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节我们分析福建海洋经济发展现状,针对其中存在的问题,本章节将在此基础上在政策及标准、产业制度、金融产品创新等方面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福建省海洋资源丰富,做大做强“海上福建”、加快建设海洋强省是福建省发挥海洋经济优势,也是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战略。目前,国内外蓝色金融的发展均处于起步阶段,福建省应利用自身海洋经济与绿色经济发展优势,加快推动蓝色金融创新发展,抢占先机,深入开发蓝色资源,逐步探索实现共同富裕的福建蓝色路径。

一、先行制定地方蓝色金融相关制度与框架
尽管目前部分地方已在蓝色金融领域有所实践,福建省也已在《海洋经济促进条例》中列出金融支持方向,但专门针对蓝色金融的相关制度安排尚未形成。在标准制定方面,虽然国内目前尚未形成明确统一的蓝色金融标准,但福建省个别地方性商业银行如海峡银行已启动《绿色金融支持可持续海洋渔业认定指南》金融团体标准研究编制的前期工作,开始蓝色金融标准的探索。在我国已出台的绿色金融相关标准中,涉及海洋保护和海洋资源可持续利用相关领域的内容,都可以为蓝色金融标准提供重要参考,蓝色金融标准建设已具备一定基础,建议福建省整合现有蓝色金融智库资源,组织行业专家,以我国《绿色产业指导目录》中的海洋保护和海洋资源可持续利用相关领域知识为基础,参考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以及世界银行蓝色金融相关指南,探索制定符合福建特色的地方蓝色金融标准,争取成为我国蓝色金融制度建设的引领者。
二、完善评估核算等信贷配套基础制度
一要出台全省统一的涉海资产价值评估标准,培养专业的评估人才,加快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推动自然资源、海洋等主管部门探索建立海域立体分层制度,加快研究制定相关技术规程、管理方法和配套制度等,为涉海资产抵押及流转提供科学依据。同时,健全涉海使用权市场流通机制,围绕海洋生态资源资产市场化交易中的资源产权流转、海洋生态指标配额交易和生态资源权益交易,加快完善福建海洋产权交易服务平台,提高海洋资源市场配置能力。二要立足福建省海洋碳汇重点实验室,以《福建省修复红树林碳汇项目方法学》为基础,支持厦门大学探索建立细分领域的蓝碳资产核算体系与生态价值测算标准,报国家发改委备案,形成全国性的推广方案。同时,完善海峡股交股权交易中心及厦门两岸股权交易中心蓝碳碳汇交易市场建设,积极推进蓝碳资源资产化进程。通过构建蓝碳金融体系,鼓励更多资本进入蓝碳领域,形成“投资—资源保护—蓝碳开发”的闭环体系。三要鼓励省内金融机构积极创新,针对涉海企业实际需求,量身定制金融产品和服务方案,探索海域立体分层使用权等可抵押资产的操作模式。依托海洋生态资源资产价值核算认证,创新使用权抵押、产品订单抵押等绿色信贷业务,探索“生态资产权益抵押+项目贷”等新型融资模式。
三、拓宽海洋经济产业多元化融资渠道
一要加强政府部门之间的沟通联系,特别是发改委、工信厅、海洋渔业厅等行业主管部门。鼓励政府部门与金融机构之间及时协调并共享信息,及时向金融机构推介海洋经济重点项目及企业的融资需求,推动银企深度对接。积极推广船舶融资、航运物流货押融资、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融资等新型融资模式。对资金需求量大、贷款周期长的海洋装备、造船等行业企业,鼓励银行机构通过银团贷款、同业合作等形式加大支持力度,满足企业融资需求。二要推动实力较强、资信度较高、规模较大的融资租赁公司通过发行企业债券,进行船舶及海洋设备专项融资,加大对航运企业融资租赁项目的重点扶持力度,拓宽涉海企业融资渠道。三要引导和支持符合条件的涉海企业上市或发债融资,鼓励大型企业或担保机构为中小型海洋企业集合发债提供增信支持。四要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引导基金的增信和杠杆撬动作用,通过投贷联动等方式吸引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加大对海洋经济投资项目的资金支持。鼓励风险投资基金投向海洋高新技术产业,积极探索新型项目融资方式。
四、提升海洋保险风险保障水平
一要加大海洋产业保险产品创新力度,拓展各类配套保险服务,大力发展航运险、渔业险、海洋生态环境险等险种,为远洋捕捞业、渔业养殖业、海洋交通运输业、船舶工业和海洋石油化工业等海洋经济产业发展提供保障。二要加快发展海洋巨灾保险,通过保费补贴、加强宣传等方式,引导涉海企业积极投保。同时,推动保险机构积极参与海洋巨灾保险体系建设,有效提高海洋巨灾保险的覆盖率。三要建立政策性风险补偿体系,对省内开展海洋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按其损失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风险补偿,以缓解金融机构的风险压力,提高其服务积极性。同时,灵活使用财税政策,建议比照远洋渔业和海洋牧场等支持政策,健全深远海养殖支持政策体系,对深远海养殖工程设施建造与购置给予税收优惠和财政补贴,补贴方式可涵盖利息补贴、担保费补贴、设备购买资金补贴等多种方式。(作者:张海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