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完整的数字出版产业链已基本形成,但是实现顺畅运行还尚需时日。一方面,我国出版业存在长期以来形成的多头管理、条块分割、行业垄断、地方保护等阻碍性体制的老问题;另一方面,存在面对数字技术冲击下的产业数字化程度不够、盈利模式不清晰、“姿态性融合”、版权保护缺位等新问题。
一、出版规制异步于产业链发展
当前,主管主办制度是我国出版行业管理的重要制度依据,严格的市场准入原则和管控机制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扰乱市场行为发生的概率,但与此同时条块分割、属地管理方式也造成了行政壁垒,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数字出版产业的市场化程度,出版机构之间难以形成行业合力发挥出产业整体的协同效应,也难以共同提升产业链韧性以抵御外部的风险。
随着数字时代的到来,出版物市场中网络出版物的大量涌现对行业的治理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出版行业长期以来坚持严格的书号审批制度,然而以往针对实体出版物的审批速度与网络出版物的发行速度难以形成正比,制度的协同效率严重滞后于产业的发展速率,从而制约了数字出版产业链的进一步完善。
数字出版产业链上主体的多元化转变导致大量的平台、产品涌入,很多内容分销商在利益的 驱使下无视对于内容的把控,放任有害思想和 错 误思潮通过一些诸如网络游戏、小说等途径进入大众视野,进而扰乱社会秩序,由于网络监管的技术手段和法规制度不够完善导致此类扰乱市场的行为层出不穷,产业的治理水平难以 提高。
二、产业链主体的博弈导致整合效果不佳
纵观国外产业融合的进程,既有如爱思唯尔等传统出版企业对信息技术企业的吞并,也有像亚马逊等技术企业对内容出版企业的收购[18]。作为数字出版产业链的主体,内容提供者、技术支持者以及内容分销商始终处于博弈的过程。以传统出版机构为代表的内容提供商在产业多年的发展和积累中,掌握了大量的优质内容资源;技术提供商强大的技术优势使其能够整合大量数据从而进行内容的开发;内容分销商因直接联系与读者的“最后一公里”从而拥有了明显的渠道和市场优势。3个主体在各自优势的支撑下都有可能成为产业链整合的主导者,也就因此产生了主体间的利益冲突,导致产业链整合效果 不佳。
内容提供商因为信息不对称而存在盈利模式不确定的困扰[19],数字出版的大部分信息如内容浏览量等关键性数据都掌握在技术支持者手中,内容提供者受限于技术的开发能力和技术平台的市场化运营能力,尚不能形成有效的盈利策略;数字时代的快速发展导致各网络平台等技术支持商陷入了无序化的发展,同时发展模式不断趋同也导致同质化竞争严重,产业链资源分配效率低下,各方通过利用自己的技术标准设置壁垒,PDG、PDF、CAJ等不同格式的采用提高了用户利用资源的难度,同时也增加了产业链整合的困难;内容分销商利用数字产品易复制和易传播的特点,允许内容提供者的知识成果在网络上随意传播,从而损害了产业链各方的利益,导致链条主体之间的矛盾不断被激化,最终阻碍了链条整合的进度和效果。
三、创新能力不足导致结构不强健
相比国外大型出版集团,我国出版机构对于大型数据库、知识服务平台、数字出版产品的开发投入有待提高,且用于创新的资金一定程度上依赖于国家的财政拨款,而这些创新型产品由于短期内收益较低,有限的研发资金难以支撑长期的产品迭代而导致开发后劲不足,很多项目在尝试一段时间后便处于被长期搁置的状态,造成资源的浪费。
在数字化时代,既熟练掌握传统编辑技能又能灵活运用新型数字技术的复合型人才的缺失也成为产业创新动力不足的关键原因之一,人才是创新的核心驱动力,数字时代新型劳动者知识技能的上限决定了出版机构创新能力的上限。当前我国编辑出版学教育中原本存在的“挂靠”问题在数字出版专业教育中越发明显[20],数字出版专业设置形式不统一等问题影响了数字出版人才的培养。
传统出版产业以内容为核心的驱动方式在数字化、信息化时代的冲击下已逐步转化为以技术为核心的驱动方式,技术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出版的生产和流通过程,成为主导产业结构的新要素。创新意识是开展创新活动的基础,出版机构如果不能及时转变思路,仅将目光聚焦在内容的数字化上就很难形成全流程的数字化转型,无法将传统的以内容为优势的运行模式转变为以技术为动能的数字化发展方式,在大数据、人工智能、机器学习等技术的冲击下落后于他人,从而导致内容提供者在产业链条的话语权降低,最终丧失主导权。一旦内容提供者丧失了主导权,就很容易失去对内容质量的把控,而内容质量是出版业得以健康发展的基石,内容提供者主导权的丧失会导致出版市场混乱、价值传递错乱等一系列严重的问题,阻碍产业链条的稳定与产业结构的强健。
四、版权保护缺位导致链条不通畅
随着数字阅读逐渐成为人们主要的阅读方式,数字版权保护体系也在不断重构。数字出版产业链的核心是数字版权的运营和流转[21],因此数字版权的有效保护会从根本上影响整个产业链的稳定运转。在数字出版产业链的各主体之间,围 绕版权归属问题形成了不同的矛盾体,由于数字版权的保护问题始终未能得到有效地解决,导致各主体间难以达成一致,各链条主体在版权利益争夺的过程中导致产业链整体稳定性受到损害。
数字时代改变了人们获取信息的方式,同时也改变了人们对于版权保护的看法和观念,随着“CC版权”(即“知识共享版权协议”)观念的不断渗透,人们对于自由开放获取知识资源的渴求 逐渐迫切,且从用户使用角度来看,融合出版物具有高度的分享性和共享性,侵权和合理使用之间的界限较为模糊[22]。版权拥有者的利益和公众的利益如果不能达到平衡,那么版权拥有者在自身利益受损的情况下将极大降低创新动力,从而导致知识生产活动陷入困境。同时,由于数字技术极大方便了作品的复制和传播,终端设备的大范围应用也使得侵权人的角色从过去为数不多的盗版商变为了众多的普通读者,导致版权保护和侵权追责成本激增,且对于个体的追责本身也会损害公众的情感和利益,可能会引发出版产业与读者之间的裂隙,读者的存在是出版业得以运转的根本,这种裂隙将极大程度地损害产业 健康。
当前我国知识产权在新兴领域的保护尚存在一定的问题[23],数字出版产业作为快速变革的新兴产业,版权的保护将会成为整个出版产业链稳定与否的关键影响因素。(作者:尹召凯 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