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委与部门
国家与省级发展改革委。
(二)政策内容摘要
《生态保护修复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24年5月6日:适用于生态保护修复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的申报、审核、下达和监管等。其中,农业绿色发展地方项目的申报、下达与执行、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估等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地方农业项目投资计划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农经〔2019〕302 号)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2024年5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2021年发布的《重点区域生态保护和修复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生态保护和修复支撑体系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以及《农业绿色发展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三)支持项目
支持项目具体包括:
“双重”“三北”等重点区域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包括营造林、退化草原修复、湿地保护修复(主要支持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湿地类型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等重要湿地保护基础设施、退化湿地修复、科研监测等建设内容)、沙化荒漠化石漠化治理及水源工程、节水灌溉、谷坊等小型水利水保设施等建设内容,并对项目内的木本粮油基地予以统筹支持。
重点生态资源保护项目,包括森林草原防灭火、林草种质资源保存及攻关、管护站点、生态保护修复重大工程监测监管评估系统建设等。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地建设项目,包括国家公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等重要自然保护地保护管理和科研监测设施建设,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设施装备建设等。
林业行业及执法能力建设项目,包括重点地区绿化、林业科技创新能力、林业执法监管能力、国有林区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等。
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项目,以畜禽养殖大县为重点,支持畜禽粪污收集、贮存、处理、利用等环节的基础设施建设。
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项目,以长江、黄河流域为重点,兼顾其他重要流域,优先选择水环境敏感区和粮食主产区,重点支持农田面源污染、畜禽养殖污染、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长江生物多样性保护工程项目,以长江流域“一江两湖七河和 332 个水生生物保护区”等禁捕退捕县(市、区)为重点区域,重点支持珍稀濒危物种资源保护、关键栖息地保护及修复、渔政执法能力建设、水生生物资源及栖息地监测、水生生物保护技术能力提升等方面基础设施建设。
草原畜牧业转型升级项目,以牧区和半牧区省(区)为重点,支持高产稳产优质饲草基地、现代化草原生态牧场或标准化规模养殖场、优良种畜和饲草种子扩繁基地、防灾减灾饲草贮运体系等方面基础设施建设。
其他项目,包括国务院或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印发的其他生态保护修复、农业绿色发展等方面规划内的相关项目。
(四)申报条件
“双重”“三北”等重点区域生态保护修复项目、重点生态资源保护项目、林业行业及执法能力建设项目、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项目、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项目、长江生物多样性保护工程项目、草原畜牧业转型升级项目和其他项目。
(五)申报窗口及资料
1、申报资料
申请使用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项目,必须按规定完成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或项目备案程序。列入相关国家级专项规划的项目视同已经批复项目建议书。
项目汇总申报单位申报年度投资计划时,应按规定填报绩效目标,并随投资计划一并报送。同步在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推送项目,并确保入库信息与项目前期工作批复、年度投资计划申报文件一致。
2、申报窗口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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