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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沿岸小型海洋渔业渔民自治组织发展研究(一)

来源:中机院  时间:2019-07-15  点击:3578
在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政府下放对小型渔业的管理权至渔民组织,实现小型渔业渔民组织自治,对发展我国小型渔业自治组织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有助于解决当前我国在小型渔业管理上出现的绩效低、成本高、效果差等问题。

小型渔业组织化、规模化管理是小型渔业管理的国际趋势。在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政府下放对小型渔业的管理权至渔民组织,实现小型渔业渔民组织自治,对发展我国小型渔业自治组织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有助于解决当前我国在小型渔业管理上出现的绩效低、成本高、效果差等问题。通过对我国小型渔业渔民组织和日本渔业自治组织现状的实地调查,运用自组织理论,并借鉴性分析日本小型渔业自治组织的发展经验以及对我国发展小型渔业渔民自治组织的启示,分析出我国小型渔业渔民组织存在自治机制缺失、组织机构不完善、运作不规范、被动受管制缺乏内生动力、合作社的纽带作用缺失引发信任危机、奖惩机制缺失导致社会激励不足等问题。最后提出发展我国小型渔业自治组织需赋予其渔业管理权力、创新渔业管理制度、完善组织机构、严格按组织章程规范运作、发挥合作社纽带作用以强化信任机制、完善奖惩机制以加强社会激励等建议。
 

 
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了乡村振兴战略的重大决策部署,为新时代乡村发展指明了新方向,提出了新任务。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对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提出了具体意见[1],明确指出治理有效是乡村振兴的基础,提出要坚持自治为基,加强农村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健全和创新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2]。渔业是我国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研究渔业渔民自治问题有利于促进渔区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
 
本文所研究的小型渔业是指在海洋和内陆水域使用主机功率在44.1千瓦以下的机动渔船、非机动渔船开展捕捞活动的渔业和手工捕捞渔业。根据2018年《中国渔业统计年鉴》[3],我国主机功率在44.1千瓦以下的机动捕捞渔船占全部机动捕捞渔船总数的84.61%,加上使用非机动渔船以及手工渔业,小型渔业无疑是我国捕捞渔业的主体。我国小型渔业经营者绝大部分生活在乡村,其生产活动是乡村经济社会的组成部分,尽管存在多种形式的合作组织,但却不具备有效的自治功能。乡村振兴战略提出的加强农村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对改善小型渔业的治理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指导意义,也为小型渔业自治组织建设发展提出了新的思路。
 
在世界范围内,小型渔业对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粮食安全、预防和减缓贫困具有重要作用[4,5]。并将在维持可持续生计以及在未来几十年内改善生态系统方面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6]。但这种潜力是否能够实现,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治理方式和治理效果。通过渔业自治组织促进渔民自治是一种有效的治理方式。
 
基于上述背景,运用自组织理论,分析发展我国小型渔业自治组织的必要性,调查分析我国目前以渔民专业合作社为主要形式的小型渔业组织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借鉴性分析日本小型渔业自治组织的发展经验以及对我国发展小型渔业渔民自治组织的启示,最后提出发展建议。

1乡村振兴战略的村民自治要求与自组织理论
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对乡村振兴战略提出的“深化村民自治实践”要求,是以构建乡村治理新体系为目标,坚持自治为基,加强农村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健全和创新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
 
从法律视角来看,村民自治在我国有着明确的法律依据,早在1982年《宪法》就明确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进一步对村民自治制度进行了具体规定,该法是依据《宪法》制定的法规,先后历经三次修订,不断深化村民自我管理改革,进一步保障了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群众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促进农村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从经济学视角来看,村民自治与国外被普遍认同的自组织理论也存在内在的统一性。美国政治经济学家、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埃莉诺•奥斯特罗姆认为,在政府之外存在一股很强大的力量,那就是自组织。自组织是由资源使用者自己制定规章制度,进行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而形成的,可以以地方的社区为单位[8]。这种社区可以是乡村的村集体,也可以是按行业形成的组织,其核心是拥有实现自治所需一定的资源管理权。罗家德、李志超通过对奥斯特罗姆自组织理论的研究,指出自组织是结合的群体产生集体行动的需要,主要目的是为了管理集体的行动,并且进行自定规则、自我治理[9]。简言之,自组织理论的核心也是自治,在没有外部指令的情况下,每个人都能参与到组织内部规则的制定中并按规则执行自己的承诺,做到互相监督。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发现《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规定的村民自治以及埃莉诺•奥斯特罗姆提出的自组织理论在本质上是统一的,都强调了一个群体的自治即自我管理的重要性。这为小型渔业渔民自治组织的建设和发展提供了法学和经济学上的依据。小型渔业自治组织最核心的特点就是自治。因此,小型渔业组织应该被赋予渔业管理的权力并能进行自我管理和监督。
 
2我国小型渔业渔民组织的现状
2.1 我国渔业经营体制发展进程
新中国成立初期,为了使渔业生产尽快恢复和发展,渔业经营体系开始围绕水域、滩涂使用制度不断进行改革和调整。1952年底,渔民单户自主经营的渔业经营体系初步形成。
上世纪50年代初期,中共中央于1951年和1953年先后颁布了《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和《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10]。为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提高生产效率,解决压迫、剥削等社会问题,紧跟全国农民互助合作运动的步伐,推动渔业合作化运动的稳步向前,沿海省份开始出现了各种渔业合作社,协调管理分散渔民的生产经营活动。
 
1958年,伴随农村开始的人民公社化步伐,渔业生产进入人民公社的集体统一经营时期,以渔业公社、渔业生产大队的形式完成了由私营渔业生产经营体制向集中的政社合一的集体公有制经济、国营渔业经济的转变,严重挫伤了渔民的生产积极性。
上世纪80年代初期,我国渔业经营体制逐步转变为承包责任制,渔船渔具等生产资料所有权仍归属集体,但由渔民承包经营,渔业公社演变为渔业乡,渔业生产大队演变为渔业村,并失去了组织和管理渔民生产的职能,极大调动了渔民的生产积极性。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推进,分散的鱼户被推向市场,在这一时期,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股份合作经营、公司制经营、渔业专业合作社经营等组织形式逐步发展[10],这在刺激生产积极性提高的同时,带来的是政府对管理渔业活动、控制捕捞强度的难度越来越大,管理成本越来越高[11]。

2.2 我国小型渔业渔民专业合作社现状调查
目前,我国小型渔业捕捞生产仍是渔船渔具等生产资料私有、生产经营由渔民自主的经济体制,总体上处于以渔船为单位的分散经营、政府直接面对渔船渔民进行监督管理的状态。在组织化发展方面,大中型渔船较多地存在以企业开展生产经营的情况,但对于为数众多的小型渔船,其生产经营和管理的组织化程度仍处于低水平。在我国,小型渔业渔民组织主要是以渔民专业合作社的形式存在,截至2015年底,我国渔民专业合作社共有4.6万户,占农民专业合作社总数的3.4%[12]。
渔民专业合作社(也称之为渔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由从事同类产品生产经营的渔民自愿联合、民主管理,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主要作用是为了规范个体渔民的行为,增加渔民的收入[13]。先后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使其法律地位、经济地位得以明确[14]。作者对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同富渔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浙江省台州市临海推船沟渔业合作社、翻身渔业合作社和三门的运盛渔业合作社进行了实地调查,并从成立时间,组织的规模、性质、功能、资金来源以及与政府主管部门的关系等方面进行了比较,如表1所示。

山东东营,浙江台州的小型渔业渔民专业合作社在组织性质、功能、资金来源和与政府主管部门的关系上是相似的,皆本着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原则,代办一些由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管理事务、对渔民开展一些生产辅助性的服务,但渔民专业合作社没有渔业管理的权力,因此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小型渔业自治组织。
 
此外,渔民专业合作社虽然是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组织章程,但在实际运作中却存在运作不规范现象,内部管理水平低、结构松散[15]。由于合作社未能给社员提供良好的服务、内部缺乏明确的奖惩机制,使得一些社员并不会严格遵循合作社内的规章制度从事渔业活动,积极性也不高,最终导致社员对渔民专业合作社的信任不足、甚至有较差的评价和不满情绪。

3我国小型渔业渔民组织存在的问题分析
3.1渔民组织自治机制缺失
小型渔业渔民组织自治是渔民自愿联合起来的、依靠渔民自治来与政府一起共同参与渔业管理,是以维护组织内会员的利益为出发点,通过政府职能的转变、渔业管理权力的下放,实现政府与渔业组织对渔业的共同管理,以提高管理效率。但通过调查发现,在我国现有渔业体制框架下,政府并没有给予渔民专业合作社这类渔民组织对作为生产基础资料的渔业资源或其所依托的水域享有特别的权利,渔业资源处于共享利用状态,渔民个人(或者公司等法人)对渔船渔具等生产工具拥有私权利,这就造成渔民组织没有渔业管理权,如果有的话也仅仅可能是对组织或集中起来的生产工具的使用、对作为生产结果的渔获物具有组织化使用和处理的权利,但这些本身就属于私有物,并非政府渔业管理的对象。因此,在这样的定位下,渔民组织并没有被赋予管理公共事务的权利,而只是代办一些由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事务、对渔民开展一些生产辅助性的服务。

3.2组织机构不完善、运作不规范
渔民专业合作社内虽设有权利机构、管理日常运行机构、监督机构以及相应的负责人安排,但有些合作社并没有依据章程运作,各机构设置大多流于形式,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机构也并没有按期召开会议,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有些合作社内部并没有建立规范的利益分配和风险共担机制,使得渔民与合作社之间缺乏利害影响性关联,渔民对组织章程、组织结构并没有利益攸关性关切。如台州地区的渔民专业合作社,一般仅在村里设有一个渔业服务站、在乡镇设有一个渔业办公室代办一些由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事务、对渔民开展一些生产辅助性的服务。这些站点或办公室的负责人一般是村里威望较高的渔民,其他渔民并没有完全参与到组织内部的管理之中。

3.3被动受管制缺乏内生动力
从相关法律法规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目前都规定了对捕捞的限制性管理,尽管渔业捕捞许可具有赋权的成分,但对渔业水域或渔业资源的利用并没有明确界定权利主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明确规定了渔业权属于用益物权的法律地位,但渔业管理权主体和客体并未明确。因此,我国目前的渔业法律制度中,尚缺乏赋予特定渔民渔业管理权。渔业管理权制度的缺失导致渔民组织没有渔业管理的权利,无法通过自治实施群体内部管理,渔业捕捞活动完全受政府主管部门的制约,仍是在自上而下的政府直接管理模式下,制度的决策和实施都由政府决定,渔民组织处于被动受管制状态,而非多元管理结构中的组成部分。如此一来,渔民参与管理决策的意愿尚不能得到满足,也没有相对固定的路径,造成政府相关决策及其执行的内动力不足和渔民守法的内生动力不足两方面问题[17],渔民组织参与政府决策的能动性不足,缺乏有效途径,缺乏应有的活力。

3.4合作社的纽带作用缺失引发信任危机
渔民专业合作社是社员沟通与交流的纽带。由于合作社内机构设置不完善、规章制度不细化、合作社未能给社员提供良好的服务,导致社员对合作社的信任缺失,合作社的纽带作用自然无法发挥[16]。奥斯特罗姆在总结合作研究的博弈实验时强调了信任关系的重要性。信任关系即人是如何在特定的社会关系中,逐步发展出相互依赖关系,进而认为对方可以信赖,愿意继续保持合作[19]。这种信任关系的产生主要源于两个方面,一是因为关系而产生的信任,二是因为网络结构而产生的信任。对于渔民专业合作社而言,因为关系和网络结构而产生的信任并不是相对稳定存在的,因此这种以封闭网络结构关系和情感为基础的信任逐渐薄弱。在没有其他信任关系载体的情况下,合作社难以吸引渔民加入,即使强制加入也难以维系。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在现代化、市场化以及国际化的影响下,如果合作社能为社员提供良好的服务将会赢得社员的信任,进而发挥好社员间沟通、交流与合作的纽带作用,吸进更多渔民加入合作社。

3.5奖惩机制缺失导致社会激励不足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大多数人是很看重和他们的朋友、熟人之间的友谊,很看重社会地位、自尊和个人声望的,人们有时候还是希望去获得友谊、尊敬、声望以及其他的社会和心理满足。因此,除了经济激励驱使个人为集团利益做贡献,社会激励也会驱使他们这么做。奥尔森教授在其著作《集体行动的逻辑》一书中得出了这样的结论:小集团比大集团更容易组织起集体行动;具有选择性的激励机制的集团比没有这种机制的集团更容易组织起集体行动。
 
目前,我国的小型渔业渔民组织中,社会激励不足主要体现在渔业组织内部没有建立起相应的奖惩机制,组织内也没有通过契约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出现这一现象的原因也与组织内部机构不完善、不严格按照组织章程运作有很大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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