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从基础设施、政策支持、保障制度、农村市场四方面提出推进路径,助推农业供应链金融数字化转型顺利进行。
一、基础:加快推进农村数字新基建进程
1.借力乡村振兴补足网络基建短板。大数据、信息通信与物联网技术是农业供应链金融数字化转型顺利进行的底层基础设施,更是获得农民数字足迹、解决农民对数字化农业供应链金融工具排斥的重要途径。因此,应借助当前新一轮乡村振兴和第五代移动通信网络建设的历史机遇,依据实际需求适度加大农村地区数字基础设施建设的财政投入力度。与此同时,持续推进网络进村进程,鼓励电信运营商加大乡村地区的网络基建,借助激励政策辅助其降费提速,降低农村小微经营主体利用各类数字金融设施的成本,弥合数字鸿沟。
2.加快农村信用信息化建设。信用体系在农业供应链金融数字化转型过程中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针对现阶段农村地区信用信息评价体系存在片面性的现实情况,应尽快加速农村信用信息化建设。具体来说,应构建以政府为指引、通信技术为依托、市场为主导的农村地区信用资源整合与评价体系。在具体建设过程中,政府、金融机构、金融监管部门应携手联合构建统一的智能化信息共享平台,并强化征信信息系统的应用,实现跨机构、跨部门之间的征信信息互联互通,构筑起农村地区有效的金融风险防范体系。同时,政府部门应发挥引领作用,加快建设涵盖核心农业企业主体的信息库,多渠道收集信用信息,尽快完善农村地区征信体系建设。
3.提升技术应用能力。在农业供应链金融数字化转型过程中,金融机构作为出资方应不断提高新基建利用水平,提升自身数据管理分析和应用能力,以便更好地服务于农业供应链上下游主体,减少农民对数字化农业供应链金融产品的排斥;还应借助自身资金及技术优势,加大农村数字化金融创新力度,筑牢农村地区数据基础。另外,考虑到农村数据的零散化、碎片化特点,金融机构需从线下推进与政府之间的合作,交叉印证农户信息,构建多维度农村数据体系,进而获取农户数字足迹。与此同时,持续推进大数据技术在农业供应链金融中的应用深度,发挥其在精准营销、智能决策、风险防控等领域中潜在价值。
二、支撑:加大农业供应链金融数字化转型政策扶持
1.完善数字金融监管政策。数字化农业供应链金融本身是不断创新的产物,相应的监管存在一定滞后性不可避免。监管当局必须强化对数字化农业供应链金融运行的监督管控,及时对出现的各类有违市场公平正义行为进行干预并总结形成新的监管策略。一方面,监管部门要积极鼓励数字技术在金融服务中应用,为金融资源合理配置和普惠金融实施提供创新途径便利;另一方面,创新供应链数字化运作流程所对应的实施标准和行为规范,对应用范围、运用权限作出规定,制定相应行业技术标准,建立数字化农业供应链金融企业市场准入规则。在此基础上,加快监管科技建设与部署监管应用平台,实现监管数据自动化采集、风险态势智能化分析、合规情况综合化利用,以此筑牢数字化农业供应链金融制度防火墙,确保其健康发展。
2.适度运用财政杠杆进行政策扶持。针对农业供应链数字化转型过程中存在的资金供应短板问题,有必要从宏观层面运用财政杠杆进行资本引流,引导金融资金或社会资本参与到这一过程之中。具体而言,各地方政府可借助农业产业投资基金等形式,展开诱导性投资,引导金融机构或金融市场资本参与农业供应链金融数字化转型进程。与此同时,加快推进财政投资股权化改革,特别是要增加农业核心企业通过股权分享项目能够得到的收益,提升其参与农业供应链金融数字化转型的积极性。
3.利用税收调节利益。农业供应链金融数字化转型过程中,涉及到出资方、农业核心企业、农民三大主体的可持续发展。在数字化农业供应链运行过程中,出资方与核心企业出于自身利益考虑,会选择性地给部分农户授信。在遭遇风险时,农业核心企业可能会将经济损失转嫁给农户,使农户合法利益受损。政府有必要借助财政税收手段调节社会利益,使得利益分配格局良性发展。一是通过对参加农业供应链金融数字化转型的金融机构实施税收优惠政策,对因支农而增加风险的金融机构进行合理补偿,调动其参与农业供应链金融数字化转型的积极性。如在所得税方面,针对服务农村的村镇银行、农商银行等机构支持农户数字化贷款服务,可给予全部免除所得税的税收优惠。在利息税方面,需要区分对待,对于参与农业供应链金融数字化转型的金融机构,可考虑全部免除利息税或者缴纳一定比例的利息税。二是针对农业核心企业制定税收优惠政策。对参与农业供应链金融数字化转型的农业核心企业应根据其生态环保指标、经营性收入等指标,相应地抵扣部分或者全部的经营所得税。对于参与农业供应链金融数字化转型的农业生产核心企业,应根据土地使用与生产情况,适当减免耕地占用税,调动其参与农业供应链金融数字化转型的积极性。
三、重点:深耕金融机构在农市场
1.发挥扎根基层的优势。出资方作为农业供应链金融数字化转型的重要主体,应深耕农村市场,致力于为偏远落后地区提供金融服务,为农业供应链金融发展注入更多的资金。在农村地区具有深厚用户基础的村镇银行、农商行、邮政储蓄银行等金融机构,应依靠传统金融业务积累下来的优势,有效利用农户家庭信息、财务信息、和农户之间建立的深厚感情与信任,继续致力于发展数字化农业供应链金融,扩大对农村市场的掌控力。
2.布局惠农产品,实施精准信贷滴灌。在农业供应链金融数字化转型过程中,金融机构应该根据农户的需求,全方位布局惠农产品,降低农户对数字化农业供应链金融产品的排斥与对传统金融服务的路径依赖。一是针对从事农产品生产与经营的个体,金融机构应积极主动宣传数字化金融服务与产品,并围绕各生产阶段进行资金投放与回流,为农户推荐并提供数字化短期信贷产品,减少其对数字化农业供应链金融产品的排斥情绪。同时,针对存在经营困难的农户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机构可通过搭建“扶贫商场+扶贫企业+扶贫农户”的模式,构建特色农产品线上销售渠道,确保农业供应链中各环节均保持资金流通,降低农户对传统金融服务的路径依赖。二是针对小微涉农企业,应将产业融合作为契机,充分发挥农业供应链金融数字化的作用,提高流动性资金的投入力度,扶持小微涉农企业。三是针对农业核心企业,金融机构可推出“数据网贷”,与企业财务管理系统进行深度对接。这一过程中,金融机构可利用数据挖掘技术,基于核心农产品生产企业、上游供应商、下游成品企业之间的真实交易数据,智能化决策是否进行授信。
3.强化培训提升应用能力。数字化农业供应链金融对农民的基本金融知识、数字技术知识、智能设备操作能力等都提出了一定的要求。而农村居民在以上几个方面都极为欠缺,严重妨碍了农业供应链金融数字化转型。商业银行可联合县、乡级政府,组织各级各类数字技术基础知识和金融基本素养培训,向农民与小微涉农企业宣讲数字化农业供应链金融的特点和可能存在的风险。与此同时,还应鼓励农户利用合适数字金融平台和产品进行闲散资金理财增值,以此获得与之负担能力相匹配的金融授信。银行还应利用线下网点的便利优势,帮助农户在数字化农业供应链金融中学会选择产品,规避自身不能承受的风险。
四、保障:完善农业供应链金融信贷环境
1.创新金融担保方式。针对于农户缺少担保物的现状,应通过数字技术与金融科技赋能,将一些农户信用资产进行数据化,以打通数字信用融资的最后一公里。政府部门应设立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增强对农户担保的支持。在实际运行过程中,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需多渠道补充担保机构资金来源,提升风险承担能力。同时,政府部门还可以通过财政增资扩股方式,引进战略投资者,增加担保实力,更好地为农民信贷提供担保。
2.建立健全风险承担机制。在农业供应链数字化转型过程中,金融机构会面临着较大的经济损失。针对于此,政府部门应建立健全三大机制。第一,风险分担机制。对于满足指定条件的融资担保业务代偿风险,政府应建立多层级风险责任分担机制,如融资担保基金至少承担20%的风险责任,且金融机构同样需承担部分风险责任。在此基础上,设立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分摊作为担保方的农业核心企业风险。第二,担保费补贴机制。对符合条件的担保业务,由财政部门给予适当的担保费补贴,并给予一定程度的担保费补贴。第三,资本金补充机制。央行可鼓励各级政府按照实际情况,向融资担保机构持续补充资本,降低金融机构放贷风险。
3.积极纳入农业保险机构。农业保险机构的介入无疑有助于消解放贷机构疑虑,降低供应链各主体风险。作为主导方电商平台、银行或是核心企业应积极对接农业保险机构,围绕契约内容,探索形式多样的保险服务,切实解决农业供应链金融各主体后顾之忧。(作者:胡晓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