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湿地公园申报流程:
一、基本条件
1.湿地基本要求:
湿地面积原则上不低于100公顷,湿地率不低于30%,范围与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无重叠交叉。
2.申报所需资料:
(1) 国家湿地公园所在地州市人民政府同意函
(2) 湿地公园总体规划材料
(3) 湿地公园申报片
二、申报整体过程:
林业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附拟建国家湿地公园所在地州市人民政府同意函和湿地公园总体规划等材料,报省林业部门。省林业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附省人民政府同意函,按程序报国家林业局。
1.前期申报准备:
前期勘察:申报单位向上级主管部门(省林业厅)提出申报意愿,并邀请林业厅主管部门(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管理处)领导专家实地勘查评价,看是否满足申报条件。
调查研究:规划编制部门进行现场调查,并与申报单位及地方政府进行充分交流,就土地权属、规划意愿、机构设置等相关问题进行探讨,由申报单位负责基础资料收集,交予编制单位。
资料制作:申报单位制作湿地公园申报片,时长8分钟。
2.中期资料评审阶段:
编制规划:编制单位完成总体规划初稿,有必要的话进行地方初次评审。评审会后编制单位进行修改。
省级评审:省林业厅组织省级专家评审,编制单位进行修改。
资料提交:编制单位对评审后的规划资料进行修改,修改完善后交予申报单位。由申报单位将规划资料和申报片光盘资料数份交至省林业厅,由林业厅送至国家林业局湿地保护管理中心。
国家评审:国家林业局湿地保护管理中心组织专家(一般是一领导、两专家)赴湿地实地考察评;并对资源条件、管理机构落实、土地权属等问题进行评价,需对总体规划和湿地申报片进行再次评审。
资料修改:根据会议要求修改规划和申报片视频。制作文本和视频材料送于省林业厅,由林业厅送至国家林业局湿地保护管理中心。
最终决定:国家林业局湿地保护管理中心组织专家进行大评审会,由专家投票决定湿地公园是否通过。
3.后期资质认定:
结果公示:若湿地公园通过评审,国家林业局进行公示,公示期一周,无疑义则公园获准成立“国家湿地公园试点”。
最终验收:获准成立“国家湿地公园试点”之日起2-3年内由国家林业局湿地保护管理中心组织专家赴“试点”进行验收,验收通过方能正式成立为“国家湿地公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