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多元主体的责任审查不难发现,农村生态环境治理中的许多问题是交织在一起的,地方政府、企业、农民以及非政府组织等单一主体的治理范式必然会存在一定程度的“失灵”。因此,作为一种学术策应,一个全新的学术词语——“生态环境多元共治模式”被适时提出来。“多元共治”源于治理理论,强调治理主体的多元化。由此,农村生态环境的“多元共治”模式可定义为:政府、企业、公众及社会其他主体通过充分发挥各自优势,采取分工合作协商等方式,将生态环境问题予以解决的全过程[17]95。即,除了政府以外,地方企业、农民、农村社区以及各类社会组织也是农村生态环境治理中不可或缺的主体,倡导政府应与其他“利益攸关方”合作共治,以化解农村生态环境问题所引发的社会矛盾。该模式提出后,不少学者给予了特别的关注,有关部门的文件和法规也多次提及或强调。如,新《环境保护法》首次以“专章”4的形式明确了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原则,并涉及九类生态环境治理主体;《“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明确要求“形成政府、企业、公众共治的环境治理体系”;十九大报告则提出,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而《行动方案》主张“引导相关部门、社会组织、个人通过捐资捐物、结对帮扶等形式,支持农村人居环境设施建设和运行管护”。可以认为,农村生态环境治理中构建“多元共治”模式已是必然趋势。
(一)地方政府应切实担当“主导者”的责任
地方政府应转变观念,确立“绿色GDP”理念,在农村地区的招商引资中既要严把环评关,又要“多措并举”。具体而言,第一,增加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的资金支持与人力投入。鉴于生态环境治理的公共品性质,无论是环保设施建设,还是既有污染治理,都离不开政府的专项资金、人力及物力投入。虽然可以通过补贴和奖励政策引导企业和个人参与农村生态环境治理,但他们的投入毕竟相对有限。第二,完善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的法律体系。受长期“重城市,轻农村”思维的影响,新《环境保护法》只对农村生态环境治理作了概括性的说明,缺乏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条款,亟待修订和完善现有法律,同时出台专门性法规。如:《农村环境保护法》《农业生产污染防治法》等针对性强、操作性强的法律,以明确地方政府责任、地方企业义务以及个体农民权益等,从而“实现对农民环境权益的全方位保护”[19]。“有法可依”后,还得“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贯彻落实《环境保护税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等法律法规时,应严格追究有关企业或个人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第三,做好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的督察与问责。在借鉴中央首轮环保督查经验的基础上,各地应推进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的督查工作,并实现督查工作的常态化、规范化。另外,还需将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目标纳入各级干部的绩效考核与评价体系中,根据考核结果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对那些因失责而导致农村生态环境损害的领导干部进行追责。第四,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农村生态环境治理。通过特许经营、奖励、补贴等形式,鼓励企业或个人投资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的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有关项目的推进。同时,对自行开展清洁生产的企业予以信贷、税收等方面优惠,对其产品给予正面信用评价,而对那些生产排污的企业本着“谁污染,谁治理”原则,给予其产品负面评价,并依法征收高额的污染治理和环境修复费用。
(二)强化地方企业保护农村生态环境的社会责任
“绿水青山和金山银山绝不是对立的,关键在人,关键在思路”[1]。地方企业的负责人应深入领会习近平总书记“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20]10话语中所蕴含的辩证法真谛,并及时转变观念,采取有效措施以推动企业的绿色生产与经营。为此。一要积极构建绿色企业文化。绿色企业文化是指企业信奉并付诸于实践的,以可持续发展为目标的、以企业与自然、社会和谐为原则的意识形态、价值观和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21]。绿色企业文化要求地方企业摈弃老旧、落后的生产设备和工艺,或对原有的生产工艺或设备进行升级和改造,并大力推行清洁生产工序,将自身生产与经营活动对生态环境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构建绿色企业文化体系还需从员工层面着手,即定期开展绿色企业文化的宣传与培训,提升员工的环保素养和责任意识,进而自觉践行绿色生产与经营理念。二要大力引进高水平的管理人员。高水平的管理人员大多会关注企业的生产技术、经营理念以及生产活动对周边环境的影响。高水平管理人才更有可能在企业中建立环境管理体系,将企业的生产与经营活动引入绿色发展轨道,从而减少对农村生态环境的消极影响。三要主动公开环保信息。新《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了企业在环保信息公开方面的责任与义务,打破了公众与企业之间的环境信息壁垒,为农民监督地方企业的生产与经营活动提供了重要渠道。一旦主动公开环保信息,将自身生产与经营活动置于农民的监督之下,地方企业在有关环境敏感项目上马之前,就会主动与利益攸关方(农民、村民自治组织,等)开展多形式、多渠道的沟通、交流和协商,自觉承担起保护农村生态环境的社会责任。
(三)增强农民的主体意识
“环境就是民生,青山就是美丽,蓝天也是幸福”[22]。农村生态环境状况与农民的生存与发展质量密切相关,他们既是农村生态环境恶化的直接受害者,也是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生力军。无论是外来的人才,还是外来的资本,都不能取代农民的主体地位。虽然《方案》提出并坚持“村民主体、激发动力”的环境治理原则,但在长期环保实践中,农民的主体意识普遍淡薄,一些人不仅不会主动保护农村的生态环境,反而会不自觉地污染和破坏农村环境。因此,目前的当务之急是增强农民的主体意识,主体意识增强是农民自觉保护和治理农村生态环境的前提。为此。迫切需要加强以下工作:一要提高农民的环保意识和素养。充分发挥各类媒体的宣传与教育功能,多种渠道、多样方式向农民普及环保知识,让他们清楚地认识到农村生态环境的好坏与自身生活质量密切相关。同时,推广各地的好经验、好做法,努力营造整个农村社区关心和支持生态环境治理的良好氛围。另外,各类媒体、农村“两委”组织应大力倡导绿色生产与生活方式,积极督促农民减少污染和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二要使农民正确认识自身的主体地位。农民“生于斯、长于斯”,对当地农村的自然环境和社会情况十分了解,参与生态环境治理时可以发挥“土著”优势,而发挥优势的前提是,要让他们对自身主体地位和责任有一个清晰认识,并在农村生态振兴中拥有更多获得感和幸福感。三要引导农民自觉践行绿色生产与生活理念。不仅要引导他们学习和掌握农业生产的新技术与新知识,也要帮助他们完成绿色农业的升级与改造,还要推动他们参与“厕所革命”等助力绿色生活的生态项目。另外,在鼓励农民发展生态农业、观光农业和休闲农业的同时,适时督促他们合理回收和利用农业生产以及日常生活中的废弃资源,以减少对生态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四)提升非政府组织参与生态环境治理的能力
越来越多的非政府组织开始关注农村生态环境治理,但因独立性不足、缺乏足够的资源而没能发挥应有作用,亟待采取相应措施。具体措施有四:一要拓宽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治理的资金来源渠道。在争取财政支持的同时,非政府组织可尝试寻求社会资本的支持,如向规模较大的企业争取赞助、向公众募集专款等。另外,还可提高自主创收的能力。自主创收并不是说要违背非政府组织的“非盈利”特征,而是在社会捐赠文化缺失的情况下,在政府与公众的双重监督下,向污染企业提供专业的治理方案来获取一定的咨询报酬,以及通过所提供的公共产品与服务的附加值来获得政府的专项拨款等途径获得收入。此外,在不违反国家法律的前提下,寻求国外环保非政府组织、基金会及个人的捐助。二要增强非政府组织之间的合作。通过彼此间的合作,使各自的生态环境治理资源利用效率最大化。同时,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为相互间的合作提供制度性保障。三要在国家法律许可范围内,加强与国外环保非政府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国外许多非政府组织在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上有着丰富经验,同它们进行合作与交流可以使我们少走或不走“弯路”。四要加强与地方环保部门的合作,建立农村生态环境的信息共享与联合治理机制,使非政府组织不仅可以直接向环保部门反映当地农村的生态环境问题以及可能出现重大生态环境隐患的项目,一定程度上还能实现地方环保部门己所不能或无力施治的治理空白[23]。
(五)发挥农村社区参与生态环境治理的“在场”优势
社区参与生态环境治理是国际上比较盛行的一种方法,主要是利用社区力量来克服环境破坏的负外部性,以实现环境的有效治理[24]。我国农村社区大多历史悠久,拥有丰富的社会资源、众多的社会组织以及丰富的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经验。充分发挥其“在场”优势,不仅可以降低农村生态环境的治理成本,还能提高治理绩效,并确保治理效果的持久性。为此。一要发挥社区自组织的独特优势。农村社区中的自组织,既有“准行政化”的村民自治组织,也有农民合作社、“红白理事会”“老人协会”等民间组织。对村民自治组织来说,其权力已经包含了农村生态环境的自治权,可以通过完善“村规民约”、成立环保合作社等途径,引导村民呵护田园、水源和家园。另外,村民自治组织的负责人大多了解本村生态环境实际情况,且能及时发现辖域内污染和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一般会选择最合理的方式进行保护和治理。农民合作社虽是为服务农业生产而组建的,但在引导农民发展绿色农业之余,还可以为他们参与生态环境治理提供知识及技术帮助。其他的社区组织,如“红白理事会”,骨干成员往往是社区中有威望、有能力的农民。如果这些社区组织均积极参与生态环境的治理,必然会产生良好的示范效应。二要设立村级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委员。在“村两委”中设置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委员,让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触角延伸到每一个村组,使每个村组内的环保工作平时有人管、有人问,出现问题时有人负责和处理。2016年,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就开始了这方面尝试,并取得了良好成效。三要发挥新乡贤参与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的榜样作用。传统文化中,乡贤是乡村社区中那些有德行、有才能、有声望的贤者。“新乡贤”传承于而又区别于传统乡贤,是指“在新时代背景下,有资财、有知识、有道德、有情怀能影响农村政治经济社会生态并愿意为之做出贡献的贤能人士”[25]。新乡贤社会资源丰富,有着浓厚的乡土情结和强烈的社会责任感,熟知家乡的自然生态以及现实的环境问题,以“乡情乡愁”为纽带可以使他们积极主动地在家乡生态环境治理中“出钱出力”。有些新乡贤为了保护和治理家乡的生态环境甚至能不计个人得失,故会在群众中产生巨大的示范和凝聚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