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预算内投资中西部和东北重点地区承接产业转移平台建设投资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一)部委与部门

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安徽省、江西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二)政策内容摘要

《中西部和东北重点地区承接产业转移平台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2020年3月10日:

第一条为促进中西部和东北地区积极有序承接国内外产业转移,加强重点地区承接产业转移平台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以下简称专项)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使用效率,确保资金安全合规使用,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5号)、《中央预算内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发改投资〔2015〕525号)等,制定本办法。

(三)支持项目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中西部和东北重点地区承接产业转移平台及设施建设。

第三条 本专项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等方式安排到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支持,按项目下达投资计划。

第四条本专项支持范围如下:

1、中西部、东北地区国家级新区范围内的重点园区;

2、国务院或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设立的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范围内的重点园区。

第五条本专项主要支持园区基础设施项目、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建设,提高重点地区承接产业转移能力,提升产业发展水平。重点支持方向包括:

1、园区基础设施项目,主要包括园区内道路、桥梁、供热、供气、供排水、污水及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项目;

2、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主要包括园区产业配套的产业孵化基地、检验检测中心等服务产业发展的支撑平台项目。

第六条中部、西部和东北地区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标准分别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45%、45%控制。

中央预算内投资中西部和东北重点地区承接产业转移平台建设投资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四)申报条件

第九条 有关省级发展改革委应当对资金申请报告的下列事项进行审核,并对审核结果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1、符合专项的支持方向和相关要求;

2、项目的主要建设条件基本落实,确保在申报资金当年度开工;

3、已纳入重大建设项目库,并列入三年滚动投资计划;

4、未申请、使用国家发展改革委其他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或其他中央资金(前期费除外);

5、项目(法人)单位未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6、项目建设符合地方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资能力,不会造成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7、符合法律法规等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有关省级发展改革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编制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要求,根据重大建设项目库有关项目储备和审核情况,合理提出拟申请下一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根据项目性质提出每个项目的拟安排方式(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或投资补助),按国家级新区、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两个方向报送年度投资计划申请报告和资金申请报告。建议安排的项目应当同步报送至重大建设项目库年度投资计划申报区。

同时,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和《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绩效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19〕220号)的要求,组织做好中央预算内投资绩效申报工作,填报专项投资计划绩效目标,随年度投资计划申请报告一并申报。

第十一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资金申请报告后,视情况对相关事项进行审查。根据地方报送的年度投资计划申请报告,同步下达年度投资计划和绩效目标,明确建设任务、补助投资规模、资金安排方式,一并批复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二条有关省级发展改革委在收到投资计划下达文件后,在10个工作日内转发下达,同时下达具体项目绩效目标。

有关省级发展改革委要加强财力统筹,及时足额落实和到位地方建设资金,严格落实国家在贫困地区安排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取消县级和西部连片特困地区地市级建设资金的政策,除中央预算内补助投资外,切实落实省市级建设资金,确保项目地方投资及时到位。

第十三条年度投资计划下达后,原则上不得擅自调整。确实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在该专项内进行投资计划调整的,应当按照投资计划调整、存量资金调整的有关规定及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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