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预算内投资排水设施建设投资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一)部委与部门

国家与省级发展改革部门。


(二)政策内容摘要

《排水设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投资规〔2021〕698号,国家发改委,2021年5月20日:排水设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以下简称“本专项”)以新型城镇化战略为导向,以近年来内涝严重城市为重点,支持各级有关城市和县城排水设施建设项目,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推动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完善,不断改善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环境。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2021年5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排水设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投资规〔2020〕528 号)同时废止。

中央预算内投资排水设施建设投资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三)支持项目

本专项支持各级有关城市和县城排水设施建设,主要包括:

排水管网建设与改造。加大排水管网建设力度,逐步消除排水管网空白区。改造易造成积水内涝问题和混错接的雨污水管网。改造易涝积水点周边雨水口,增设雨水篦。因地制宜、集散结合建设雨水调蓄设施。


泵站建设与改造。对于外水顶托导致自排不畅和抽排能力达不到标准的地区,改造或增设泵站,提高机排能力。根据应急预案,按需配备移动泵车等快速解决内涝的专用防汛设施设备。


排涝通道建设。合理开展河道、湖塘、排洪沟、道路边沟等整治工程,提高行洪、排涝能力,确保与城市管网系统排水能力相匹配。因地制宜恢复因历史原因封盖、填埋的天然排水沟、河道等,利用次要道路、绿地、植草沟等构建雨洪行泄通道。


智慧平台建设。完善城市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在排水设施关键节点、易涝积水点布设必要的智能化终端感知设备,加强数据实时采集与传输,满足日常管理、运行调度、灾情预判、预警预报、防汛调度、应急抢险等功能需要。


城市可安排以上四种项目类型,县城重点安排第一种项目类型。国家发展改革委可根据有关工作部署要求、专项投资规模等,对年度纳入专项支持范围的项目类型进行必要调整。


本专项对单个项目的支持比例原则上按东部、中部、西部、东北地区分别不高于项目总投资(不包括征地拆迁费用)的30%、45%、60%、60%控制。


(四)申报条件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核重点包括申报项目是否符合专项支持范围、是否重复申报,项目单位是否被依法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申报投资是否符合支持标准,项目是否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计划新开工项目前期工作条件是否成熟及年内是否能够开工,在建项目各项建设手续是否完备,项目是否明确了除拟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之外的其他资金,项目(法人)单位及项目责任人、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填报是否规范等。


对于已经足额安排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同一项目不得重复安排不同类别的中央预算内投资,不得同时安排其他中央财政资金。中央预算内投资应用于计划新开工或续建项目,不得用于已完工项目。


(五)申报窗口及资料

1、申报资料

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上年度本专项执行情况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本年度项目建设规模和预计完成目标;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提出的年度中央投资计划申请;从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中导出的投资计划申报表;与申报投资规模相匹配的绩效目标表。


2、申报窗口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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