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振兴战略视阈下农村生态环境问题溯源:多元主体责任缺失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农业生产与农民生活水平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然而,我们也为此付出了沉重的生态环境代价。即,经济与社会快速发展的另一面是农村生态环境亮起了“红灯”,农业面源污染、农户生活污染、地方企业污染、城市转移污染等问题非常严峻,且错综复杂。不仅破坏了农村社区千百年来的优美生活环境和生产环境,还使得因环境污染问题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极大地影响了农村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垃圾靠风刮,污水靠蒸发,屋里现代化,屋外脏乱差”已是农村不少地区生态环境的真实写照,并成为制约乡村振兴的突出“短板”。溯其根源,可归因于地方政府、地方企业、农民、非政府组织等利益相关主体责任缺失。

        (一)地方政府“主导者”角色缺位
        农村生态环境治理属于公共物品,具有鲜明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作为主要供给者,地方政府负有不可推卸的政治责任。虽然新《环境保护法》2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各级地方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12]然而,地方政府的某些部门在农村生态环境治理中没有发挥应有作用。究其根源,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唯GDP”政绩观作祟。在区域竞争和一定程度上存在的地方保护主义的一度盛行之下,某些地方政府出于经济增长“第一要务”的需要,不仅对既有地方企业的污染问题“睁只眼,闭只眼”,甚至仍盲目引进一些污染企业。不但没能实现经济增长与生态文明的协调发展,甚至为了追求短期GDP的增长而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二是某些地方政府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协调与沟通机制。在全域推进乡村振兴的时代场景中,提升农村生态环境的治理能力已成为基层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内容。但农村生态环境治理往往涉及多个政府部门或机构,如果各部门、各机构之间权责划分不明,相互间的沟通渠道又不尽通畅,极有可能在农村生态环境治理中各行其是、各自为政,甚至相互推诿。三是地方政府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执法不严现象。十八大以来,虽然中央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相关部门也先后颁布了不少与农村环境治理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文件(表3),但某些地方政府在落实会议和文件精神以及执行有关政策时往往不到位。在“GDP指挥棒”的诱导下,“环境监管无动力、环境监管无能力、环境监管无压力”的现象普遍存在[13]。一些地方的环保部门在有关领导的干预下,处理地方企业的违法排污行为时“重拿轻放”,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农村生态环境的保护与治理成效。

表3 十八大以来我国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的相关政策法规及专题会议
十八大以来我国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的相关政策法规及专题会议中机院收集

        (二)地方企业为追求利润而有意污染
        某些企业虽然促进了地方经济增长,但也对农村生态环境造成了一定程度的破坏,影响了农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活质量。这些企业之所以为了“金山银山”而敢于糟蹋“绿水青山”,原因主要有三:一是农村地区的环保监管相对松懈。我国环保机构的最低一级到县,县级环保机构一般只有几十名员工,大多数乡镇都没有环保机构和环保人员[14],行政村更没有专门的环保执法人员。在此背景之下,某些因污染严重而被城市淘汰的企业便转移到农村。这些企业到农村后,往往因环保监管不严而将废渣、废水、废气随意排放,而县级环保机构因人手不足和经费短缺,难免力有不逮。二是一些地方企业生产技术落后且缺乏必要的排污设施和治污技术。如此情况下,加上企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偏低,一般很难达到城市高新企业的环保水平和污染治理能力。三是地方企业在农村生态环境治理问题上占据了话语权。由于地方企业促进了当地经济增长,满足了某些地方官员的政绩诉求,因此企业在农村生态环境治理问题上掌握了相对优势的话语权。相对而言,“在某种程度上,农民家庭离群孤立”[15],弱势且缺乏组织的农民,面对企业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要么束手无策,要么采取非正式、非理性的群体行动。也正因为组织化程度低,某些地方政府在制定农村生态环境政策时大多忽视农民的诉求,甚至将农民的意见排除在外,而企业作为农村地区的强势集团则能通过各种途径使地方政府的环境决策尽可能有利于自己。

        (三)农民的环保意识普遍淡薄
        农村生态环境问题之所以“累积式”爆发,与许多农民环保意识淡薄有一定关系。农村美不美,环境好不好,不仅事关农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也事关全面小康的成色和底色。理论上,农民应是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主力军。但在实际环保行动中,因为受教育水平较低,环保意识淡薄,许多农民认为保护和治理生态环境是政府、企业以及社会组织的事,与自己无关。只有当生态环境问题影响到自己的生产与生活时,他们才会通过非正式渠道诉诸于政府,或秉持“谁污染,谁负责”的理念,到有关企业“讨个说法”。此外,由于环保意识淡薄,部分农民受经济利益驱使,为了提高农作物的产量,加大农药、化肥的使用量;发展养殖业则随意处置畜禽粪便和养殖废弃物,由此造成的农业面源污染也已成为农村生态环境治理中的一个“难点”。当然,这与基层政府对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宣传和教育不足有一定关系。另外,一些农民社会公德意识缺乏,对生活垃圾和废水的科学处理又缺乏清晰了解,乱倒、乱扔垃圾现象屡禁不止,也加重了生态环境治理负担。实际上,在广大乡村普遍存在着人人都是排污者,人人都只享受权利,人人都不履行义务的社会现象,农村生态环境治理因而成为“老大难”问题。

        (四)非政府组织参与农村生态环境治理能力有限
        在西方许多国家,非政府组织一直是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中不可或缺的独立主体,它们在生态环境修复、环保宣传上均扮演着重要角色。在非政府组织的宣传与号召下,许多民众自发参与到生态环境的保护与治理中。同时,许多非政府组织还与政府、企业、公众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推动了多元主体“合作共治”的环保体系形成。近些年来,我国的一些非政府组织在环保方面有着不俗表现,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绿色江河环境保护促进会、清水同盟等环保非政府组织先后成立。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底,全国共有生态环境类社会团体与生态环境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共7433个,成为推动我国环境保护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16]。另外,新《环境保护法》的实施使得我国的非政府组织可以作为公共环境利益的代言人,通过依法提起公益诉讼的方式,参与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然而,在实际环保行动中,我国非政府组织在环保方面的治理能力和发挥的作用依然有限。一方面是因为非政府组织缺乏独立性。我国非政府组织不仅需要到民政部门注册、登记,开展业务时还受到有关部门的监督,这种双重管理制度导致非政府组织欠缺一定的独立性。另一方面,许多非政府组织参与农村生态环境治理时缺乏相应的资源支持。我国非政府组织是具有志愿性、不以营利为目的社会团体,它们参与农村生态环境治理虽是受强烈社会责任感的驱使,但仍需要一定的人力和财力支持,这两者恰恰是我国非政府组织目前所面临的主要难题。可以认为,我国非政府组织的独立性欠缺和资源不足,致使其在农村生态环境治理中难有大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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