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委与部门
国家与省级发展改革委、粮食与储备局。
(二)政策内容摘要
《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仓储设施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粮食与储备局,2023年12月22日: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2023年12月22日)起施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10 年。原《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仓储设施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发改经贸规﹝2021﹞568 号)同时废止。
(三)支持项目
本专项重点支持以下项目建设:中央储备粮食仓储物流设施项目。中央储备棉花、食糖直属库仓储设施项目。承担地方政府粮食储备任务的粮食仓储设施项目,政策性粮食收购有仓容缺口区域的粮食仓储设施项目,位于粮食物流重点线路、节点上的粮食仓储物流项目,以及应急保障中心项目等。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需国家支持的其他重要农产品仓储物流设施项目。
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的建设内容主要包括:粮食收储仓房、成品粮低温储备库,铁路专用线、粮食专用码头、散粮中转及接发设施设备,以及配套运输、装卸等设施设备;棉花、食糖储备库,中转及接发设施设备,以及配套运输、装卸等设施设备。其中,中央储备粮食仓储物流设施项目、中央储备棉花和食糖仓储设施项目支持的建设内容,可包括必要的配套设施、前期设计咨询、预备费等。
(四)申报条件
拟申报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符合国家和地方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布局建设相关要求;符合国家棉花、食糖仓储设施布局建设相关要求;已列入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并录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依法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取得土地、规划等前期手续;拟新建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下达后即可按期开工建设;已开工建设但申报时项目主体工程未完工;未获得过其他中央财政性资金支持;项目单位未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申报窗口及资料
1、申报资料
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应在本专项当年投资计划申报时限内,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中央预算内投资申请文件并附每个项目的资金申请报告,申请文件中需明确项目审核意见。西藏、新疆上报的粮食仓储设施项目可合并编写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项目汇总申报单位申报项目时需明确所报项目各项建设条件已落实,以及每个项目的项目单位(法人)和项目责任人、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和监管责任人,并同时通过重大建设项目库进行报备。
2、申报窗口
中央企业、省级发展改革委为项目汇总申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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