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落实“三高四新”战略定位和使命任务,加快建设湖南中部(株洲—湘潭—娄底)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区,促进娄底市先进结构材料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建设中部地区“材料谷”,助力打造国家重要先进制造业高地,特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总体目标
立足特色优势,瞄准高端化、数字化、集聚化、绿色化、融合化方向,加快资源型城市产业转型升级,壮大钢铁、锑、电子陶瓷、绿色建材等特色产业,积极培育其他材料细分领域特色先进产业,将娄底市打造成为中部地区一流的先进材料产业高地和全国有重要影响力的材料名城。到2026年,材料产业营业收入突破3000亿元,其中先进钢铁材料产业营业收入2000亿元以上,先进非金属材料产业营业收入500亿元以上。力争培育一批百亿级和十亿级企业。
二、支持政策
(一)产业布局支持
1. 推动娄底市融入“一带一路”、西部陆海新通道等国家战略,建设国家物流枢纽承载城市,支持娄底市以“冠名+接续”的模式对接长沙中欧班列和怀化东盟班列,推动娄底市先进钢铁材料、高端锑材料、先进电子陶瓷、现代农机、先进复合材料、搪瓷等特色优势产品“走出去”。“十四五”期间,加快启动呼南高铁(益娄段)、沪昆高速娄底至洞口段扩容、桥头河至白果高速等项目开工建设,研究涟水复航、长韶娄高速扩容,加快推进娄底春田机场、娄底东站货场、娄底西站货场、娄底“材料谷”铁路专用线等重大工程建设及娄底市新型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研究规划新冷邵高速公路。(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 支持娄底市服务和融入“强省会”战略,强化省推进株潭娄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区建设联席会议制度,构建区域产业、科技创新协调联动机制。支持娄底“材料谷”与长沙“创新谷”、株洲“动力谷”、湘潭“智造谷”对接,有序承接产业转移,促进长株潭重点企业在娄底市优先布局配套产业,鼓励长株潭园区与娄底园区合作共建产业园。支持娄底市先进材料产业集群与长株潭优势产业集群建立产业联盟,加强产业链供应链合作。支持涟源市纳入“长株潭现代物流服务区”。(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3. 推动引导中央和省属企业重大材料项目重点考虑布局娄底市。支持湖南钢铁集团和涟源钢铁集团推进产能整合,加快娄底市先进钢铁材料产业集中集约集群发展,扩大优质产品供给,支持涟源钢铁集团与娄底市合作共同打造娄底先进钢铁材料基地。支持湖南有色投资集团整合锡矿山锑产业。加强先进材料产业上游供应链保障能力。支持娄底市依托资源优势,提升石灰石、白云石、煤炭等原料燃料的本地供应能力和质量。(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国资委、湖南钢铁集团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创新发展支持
4. 鼓励引导长株潭地区相关高新区、岳麓山大学科技城等与娄底市在技术攻关、科技成果转化、科创服务、创新平台等方面开展合作,推动融合发展。支持娄底市结合优势产业及发展需求,参与岳麓山工业创新中心建设相关工作任务。(责任单位:省科技厅)
5. 鼓励引导娄底市在先进钢铁材料、先进电子陶瓷、先进复合材料等优势领域,组织凝练设计重大科技攻关项目,推动重大科技成果应用及产业化。加强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6. 支持娄底市在钢铁材料、丘陵地区农用机械等领域培育建设国家级、省级创新平台。(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7. 引导支持娄底市提升先进结构材料产业集群水平。支持高性能金属结构材料、先进金属复合材料等研究成果优先在娄底市转化。(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
8. 支持娄底市探索“异地研发+娄底孵化生产”的科技创新成果合作新机制,鼓励国防科技大学、中南大学、湖南大学等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重点企业在娄底市优先布局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分中心,科技成果优先在娄底市孵化。支持娄底市举办(承办)材料产业创新创业大赛、高水平学术交流活动,支持材料行业学术会议、学术组织、高端智库、专业论坛等永久落户娄底市。(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9. 支持娄底市在先进钢铁材料、先进陶瓷、现代农机、新金属复合材料等领域主导或参与制(修)定国际、国家、行业、地方、团体标准。积极指导支持相关企业参评国家标准“领跑者”。(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三)企业培育支持
10. 支持娄底市加快培育形成一批具有国内外行业竞争力的特色产业骨干龙头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单项冠军企业,省级产业类财政资金向娄底先进材料领域倾斜。(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11. 支持娄底市加强质量基础设施协同服务,深入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打造材料领域知名产品、企业、集群和区域品牌,创建“全国质量品牌提升示范区”,延伸企业品牌价值、品牌服务,利用中国品牌日等国家级平台宣传推广娄底市材料品牌。支持娄底市按程序申办先进材料产业相关博览会,列入湖南“十四五”重点培育展会,将其打造成国际化区域性品牌展会。(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贸促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12. 按照“一事一议”原则支持重点企业收购相关产业链上市企业。在省级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中对娄底市企业上市予以积极支持。(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市场监管局、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银保监局、湖南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绿色安全发展支持
13. 鼓励支持娄底市钢铁、有色、建材等重点领域先进材料企业对标国家标杆水平,开展节能减煤节能降碳技术改造,建设能耗标杆企业、绿色企业、绿色园区。加大省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力度,支持锡矿山砷碱渣无害化处理等重金属污染防治和涟源钢铁集团周边环境治理。鼓励支持娄底市及相关企业强化材料产业安全生产管理,实施安全生产改造项目,提高材料产业发展本质安全水平。(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应急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4. 支持娄底市发展绿色金融、转型金融。加大碳减排支持工具和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再贷款支持力度,引导银行机构增加娄底市绿色低碳转型重点领域信贷投入。支持娄底市开展企业碳账户试点,支持娄底市制定绿色低碳转型金融支持目录。(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要素保障支持
15. 对娄底市省级及以上产业园区落实省级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按当年增量的50%奖励政策,由市县安排用于园区基础设施项目。加大债券支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专项债券项目给予积极支持。(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
16. 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重点支持涟源钢铁集团传统产业升级和技术创新,推动涟源钢铁集团转型升级。(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17. 指导娄底市申报中央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支持娄底市推动更多中小微企业信用贷款享受国家融资担保基金风险分担政策。引导金融机构为“白名单”企业定制融资方案,开发专属产品,提供差别化融资支持。(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银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8. 支持娄底市与省财信金控集团、省融资担保集团开展合作。支持省新兴产业股权投资引导基金按市场化方式积极参与娄底市先进材料产业发展。支持娄底市与省级相关政府引导基金联合设立先进材料产业发展专项基金。(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信金控集团、省融资担保集团按职责分工负责)
19. 在符合节约集约用地和相关规划的前提下,支持娄底市园区调区扩区,提高园区土地集成利用、复合利用程度,按照“三区三线”划定规则,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布局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和城镇开发边界。对国家和省规划布局的重大先进材料产业项目合理用地需求,由省级统筹保障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娄底市通过开展废弃矿山治理产生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结余指标,优先用于市域先进材料产业项目。对老工业区项目用地在调区扩区完成前可按园区项目政策管理。(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20. 支持娄底市规划建设智能电网、储能调峰、新能源规模逐步增长的新型电力系统。对国家、省在娄底市布局的重大先进材料产业项目,由省级统筹能耗指标、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21. 落实绿色电价政策,支持材料企业节能降碳改造,对能效达到基准水平的存量企业和能效达到标杆水平的在建、拟建企业用电不加价,未达到的根据能效水平差距实行阶梯电价。(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22. 支持娄底市参与长株潭人才一体化协调机制,建立创新平台人才合作机制、人才培养合作机制、人才联评互认机制。在同等条件下支持娄底市开展产教融合试点城市建设,申报教育强国推进工程。支持娄底先进陶瓷现代产业学院定向为新化先进陶瓷企业培养专业技术人员和高级技术工人。支持娄底技师学院开展复合技能人才培养。支持湖南人文科技学院优势特色学科建设。(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组织实施
建立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应急厅、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省税务局、湖南银保监局、湖南证监局、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省财信金控集团、省融资担保集团、湖南钢铁集团等单位参加的支持娄底市先进材料产业高质量发展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和协调解决先进材料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娄底市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统筹发展和安全,严守生态安全、生产安全等底线,完善配套政策,建立健全相应工作机制,组建工作专班,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积极推动落实。
本政策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