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委与部门
国家与省级财政和生态环境部门。
(二)政策内容摘要
《水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国家财政部,2021年6月2日:
本办法所称水污染防治资金(以下简称防治资金),是指通过中央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专门用于支持水污染防治和水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资金。
防治资金实施期限至2025年。期满后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及水污染防治工作形势的需要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本办法自发布之日(2021年6月2日)起施行。《财政部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19〕10号)同时废止。
(三)支持项目
防治资金重点支持范围包括:
流域水污染治理;流域水生态保护修复;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地下水生态环境保护;水污染防治监管能力建设;其他需要支持的事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统称省)安排用于支持能力建设的资金数不得超过防治资金下达数的5%。
(四)申报条件
地方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生态环境部门加强资金分配、项目申报及使用管理。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政策到期,相关目标已经实现或实施成效差、绩效低的事项,以及已从中央基建投资等其他渠道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申请防治资金支持。
(五)申报窗口及资料
1、申报资料
资金使用和管理、生态环境改善成效等情况。
2、申报窗口
省级财政和生态环境部门。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地方生态环境部门根据职能参与本地区防治资金分配,负责资金的具体使用管理和监督、项目组织实施及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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