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规范中央国家机关节能降碳项目管理

近日,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印发的《关于规范中央国家机关节能降碳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申请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者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有关部门审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有关规定,达到公开招标条件的,严格履行公开招标程序,涉密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工作程序包括项目征集、项目审批、投资申报和下达、项目实施、竣工结决算五部分。《通知》要求,各部门本级项目由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所属单位项目由各部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后,立项审批前,需送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进行项目必要性、建设方案合理性审查。


在监督管理方面,《通知》要求,项目应在投资计划下达后6个月内开工实施,项目执行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年。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项目投资安排和实施进度等情况,组织编制项目投资执行月度计划,及时办理资金支付,确保项目投资执行进度。项目资金支出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严格按照投资概算批复的资金使用用途和要求开支,保证项目资金独立核算、专款专用。


同时,项目完工投入使用后,项目审批部门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对项目投资执行情况和节能降碳效益进行评价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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