展研究(二)

来源:中机院  时间:2019-07-15  点击: 2625次
在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发展新型的沿岸小型渔业渔民自治组织,应当将渔民自治机制纳入目前的渔业管理体系之中,与政府共同开展渔业管理,成为政府与渔民之间沟通和管理的桥梁,赋予其一定的公共管理权力,使其参与政府决策,成为政府决策的参与者和落实政府决策的实施者。

4、日本发展小型渔业渔民自治组织的实践分析

4.1日本沿岸渔业管理体系发展历程
日本沿岸渔业管理制度的发展主要经历了四个阶段。从江户时代的沿岸海域渔民共享利用到现代化时期自上而下的政府集权式管理的几百年时间里,沿岸渔业管理取得一定进步但也出现了不少弊端。直到1901年《明治渔业法》颁布,才使沿岸渔业管理权分配给渔民组织或个人的渔业管理制度有了正式的法律规定。1910年《明治渔业法》修订后,沿岸渔业管理权成为真正的排他性权利,可以被出售、租用、转让或抵押。但弊端又很快暴露了出来,由于个人可以分配到渔业管理权,渔业管理权可以免费转让或抵押使得沿岸渔业很容易被垄断,而协调机制也没有建立起来。1949年《渔业法》进一步修改,沿岸渔业管理权仅为渔业协同组合所有,并进一步建立起相对完善的沿岸渔业协调机制,如渔业政策委员会、渔业协调委员会、渔业管理组织等,使渔业管理系统更加完善。
 

 
日本的沿岸渔业组织拥有渔业管理权,主导了日本70%的鱼类市场,渔业管理权在其成员间进行分配,他们的主要职能是对捕捞所涉及的相关活动进行管理[21],正是因为他们拥有特殊的渔业管理权,所以对渔业的管理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22]。渔业协同组合在社会上具有强大的影响力,在执行部分政府授权的职能或者面对渔业领域的其它经营者时具有强有力的谈判能力[23]。渔业协同组合享有对部分渔业管理权分配的权利是取得成功的关键原因[24],渔民必须要加入渔业协同组合才能享有该权利[25]。

4.2日本小型渔业渔民自治组织管理案例
在日本沿岸小型渔业管理中,渔业协同组合作为拥有特定的捕捞渔业管理权的主体,进一步自组织起来成功地开展共同渔业管理。根据作者的实地调查,以下列举三个案例。
(1)陆奥湾的海参业
陆奥湾的海参业由渔民自己建立起来的促进海参资源利用委员会进行管理,其主要管理职能包括渔场中海参资源量评估、基于评估结果制定每年的捕捞量计划以及实施禁捕区、渔业捕捞配额等管理措施,并建立海参干加工处理工厂以及负责干海参国内市场和香港市场的推广活动。
(2)秋田县的叉牙鱼渔业
秋田县由12个渔业协同组合组建成叉牙鱼资源管理委员会,实施对叉牙鱼资源的管理,包括削减渔船数量、增大网孔尺寸、设置最小尺寸限制、实施捕捞限额制度等。在捕捞限额制度实施过程中,可捕捞量的60%分配给沿岸渔民,40%分配给外海渔民,之后进一步分配到每个渔业协同组合,由其自己决定如何使用配额。大多数渔业协同组合将配额分配到每条渔船,实行渔船配额制度,也有的选择共同捕捞的政策。不论何种分配方式都是基于渔业协同组合的内部管理规则进行的。
(3)伊势湾的鳗鱼渔业
伊势湾周围两个县(三重县和爱知县)有12个渔业协同组合对该水域的鳗鱼资源享有利用权。为解决共享资源的竞争利用冲突问题,这12个渔业协同组合共同组建了一个跨县区的渔业管理组织来管理伊势湾的鳗鱼渔业。按照作业类型的不同,每个县的渔业协同组合组建成两个渔民联盟,一个是沿岸渔民联盟负责凤尾鱼和幼鳗渔业,另一个是外海拖网渔民联盟负责凤尾鱼、鳗鱼和沙丁鱼渔业。两个县共四个渔民联盟联合起来共同组建成一个渔民联盟大会,在伊势湾鳗鱼渔业管理的决策中发挥着核心作用。

4.3启示
日本的小型渔业渔民组织拥有实实在在的渔业资源管理权和完善的组织结构,规范运作,成员之间互相协调而又各尽其责,从而实现自我管理和监督。这正是我国目前渔民合作社等小型渔业渔民组织所欠缺的。虽有不同的国情和社会现实,但其渔民组织自治的成功经验如赋予渔业组织渔业管理权、健全的组织机构、规范的运作程序等仍是值得借鉴的地方。因此,我国发展小型渔业组织自治需要重点解决这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创新制度,弥补渔业权制度缺失,赋予渔民组织渔业管理权,二是建立健全组织机构,规范运行机制。

5、发展我国小型渔业自治组织的建议
5.1将渔民组织自治机制纳入渔业管理体制
在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发展新型的沿岸小型渔业渔民自治组织,应当将渔民自治机制纳入目前的渔业管理体系之中,与政府共同开展渔业管理,成为政府与渔民之间沟通和管理的桥梁,赋予其一定的公共管理权力,使其参与政府决策,成为政府决策的参与者和落实政府决策的实施者。
2019年1月1日施行的修订后的《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规定申请海洋捕捞渔船船网工具指标和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需要提供申请人所属渔业组织的意见。由此,已经在法律上给予了渔民组织在捕捞许可上一定的权利,渔业组织的意见成为获得海洋捕捞许可的必要条件,这就为渔民自治组织的建设和发展提供了一个全新的开端,渔民需要加入渔民组织方可获得捕捞许可证。但是,要全面发挥渔民组织的自组织管理功能,仅有此尚不足,还需通过立法进一步加强渔民组织的法律地位。一是通过立法赋予渔民组织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人的法律资格,将组织成员的捕捞许可全部纳入组织权利之下。二是可以在渔业捕捞许可核定的作业内容上,将同一渔民组织的作业场所进行统一核定,并在不同的渔民组织之间进行区分,同时赋予渔民组织所在核定作业场所对渔业生产行为进行管理的权利。

5.2创新制度弥补渔业权制度的缺失
基于修订后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管理规定》对于海洋捕捞作业范围的限制性规定,在未来的制度模式里,可以将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内的捕捞作业渔场(即A类渔区),专属性地赋予毗邻的该县(区)从事小型定置渔业或手工渔业,因传统作业习惯形成的跨县(区)作业的情况除外,但应限定作业范围;在渔场或资源条件允许其他县(区)的渔民在该渔场从事小型定置渔业或手工渔业的情形下,可以通过协议入渔的方式接受其他县(区)的渔民进入渔场,但需向该县(区)的本地渔民支付入渔费。具体的入渔船数或渔民数、作业方式、作业范围及其他作业条件,以及入渔费,均通过协议商定。
 
在上述制度安排下,每一县(区)的沿岸渔场成为该县(区)一个或几个特定所属小型渔业自治组织的专属渔场,对于从事其他渔业作业的渔民和非本协会成员的渔民具有排他性。如果一个县(区)的毗邻海域范围较大或者由不同类型的渔场组成,可以进一步将渔场划分并分配到不同的渔民组织。由此,可以初步建立基于渔场专属利用的小型渔业权制度,使小型渔业渔民组织有了管理上的权属基础,也具备了与政府共同管理渔业的制度基础。

5.3 建立健全组织机构,规范运行机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关于合作社内组织机构的规定并参考组织机构相对完善的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同富渔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机构设置,建议沿岸小型渔业渔民组织的内部机构设置由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和理事长等组成并严格按照组织章程运行,不能只是流于形式。除此之外,还应建立规范的利益分配和风险共担机制、项目责任制度、奖惩制度等,确保合作社规范运转,发挥应有的作用。
为保证渔民组织内部各项工作合法经营,还需建立内部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机制,监事会及其成员要对理事会的各项工作做到及时监督,从而实现渔民组织内各项工作阳光公开、规范运作。

5.4发挥合作社纽带作用以强化信任机制
针对渔区封闭网络结构关系和情感而产生的信任基础已经比较薄弱,在新的背景下,可以通过更加与时俱进、更具现代化的方式重新建立起渔民之间的信任机制,增强渔民之间的凝聚力。其中的关键是通过具有吸引力的良好服务建立信任机制,发挥合作社在社员间的纽带作用。例如为组织成员开展生产资料、渔获物产品销售等生产后勤服务,代办证书证件的申请和年审、船舶检验、安全生产管理、海上灾害预防及事后救援、纠纷调解等。此外,还需为渔民提供资源渔场信息服务、管理政策和法规宣传与培训、专业知识技能培训、船员安全教育培训等方面的服务。

5.5完善奖惩机制以加强社会激励
社会制裁和社会奖励作为社会激励的两种方式是选择性激励,即它们属于可以用来动员一个潜在集团的激励[20]。在渔民自治组织这样一个小集团中,成员间几乎都有着面对面的接触,社会激励在这种较小的集团中更容易起到明显的作用。对此,渔民自治组织应在组织章程中建立严格的奖惩机制,对组织内成员的现实表现和工作实绩进行评价,对严格遵守渔业管理制度、无违规违章的渔民通报表彰,颁发荣誉证书,甚至可以利用基金、会员费给予物质奖励;对不遵守组织章程和管理,违反国家渔业管理法律法规的,或者不参加组织内的会议和培训,以及对违规违章操作隐瞒不上报的行为,给予适当的制裁,例如对其停止办理渔业捕捞许可证年审手续,在建有保障金机制的情形中扣除保障金等,情节严重的可将其开除该组织。(作者:马彩云 唐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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