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委与部门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中央宣传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文化和旅游部、广电总局、国家林草局、国家文物局、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二)政策内容摘要
《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宣传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文化和旅游部、广电总局、国家林草局、国家文物局2024年3月12日: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使用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 712 号)、《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4 年第 7 号令)、《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6 年第 45 号令)、《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3 年第 10 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绩效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19〕220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安排方式及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0〕518 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十四五”期间国家发展改革委分年度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的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工程相关项目。
第三条 本专项覆盖范围包括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中央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简化表述,以下所列省级部门工作要求,除特别说明的以外,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均参照执行。
(三)支持重点和范围
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商中央宣传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文化和旅游部、广电总局、国家林草局、国家文物局编制《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工程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明确工程总体目标、具体建设任务和内容、项目筛选条件、资金安排标准等,作为安排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的主要依据。主要支持方向包括:
1、国家级文化遗产保护传承;
2、国家级自然遗产保护展示;
3、中华民族现代文明展示。
第五条,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安排方式及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0〕518 号)相关规定,本专项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可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等方式安排资金。
第六条,对中央单位项目,原则上按照核定总投资予以足额支持。对地方(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综合考虑中央和地方事权划分原则、区域发展支持政策等,确定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对单个项目实行支持比例和最高限额双限控制,超出部分不纳入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范围。原则上东、中、西、东北地区(含根据国家相关政策享受中、西部政策的地区)项目分别按照不超过核定总投资(不含土地费用、市政费用,仅为工程建设投资,下同) 40%、60%、80%、80%的比例进行支持。西藏自治区、南疆四地州、四省涉藏州县项目最高可在中央预算内投资限额内全额支持。东、中部地区未实现国家垂直管理的国家公园相关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核定总投资 80%的比例进行支持。享受其他特殊区域发展政策地区按照具体政策要求执行。
(四)申报内容和程序
第七条 有关中央单位、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分别负责本单位、本地区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建议编制,明确申报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排序,并于规定时间内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八条 申报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必须从项目储备库中遴选,符合《实施方案》明确的建设内容,并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重大建设项目库)推送至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九条 申报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建设内容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要求,前期工作完备,具备开工条件。项目单位被依法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国家发展改革委不予受理其资金申请报告,不得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有关中央单位、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对报送项目合规性负责。
第十条 有关中央单位、地方人民政府对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项目负主体责任,要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标准和建设资金、建设用地等落实情况,合理申报投资计划,建设资金、建设用地等不落实的不得申报。各地申报投资计划必须符合地方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资能力,严格防范增加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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