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委与部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二)政策内容摘要
《教育强国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24年3月12日。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职业技能培训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扎实做好公共实训基地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工作,更好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作用,提升职业技能培训基础能力,帮助广大劳动者提技能、稳就业、增收入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及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相关规定,我们修订了《教育强国基础设施专项(公共实训基地方向)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21年发布的《教育强国推进工程(公共实训基地建设方向)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发改就业规(2021)0579号)同时废止。
(三)支持项目
第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实施教育强国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以《“十四五”时期教育强国推进工程实施方案》(发改社会【2021】671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作为安排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的主要依据,并就支持方向和限额作出如下调整:
1、支持教育基础薄弱县、人口流入地、产粮大县等的普通高中建设,支持原国家级贫困县、产粮大县等地区的义务教育学校和公办幼儿园建设。
2、支持中高等职业院校、应用型本科高校建设一批高水平、专业化产教融合实训基地,深化职业教育产教融合。
3、支持中央高校“双一流”建设、国家产教融合创新平台和国家基础研究创新中心建设、在京高校疏解及南疆高校建设、中西部高校(含部省合建高校)建设、优质医学和师范院校建设、本科高校学生宿舍建设。支持“双一流”高校新校区建设,支持高校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购置、中外合作办学。
4、在《实施方案》已明确的相关支持限额基础上,在本办法实施期内,普通高中项目,每所高中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额度(以下简称“支持额度”)不超过 5000 万元;中学购置实验设备,以省(区、市)为单位整体批复、整体招标采购,每省(区、市)每年支持额度不超过1亿元;“双一流”高校新校区建设,结合办学规模、建设规模等测算,每所高校支持额度不超过 30 亿元;科研能力建设,“双一流”高校支持额度不超过6亿元,其他高校不超过2亿元;高校学生宿舍建设,“双一流”高校结合宿舍缺口面积测算支持额度,其他高校每校支持额度不超过2亿元;符合条件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建设,根据办学规模、建设规模等测算支持额度。
第五条 本专项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可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等方式安排资金。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各地、各有关部门提出的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议计划,分年度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明确相关工作要求等。原则上,年度投资计划安排到具体项目。
第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综合考虑中央和地方事权划分原则区域发展支持政策等,实行差别化支持政策。对地方项目,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预算内投资相关管理办法执行,实行投资比例并投资限额管理:对中央高校项目,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预算内投资相关管理办法执行,实行投资限额管理。
第七条 投资比例管理要求:中央预算内投资对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地方中西部高校、地方优质医学和师范院校、地方本科高校学生宿舍项目原则上按照东、中、西、东北地区(含根据国家相关政策享受中、西部政策的地区)分别不超过总投资(不含土地费用、市政费用,仅为工程建设投资,下同)40%、60%、80%、80%的比例进行支持(产粮大县方向另行规定)。西藏自治区、南疆四地州、四省涉藏州县项目最高可在中央预算内投资限额内全额支持。同时,基础教育项目,中部地区脱贫县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80%的比例进行支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最高可在中央预算内投资限额内全额支持。职业教育项目,位于东部地区国家产教融合建设试点城市的职业教育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70%的比例进行支持。享受特殊区域发展政策地区按照具体政策要求执行。中央高校“双一流”新校区、高校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购置、学生宿舍建设等项目原则上按照不超过总投资 70%的比例进行支持。
第八条 党中央、国务院做出重大决策部署要求落实的教育重大工程和重大项目,现有建设任务暂未覆盖的,可纳入教育强国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统筹实施:需要调整支持标准的,可另行制定支持标准。
(四)申报条件
第九条 中央单位、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要结合实际需求,根据项目前期工作进展、工程建设进度、工期等情况,加强本单位、本地区项目储备,并及时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重大建设项目库)和三年滚动投资计划。
第十条 申请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建设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符合《实施方案》规定的遴选要求
2、项目已经开工建设或前期工作准备成熟。计划新开工项目已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等前期工作,投资计划下达后当年即可开工建设。
3、地方资金已落实。
4、已纳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重大建设项目库)和三年滚动投资计划。
5、在同一实施周期内,同一项目此前未获得其他中央预算内投资(不含按计划分年度下达投资计划的续建项目)。
第十一条 有关中央单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本单位所属高校建设项目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议计划;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商有关单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本地区建设项目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议计划。报送建议计划要在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重大建设项目库)推送至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中央单位、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对报送项目合规性负主体责任。
第十二条 各地要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要求和地方建设资金落实情况,合理申报投资计划,地方建设资金不落实的不得申报。各地申报投资计划必须符合地方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资能力,严格防范增加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第二十四条 本方向支持国家明确的产粮大县。2024 年起,选取部分粮食主产区的产粮大县启动试点。今后逐步纳入其他产粮大县,分期分批推进建设。
第二十五条 本方向支持产粮大县对教育领域基础设施短板弱项进行填平补齐,支持符合条件的公办幼儿园、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中学校、中等职业学校项目建设。重点支持县城项目,适当考虑人口集聚的中心镇需求。具体建设内容如下:
1.公办幼儿园。支持幼儿园园舍、活动场地等设施土建,购置必备的室内外活动器材和生活设施设备。
2.义务教育学校和普通高中。支持教学用房、实验用房、活动用房、学生宿舍和食堂、体育运动场等设施土建,配置必要的“互联网+教育”设施。
3.中等职业学校。支持教学用房、学生宿舍和食堂、体育运动场等教学生活用房建设。
第二十六条 紧贴服务对象,优先考虑人口集中地区的公共服务设施项目,以及人均学位数偏低、学位短缺地区的项目建设。紧盯现实需要,优先支持目前无设施、设施已临近使用年限、已被鉴定为D级以上危房的项目。紧扣功能缺项,优先支持必要功能亟待填平补齐的改扩建项目。鼓励对现有设施挖潜改造,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合理确定建设内容和规模;确需整体新建、迁建的,地方要充分论证必要性和可行性。
第二十七条 本方向项目应为“十四五”时期未获得过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的项目。
第二十八条 本方向项目采取直接投资方式安排资金,资金安排到具体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各地提出的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议计划,明确相关工作要求,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优先支持各方面条件成熟、能够尽快开工的项目。
第二十九条 本方向项目建设要因地制宜、节约投资,根据实际需求合理确定建设规模,避免过度超前。中央预算内投资对本方向的单个项目实行补助比例和最高补助限额“双控”,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不含土地费用、市政费用,仅为工程建设投资)80%的比例进行支持。原则上,投资限额管理要求如下:
(五)申报窗口及资料
项目单行材料主要包括
1、项目汇总表(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单位、项目代码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前期工作情况、是否已申请其他中央预算内资金等)和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绩效目标表。
2、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据。
3、项目的建设方案、监管方案、运营方案。
4、项目所在地政府对项目的建设方案、监管方案、运营方案和相关情况出具的承诺函。
5、建设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绩效目标表。
6、土地证明文件等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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