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类政策解读  政策解读
规划类行业新闻  行业新闻
规划成果  规划成果
产业调研成果 产业调研成果
招商策划成果 招商策划成果
概念规划成果 概念规划成果
地产策划成果 地产策划成果
投融资顾问成果 投融资顾问成果
园区规划成果 园区规划成果
产业规划成果 产业规划成果
企业战略成果 企业战略成果
首页 > 走进中机院 > 中机院观点 > 中机院观点

国内外创新型产业用地供应先进经验

来源:原创  时间:2024-03-29  点击:945
本文通过对比国内外先进城市的创新型用地供应情况可见,国内对创新型产业用地的管理注重全流程用地监管,而国外由于受可供给用地的数量限制,大多在土地供应前期对开发主体进行遴选,进而保障项目后续开发运营的持续性。

本文通过对比国内外先进城市的创新型用地供应情况可见,国内对创新型产业用地的管理注重全流程用地监管,而国外由于受可供给用地的数量限制,大多在土地供应前期对开发主体进行遴选,进而保障项目后续开发运营的持续性。鉴于此,国内城市新区的开发建设应从单纯的增量扩张逐步过渡到增存并重,建立健全全流程用地监管机制,同时加强对项目开发主体的遴选,有效防范产业用地房地产化风险。

国内外创新型产业用地供应先进经验

深圳:厘清创新型产业用地主导功能和辅助功能

深圳市在 2013 年率先提出了创新型产业用地概念,以适应当时深圳市重点发展的战略性新型产业、“2.5 产业”等创新型产业发展,并在《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中新增了新型产业用地(M0)。在现代化产业发展新阶段,由于环境治理技术的快速发展,工业用地类型不再按照产业污染情况严格区分,深圳市结合产业转型和土地混合利用的需求,将工业用地划分为普通用地(M1)和新型产业用地(M0)两类。同时,深圳市结合产业发展规律,对创新型产业用地主导功能和辅助功能进行细化,避免 M0 扩大兼容范围而导致房地产化的擦边球风险。另外,深圳市大力支持创新型产业科技研发活动的应用转化,将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的用地归入 M0,将以营利为主要目的的设计机构用地归入商业用地(C1),将以公益性为基础的科研机构用地归入科研用地(GIC0)。


东莞:严控新增 M0 和可分割 M0 供应规模

2022 年,东莞市出台《东莞市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办法(修订)》,对创新型产业用地的资格准入、规划建筑管理、用地管理、土地 / 用房贡献、分割转让、不动产登记管理、履约管理等七大维度加以规范。(1)严控新增 M0 规模。全市每年认定的新增用地项目,其用地规模原则上不超过 300 亩,且 M0 项目被分为可分割 M0项目和不可分割 M0 项目,并受到差异化管控,从严限制新增用地规划为可分割 M0。(2)连片或相邻用地面积在 50 亩以上的允许规划为可分割 M0;少于 50 亩的,优先规划为不可分割 M0,仅限企业自用。(3)对于可分割M0,分割与达产验收挂钩;对于不可分割 M0,投资强度通过验收的,全部用房可办理开发主体首次登记和质押或抵押。


上海:加强创新型产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监管

上海落实创新型产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对项目在用地期限内的利用状况进行全过程动态评估和监管:通过明确监管主体,夯实各区政府、各部门和各街镇落实土地全生命周期产业绩效共同监管的职责,健全土地、产业和市场监管部门关于涉地股权转让的联合监管机制。建立产业园区高质量发展评价机制,开展园区开发主体综合评价,围绕产业集聚发展、创新创业、资源利用、投资环境等维度建立指标评价体系并定期开展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与园区主体认定等工作挂钩。


美国旧金山:保障运营,通过谈判招标筛选潜力开发主体

美国因实行土地私有制,土地所有权大部分为私人所有,地方政府可出让土地十分有限。以美国旧金山为例,创新型产业用地供应使用招标方式,融合了两段招标与谈判招标两种方法。首先,政府部门根据开发主体的运营经验、财务能力和建设方案理念的匹配性综合确定潜在开发主体;符合条件的开发主体可提出资质申请,由资质评估小组对其资质进行审查。其次,通过审查的开发主体受邀提交投标申请书(RFP),再与政府进行单独谈判。最后,在征求公众意见和评估小组评估后,政府部门确定最终的开发主体。借助土地谈判招标的方式对开发主体进行甄选,确保土地的开发利用符合政府的发展理念。


新加坡:加强项目遴选,重视用地过程管理

新加坡创新型产业用地包括工业一类(B1)、工业二类(B2)以及商务园区用地(BP),其中商务园区用地(BP)类似国内的创新型产业用地。对于商务园区用地(BP)的供应,政府和土地开发机构会定期发布土地供应名单,包括列入已确认和储备名单,供潜在的园区开发主体进行申请议价。当开发主体和政府在价格上达成一致时,开发主体可在储备名单中选择地块。大部分产业用地以招标方式出让,较少使用拍卖方式,土地租赁期一般为 30 年,土地出让价格实行动态调整。当土地出让后,政府应对开发主体进行严格监管;当土地用途发生变更时,政府要对开发主体征收相应的土地用途发展税,征税比例达到土地增值收益的 70% 以上,能有效防止产业用地房地产化现象。(作者:黄嘉玲 陈媛 姚江春 陈鸿媛)




上一篇:民营经济产业园产业集群招商引资对策分析
下一篇:广州南沙区创新型产业用地制度困境及城市新区创新型产业用地发展思路与对策
规划首页 | 业务领域 | 规划收费标准 | 资源优势及资质 | 咨询业绩 | 官网地图
Copyright 2000-2020 中机产城规划设计研究院 版权所有 北元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支持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总部基地汉威国际广场4区3号楼5层
全国免费咨询热线:400-666-8495
传真:010-51667252-666
备案号:京ICP备08008382号-3
扫一扫关注
中机院
园区规划
产业规划
中机院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