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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农业供应链金融数字化转型面临的五大困境

来源:中机院  时间:2021-07-19  点击:2466
本文指出农业供应链金融与数字技术结合的过程中,存在着资金供应短板明显、数字化金融排斥严重、参与主体合法权益难以有效保障、征信体系不健全、数字金融监管失位等一系列问题。

  本文指出农业供应链金融与数字技术结合的过程中,存在着资金供应短板明显、数字化金融排斥严重、参与主体合法权益难以有效保障、征信体系不健全、数字金融监管失位等一系列问题。
 
推进农业供应链金融数字化转型面临困境
 
  (一)资金供应短板明显
  资金流是开展数字化农业供应链金融的基础,贷款资金来源规模直接决定融资业务的上限。在已经形成的三种数字化农业供应链金融中,唯一不存在资金供应短板的是银行主导型,但是如前文所述,这一模式目前并未完全落地,更大程度上是一种尝试,真正已经开始实行的另外两种模式均存在不同程度的资金供应短板。同银行主导型模式相比,核心企业主导型和电商平台主导型的数字化农业供应链金融出资主体是互联网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这两类出资主体在国内运行的时间较短,存在资金来源有限和收集难度大两方面的问题。
 
  资金来源层面。互联网金融机构资金来源以金融市场和同行拆借为主,本身就存在局限性。而目前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仅有股东缴纳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不超过两家银行的融入资金三种类型。并且,对于来源于金融机构的资金,监管机构明确规定不得超过资本总额50%。收集难度层面,近年来,国家大力整治暴力催收、违法金融活动,各地方政府也相继出台治理政策,互联网金融机构暴雷现象频发。进入2020年,互联网金融行业加速清出不合规平台,全国实际运营的P2P网贷机构仅剩3家,可用于数字化金融信贷业务的资金进一步减少。与此同时,互联网金融信贷企业社会化披露水平低,使得出资人在互联网金融领域投资意愿降低,进一步加巨了企业资金收集难度。据统计,2018年互联网金融信贷机构披露榜单中前60名的企业中,有37家企业没有对运营项目风险评估结果进行披露,占比超过61.7%,超过 58% 的互联网金融信贷机构没有披露银行资金存管及信息系统安全认证备案信息。
 
  (二)参与主体合法权益难以有效保障
  农业供应链金融数字化转型并非简单的一步走工程,而是“农业供应链金融+数字化”的复合工程。就现阶段的农业供应链金融数字化转型而言,摆在面前的一个现实问题是参与主体合法利益得不到保障。对于农户而言,在利益分配中常处于弱势地位。农户与核心企业参与数字化农业供应链金融的主要目的是获得更多收益,二者之间的利益协调是其中关键。但是现实情况是农户对农业核心企业具有较强的依赖性,在业务对接中常常处于被动状态。这一特性使得农户合法利益经常会受到核心企业压榨。例如,在合同签订时,核心企业出于利益考量,会故意压低农产品交易价格,而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户基本不具有讨价还价的能力,只能接受不合理的合同内容。对于核心企业而言,农户违约问题一直难以根治。尽管企业会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与农户达成协议,但由于很多农户对合同签订持谨慎态度,“过于”完善的事后追责条例反而会吓退农户。因此,现阶段达成的多数协议约束性并不强,农户违约现象依旧十分常见。农户一旦发生违约,负责出资的金融机构会向作出担保的农业核心企业追讨本金及利息,而核心企业向农户追偿却很难快速实现。由于缺乏明确的制度和条例对农户违约行为进行约束,农业核心企业追究农户的违约行为往往要花费巨大代价。相较于金融机构能够从农业核心企业获得补偿,代作担保的核心企业出现的损失却难以得到有效弥补,其参与数字化农业供应链金融运行的积极性随之降低。
 
  (三)数字化金融排斥严重
  本质上来看,农业供应链金融数字化转型是数字技术同农业供应链金融领域的融合。数字技术加持下,原有农业供应链金融运作模式有所转变,各主体对新模式接受度大小直接决定该模式是否具备可实施性。调研中国现阶段三种数字化农业供应链金融实践情况后发现,数字化金融排斥问题是影响推广的重要因素。这种排斥来自于两方面,一是模式自身存在的“门槛”性质。数字化农业供应链金融的实施依赖于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情况。包括移动终端、物联设备、互联网、基本公共网络在内的基础设施直接决定了哪些地区有条件实施,哪些地区实现“无门”。虽然目前农村地区的基建水平已经获得极大提升,但具体到数字基建领域,除江苏、浙江等几个省份外,其他地区尚需推进。以5G为例,现阶段主要普及的地区为一线城市,距离覆盖广大农村地区尚有一段距离。另外,数字化农业供应链金融运作过程中,实现了金融服务线上化与智能化,这就要求农户具备对应的应用能力。然而我国部分农村地区农户受限于教育水平,存在理解能力弱、适应性低、接受能力差等特点,难以及时有效地灵活掌握数字化农业供应链金融的操作步骤与服务,逐渐被“代沟式”淘汰。另外一种排斥则来自于农户自身使用意愿不强。长期以来,农村地区形成的社会结构影响了农民的思维与行为,形成了对传统金融服务的路径依赖。即使传统金融在农村实现普惠金融时成本高、覆盖范围有限,农民仍热衷于接受传统金融服务。并且,相比于借助数字化农业供应链金融融资,农民更加倾向于利用人际关系,通过社会熟人的关系获得暂时性融资便利。换言之,数字化农业供应链金融在农户中的接受度不高,低于传统金融服务及熟人借贷模式,这也是农业供应链金融数字化转型难开展的重要原因之一。
 
  (四)征信体系不健全
  过往农户及小微农企之所以难以获得融资,缺乏足够抵押物、征信信息不健全是主要的两大原因。农业供应链金融数字化转型过程中,核心企业代作担保的方式让前一问题得到有效缓解,但征信信息的缺失问题依旧存在。由于缺乏部分贷户的基本信用情况,金融机构难以快速做出最终放款决定。可以说,农村地区征信体系的缺失既有“顽疾”、亦有“新症”。“顽疾”方面,一是农村地区征信服务不到位。受制于信用服务需求不足、信息采集难等因素,我国大多数农村地区并不具备足够的市场化征信服务机构。二是信用评级制度不健全。多数农村地区在信用创建活动中存在信用评价指标不科学、评价组织体系不规范、信用评定“含金量”不足等问题。在已经应用的各种数字化农业供应链金融中,商业银行、蚂蚁金服等机构虽然会进行信用评级工作,但基础数据的缺失使得其评级难以成体系运行。“新症”方面,在数字化农业供应链金融中,数字足迹采集被当作侧面评价农户信用的重要手段,但由于农村地区的网络购物、线上直播购物处于起步阶段,可收集数据足迹不足。
 
  (五)数字金融监管失位
  任何一种金融服务的发展必须有与之相匹配的监管作支撑。数字化农业供应链金融发展正处于初始阶段,针对性的监管还未完全成形。客观来讲,这种相对宽松的监管环境一定程度上使农业供应链的数字化转型更加便捷,如目前并未对小额贷款公司与网商银行资质做出硬性指标考核,二者均可作为出资方,有效缓解了资金来源的问题。但凡事均有两面性,如果相应的数字金融监管迟迟无法到位,势必会滋生大量的违法操作行为。而农民本身风险承受能力较差,对于数字化农业供应链金融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个人信息泄露、高利贷等现象相对来说也更加敏感与排斥。这样一来,农业供应链金融数字化在农村地区的落实与实施也就会成为一纸空谈。需要指出的一点是,尽管数字化农业供应链金融并未改变优化资金配置的本质,但由于整体流程的重塑及大量数字技术的应用,传统监管手段已经无法发挥效用。一方面,监管机构对于业务追踪监管存在障碍。数字化农业供应链金融的很多流程在线上完成,监管者无法确定参与者的身份及地理位置,即便能够确定,相应平台是否选择披露有关信息也是一个问题。另一方面,数字化农业供应链金融专业性较强,对监管者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现场检查、定期检查等传统方式已然无法满足全天候实时交易趋势。可见,农业供应链数字化转型过程中,监管部门需要做好提前备案,快速形成能够适应其特征的有效监管。(作者:胡晓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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