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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在津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安全服务保障的通知》下发

来源:中机院  时间:2016-11-02  点击:2600
关于加强在津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安全服务保障的通知》下发,明确提出在津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产品、安全服务保障和动力电池回收处置的第一责任主体是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生产企业应建立覆盖全部在津车辆的安全服务保障体系,并具备完善的销售和售后服务体系。

《关于加强在津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安全服务保障的通知》下发

          近日,市科委等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在津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安全服务保障的通知》,明确提出在津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产品、安全服务保障和动力电池回收处置的第一责任主体是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生产企业应建立覆盖全部在津车辆的安全服务保障体系,并具备完善的销售和售后服务体系。

          生产企业需通过本市辖区登记注册的汽车销售机构进行车辆销售。在本市设有3家(含)以上经合法授权,具备二类以上资质的售后服务机构,并分布在合理区域,且至少一家为专营售后服务机构。售后服务机构须配备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专用维修工位和仪器设备,承诺提供并履行24小时不间断救援服务。每家销售和售后服务机构配备不少于5个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充电桩,承诺对社会开放,并接入全市统一的充电设施公共服务管理平台。面向社会开放的充电桩可按照本市相关规定收取充电电费和充电服务费,并明码标价。同时,生产企业负责在津销售新能源车辆的充电条件确认和配套自用充电设施建设,并纳入其销售及售后服务体系。

          同时,要求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对车辆提供质量保证。乘用车生产企业应提供不低于3年或12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的整车质保;对动力电池、驱动电机、电机控制器等关键零部件提供质量保证,其中乘用车生产企业应提供不低于8年或12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的质保,商用车生产企业(含客车、专用车)应提供不低于5年或20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的质保。

          生产企业需对在津运行车辆进行监测。建立覆盖全部在津运行车辆的实时监测系统,对整车、动力电池、驱动电机等进行实时监测,企业监测数据保存时间须不少于5年。承诺按照相关要求和标准接入行业管理平台或市级公共数据采集平台。

          生产企业要建立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制度,具备车辆缺陷调查能力,对可能存在缺陷的产品依法组织调查分析,履行召回义务。同时,还需负责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处置,须制订废旧动力电池的回收处置方案并承担相关责任和义务,明确在津负责回收处置的单位,并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回收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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