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切实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使用效益,依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1年第44号令)、《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45号令)、《关于修订投资管理有关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发展改革委2023年第1号令)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所有项目,包括国家发展改革委直接安排投资的项目和采用打捆、切块方式下达投资计划的项目。
第三条 全省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各专项工作方案或管理办法,严格遵守科学、民主、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统筹做好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全省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各负其责,纵横联动,协同开展全省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工作。
(一)投资处(科、股)牵头负责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
(二)评估督导处(科、股)牵头负责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开展定期监测、监督检查、专项督导;
(三)各有关业务处(科、股)具体负责本地区本领域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的谋划储备、审核申报、分解落实、调度监测、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
全省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工作主动接受各级驻委纪检监察组、机关纪委全程监督。
第五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应当用于计划新开工或续建项目,不得用于已完工项目。安排的中央预算内投资金额原则上应当一次性核定。对于已经足额安排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请不同专项资金。
第二章 项目谋划储备
第六条 结合“十四五”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投向和各地、各领域建设需求,省发展改革委各处室(单位)、各地发展改革委要分地区分专项做好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储备工作,并及时将有关项目纳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和102项重大工程项目管理,原则上“非储不报”。
第七条 省发展改革委各有关处室(单位)应主动加强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口司局衔接,了解本领域中央预算内投资方向、资金规模、申报要求、时间安排等,并组织省有关部门、各地发展改革委提前做好项目谋划工作。
第八条 每年三季度,省发展改革委各有关处室(单位)组织开展中央预算内投资储备项目集中审核,及时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省级项目储备库。省级项目储备库实行动态管理,新增项目应及时补充入库,不再实施的项目应及时清理出库。
第九条 省有关部门、各地发展改革委要将储备库中的计划新开工项目纳入各地各部门重大项目前期工作推进计划,并于每年四季度开展项目前期工作集中攻坚,督促指导项目单位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加快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用地、环评等前期工作手续,并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及时更新完善项目信息。
第三章 项目审核申报
第十条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预算内投资各专项年度申报安排,省发展改革委各有关处室(单位)及时组织各地发展改革委、省有关部门申报,并提交资金申请报告、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申报表和绩效目标表。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应当列入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并通过在线平台(涉密项目除外)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应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审批)。
项目单位被列入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黑名单的,各级发展改革委不予受理其资金申请。
第十一条 资金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
(三)项目列入三年滚动投资计划,通过在线平台完成审批(核准、备案)情况;
(四)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据;
(五)未重复申请、未重复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的承诺;
(六)各专项工作方案或管理办法要求提供的其他内容。
项目单位应对所提交的资金申请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 资金申请报告、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申报表及绩效目标表由项目单位提出。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初审,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汇总、审核本地区申报的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对项目单位提交的资金申请报告、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申报表及绩效目标表提出审核意见,明确项目拟采取的资金安排方式,并将符合条件的项目上报省发展改革委。省本级项目由省有关部门负责汇总、审核后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第十三条 按照分级分行业负责的要求,各级发展改革委、省有关部门应当重点对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的下列事项进行审核,并对审核结果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一)符合中央预算内投资规定的资金投向和申请程序;
(二)符合有关专项工作方案或管理办法的要求;
(三)项目的开工建设条件基本落实;
(四)项目已经列入三年滚动投资计划,通过在线平台完成审批(核准、备案);
(五)政府投资项目符合本地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资能力,不会形成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第十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受理各设区市、省有关部门报送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后,各有关处室(单位)要严格执行承办人、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三级审查制”,确需组织第三方评估或专家评审的,评估评审范围应覆盖本专项本批次申报的所有项目。所有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申报均须经处务会讨论并详细记录后,提请委主任办公会审议。
第十五条 对项目明显不符合申报条件、合规性审查通过率较低的地方,省发展改革委各有关处室(单位)要及时予以指导、提醒,函告所在市政府,并纳入省对各市业务评价体系。
第四章 投资计划分解下达
第十六条 对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直接下达到项目的,省发展改革委各有关处室(单位)应在收文后2个工作日内直接转发下达投资计划,并抄送省级财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
对国家发展改革委采用切块(打捆)方式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省发展改革委各有关处室(单位)应在收文后5—7个工作日内提出分解建议方案,报委主任办公会审定后1个工作日内(公示期除外)下达投资计划,并抄送省级财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其中,对国家发展改革委已反馈项目清单的,分解建议方案可报请委主任办公会书面审定。
对于项目情况复杂、需要征求多个部门意见的,征求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时限内,但投资计划分解下达总体时间应在国家发展改革委明确的时限范围内。
第十七条 对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只涉及县(市、区)、不涉及市本级项目的,省发展改革委各有关处室(单位)可直接将投资计划下达相关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并抄送省级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及所在市发展改革委。
第十八条 省发展改革委各有关处室(单位)在印发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同时,应将非涉密分解投资计划电子数据加载到政务外网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使用光盘等保密介质将涉密分解投资计划电子数据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相关司局报备。
第十九条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在收到省级印发下达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后,原则上应于2个工作日内转发完毕,并推动财政部门采取有效举措加快资金拨付进程。
第五章 实施过程监管
第二十条 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要求,不得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严禁转移、侵占或者挪用中央预算内投资。要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建设管理制度,加强项目建设全过程质量、进度、成本、安全管理,确保项目依法依规建设、资金使用管理规范。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项目调度机制。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实行按月调度,各地发展改革委应组织项目单位每月8日前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及时填报项目开工情况、投资完成情况、工程形象进度等数据,对本地区、本专项实施情况进行监管,并将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纳入本地政府重点项目调度机制,定期开展调度。监管和调度重点内容包括:
(一)项目单位通过在线平台按月及时更新项目信息情况;
(二)项目按期开竣工情况;
(三)项目资金到位、支付和投资完成情况;
(四)项目的主要建设内容;
(五)项目工程形象进度;
(六)存在的问题。
对项目未及时开竣工,中央预算内投资到位率、完成率、支付率偏低,进度较上一调度期存在异常等情形,省发展改革委有关处室(单位)要及时通过现场核查、函询等方式进行信息复核,做到线上线下有机结合。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项目实地抽查机制。各地发展改革委要定期对本地区的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计划执行和建设实施情况开展实地抽查,实地抽查原则上每季度至少1次,省市县本级项目分级负责、每年内实地抽查项目全覆盖,各市对所辖县(市、区)每年内抽查比例不低于该市项目数的50%,省发展改革委有关处室(单位)按照相应专项项目数20个以下(含20个)、21-50个、51-100个、100个以上,全年实地抽查比例分别不低于50%、30%、20%、10%。充分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加大对诚信主体激励和失信主体惩戒力度,对年度监管要求落实到位、项目实施情况较好的地方和项目单位减少抽查频次,连续2年以上可在一定时期内予以免检,对监管要求落实不到位、项目实施存在突出问题的地方和项目单位以及失信主体加大抽查频次。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项目通报机制。省发展改革委评估督导处依托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和抽查、核查情况,对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评估督导要求,按月分设区市、按季分专项归口对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的开工率、竣工率、资金到位率、投资完成率、资金支付率等建设实施情况进行通报,并及时通报抽查、核查发现的有关问题。
第二十四条 建立健全项目内部监督机制。按照分层分级的要求,将国家及省委省政府有明确要求,涉及民生、产业升级、科技创新等领域,实施进度滞后的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全部纳入内部监督范围。省发展改革委评估督导处牵头,会同委有关处室(单位),提出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内部监督计划,按程序报请委主任办公会审议后,按规定聘请社会中介机构有序实施。各地发展改革委要配合做好资料提供、项目单位对接等协作工作,保证内部监督有序开展。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问题整改机制。按照“谁监管、谁督促整改”的原则,省发展改革委评估督导处组织委内有关处室(单位)对抽查、核查和内部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复核审查,建立整改台账,形成正式整改通知单反馈项目单位和所在地发展改革委,并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各地发展改革委要督促有关方面对发现的问题在规定时间内整改落实,并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报告省发展改革委。
第二十六条 建立健全投资调整机制。根据项目单位反映和监管、审计、巡视巡察等发现的问题,对因不能开工建设或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发生较大变化等情况,导致项目不能完成既定建设任务目标的,各地发展改革委应及时报告情况和原因,并提出中央预算内投资调整申请。
省发展改革委有关处室(单位)与国家发展改革委相关司局衔接后,审核提出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调整方案,并按程序报请委主要负责同志审定。调整方案应附调出项目说明材料、调入项目申报材料,调出项目与调入项目属于不同县(市、区)的,应附调出项目所在市市级财政部门出具的同意调出资金意见。调出项目原则上不再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调入项目原则上应与调出项目隶属相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
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按具体项目下达的,由承办处室(单位)形成相关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调整请示,按程序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整。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打捆、切块下达的,由承办处室(单位)按程序印发相关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并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二十七条 建立健全项目竣工销项机制。项目竣工后,各地发展改革委应督促项目单位及时按规定履行财务决算、资产移交等手续,并在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中销项。
第二十八条 建立健全专项复盘分析机制。省发展改革委各有关处室(单位)每年组织对中央预算内投资绩效目标实现、投资计划执行、投资项目管理等情况开展绩效自评,并分专项全面复盘中央预算内投资谋划储备、前期推进、审核申报、实施监管全过程管理中的典型经验和常见问题,由投资处汇总形成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分析报告,指导各地、省有关单位切实提高项目申报和实施质量。
第六章 绩效评估成果应用
第二十九条 各地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对中央预算内投资全过程监管、内部监督以及绩效评估结果的应用,加大对报大建小、违规挪用资金、违规建设楼堂馆所等违规行为的查处、整改力度,并将其作为后续中央预算内项目申报和资金安排的重要参考。对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实施、资金使用情况较好的地方,视情况加大支持力度。对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实施、资金使用情况较差,对全省中央预算内投资争取带来不利影响的地方,视情况减少安排规模直至不予安排。
第三十条 各地发展改革委、省有关部门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省发展改革委应责令限期整改,并视情节轻重,约谈相关负责同志,对违规的县(市、区)、有2个以上县(市、区)违规的设区市和省有关部门涉及全部或部分相关专项,采取压缩投资安排规模、一定期限内(不少于1年)不再受理其中央预算内投资申请等惩戒措施,根据实际情况依规依纪依法提请或者移交有关机关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其中,对于指令或授意项目单位提供虚假情况、骗取中央预算内投资的,5年内不再受理其中央预算内投资申请。
(一)不配合监督检查,指令或授意项目单位提供虚假情况、骗取中央预算内投资的;
(二)审核项目不严、造成中央预算内投资损失的或者重复安排投资的;
(三)所属区域或行业项目未按时开工,且没有及时调整投资计划或者没有及时提出调整申请,造成资金闲置超过1年的;
(四)所属区域或行业项目不能完成既定建设目标,未报经省发展改革委同意、擅自调整投资计划的;
(五)所属区域或行业项目竣工后完成投资相比批复总投资缩减较大的;
(六)所属区域或行业项目未及时按要求通过在线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上报项目月度实施情况,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执行情况月度通报结果较差,且督促整改不到位的;
(七)所属区域或行业项目实施被国务院督查通报批评或被国家发展改革委相关司局点名批评的;
(八)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发展改革委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省发展改革委应当核减、收回或者停止拨付资金,一定期限内(不少于1年)不再受理中央预算内投资申请,将相关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中国”网站公开,并根据情节轻重依规依纪依法提请或者移交有关机关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其中,对存在虚假申报、骗取或转移、侵占、挪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3年内不再受理其中央预算内投资申请。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中央预算内投资的;
(二)转移、侵占或者挪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
(三)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的;
(四)项目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发生较大变化而不及时报告的;
(五)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建设实施的;
(六)拒不接受依法进行的评估督导、监督检查、审计的;
(七)未按要求通过在线平台报送项目实施情况的;
(八)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国家对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有特别规定的,遵照国家规定执行。涉密项目按照保密有关规定管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