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EOD模式的政策,中机院规划组将从国家方针、部委试点、两个维度进行系统地梳理。
①国家方针
国家主要通过“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两个方面,构建完整的顶层设计,为EOD模式的推进提供政策保障。



②部委试点
2018年8月,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生态环境领域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环规财〔2018〕86号)首次提出EOD模式以后,生态环境部、国家发改委、国家开发银行分别在2020年9月、2021年10月开展两次EOD试点征集工作。从2022年开始,从之前的试点申报制转为常态入库制。


附:EOD模式的国家及部委政策
2022年5月,《关于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的意见》,有序发展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城。推动位于重点生态功能区内的县城逐步有序承接生态地区超载人口转移。
2022年4月,《关于同意开展第二批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EOD)模式试点的通知》(环办科财函(2022)172号),58个项目开展第二批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EOD)模式试点工作。
2022年3月,《关于印发《生态环保金融支持项目储备库入库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办科财(2022)6号),建立生态环保金融支持项目储备库,“成熟一个,申报一个”,试点申报制转为常态入库制。
2022年1月,《关于加快推进城镇环境基础积极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函(2022) 7号),积极探索区域整体环境托管服务长效运营模式和监管机制。继续开展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模式项目试点。
2021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意见》(国办发 [2021)40号) :提出社会资本可采取“生态保护修复+产业导入”方式,利用获得的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或特许经营权发展适宜产业。
2021年10月,《关于推荐第二批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模式试点项目的通知》(环办科财函[2021] 468号):向各地征集第二批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模式备选项目。
2021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意见》:探索多样化补偿方式,推进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模式项目试点。
2021年4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意见》:拓展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模式;鼓励将生态环境保护修复与生态产品经营开发权益挂钩。
2021年4月,《关于同意开展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EOD)模式试点的通知》(环办科财函[2021 )201号):确定36个项目开展E0D模式试点。
2020年9月《关于推荐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模式试点项目的通知》(环办科财函[2020] 489号) :向各地征集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模式备选项目。
2020年9月,《关于扩大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培育壮大新增长点增长极的指导意见》(发改高技[2020] 1409号) :探索开展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EOD)模式等环境治理模式创新。
2020年5月,《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节能环保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发改环资[ 2020] 790号) :推进商业模式创新,积极支持民营企业开展环境综合治理托管服务,参与生态环境导向开发模式创新。
2020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创新环境治理模式,对工业污染地块,鼓励采用“环境修复+开发建设”模式。
2019年1月,《生态环境部全国工商联关于支持服务民营企业绿色发展的意见》(环综合 [2019]6号) :探索生态环境导向的城市开发(EOD) 模式。
2018年8月,《关于生态环境领域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环规财[2018] 86号):探索开展生态环境导向的城市开发(EOD)模式。
2018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创新环境治理模式。
2016年11月,《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国发[2016] 65号) :探索环境治理项目与经营开发项目组合开发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