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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在自贸区内调整实施相关法规

来源:  时间:2015-05-12  点击:692
昨日闭幕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实施本省有关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决定》,我省一些地方性法规暂时做相应的调整实施。

东快讯(记者 吴静)昨日闭幕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实施本省有关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决定》,我省一些地方性法规暂时做相应的调整实施。

根据决定,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对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之外的台湾同胞投资,暂停实施《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有关行政审批的规定。

同时,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福建)自贸试验区调整实施有关内容的,我省的有关地方性法规也作相应调整实施。上述这两项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同步调整实施。

本省其他地方性法规中的有关规定,与《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不一致的,也调整实施,这项调整在三年内试行。这些调整实施的内容中,对试行实践证明可行的,我省将修改完善有关地方性法规;对实践证明不宜调整的,恢复施行有关地方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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