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和市场经济加快了乡村社会结构性转型, 加强了村庄共同体再造和合法性资源更新, 当前进行本土性、融通性的底层治理设计, 有利于农民群体更多更好更公平地共享改革发展成果。贵州省遵义市凤冈县所探索的党群直议、干群直通、县乡直达、民生直办的“四直为民”机制, 显示了村庄内部认同性资源和外部效能性资源的治理作用及协同性合力, 既为国家治理的顶层设计提供宝贵的理论支撑, 也为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提供有力的行动支持。随着城乡融合发展时代的到来, 为避免农民陷入城乡二重性生活方式的困境, 村庄治理要契合治理多元化、系统化、本土化的需要, 发挥基层群众自治权利, 激活村庄治理合法性资源, 进行以人民为中心发展的参与式、自主性治理, 以制度化方式明确各个治理主体的行为边界以及协同模式, 提高协同治理的绩效, 使新时代乡村治理走向全面协同的新境界。
“村庄共同体”以村落社区地域性表征, 具有社会整合力、政治向心力、文化凝聚力的作用, 一直被赋予特殊的民族记忆和深厚的文化情感。因而曾经呼吁的“乡土重建”抑或“美丽乡村”所要达致的目标, 也即是以共同体孕育为基础的村庄社区的可持续发展, 村庄治理设计在某种意义上等同于国家治理体系建设中的底层治理设计。党的十九大首次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 “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 表明推进基层社会治理实践探索的重要性。其出发点有二:一是“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 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二是“加强社区治理体系建设, 推动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 发挥社会组织作用, 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1(P]。贵州省凤冈县坚持国家顶层设计与基层治理创新相结合, 以“党群直议制”为突破口, 成功探索了“党群直议话民事、干群直通连民心、县乡直达惠民利、民生直办解民忧”的“四直为民”工作方法, 既独立成为一个体系, 又相互融合、相互联系、互为手段, 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 有效破解了长期以来国家治理体系中“底层设计”欠缺、基层治理活力不足的难题, 也使乡村振兴背景下的村庄共同体建设有了粘合剂和融通性。
一、村庄治理转型:“四直为民”的时代要求
传统乡村社会治理实质上是以“村庄共同体”为核心的礼治秩序整饬, 这种传统村庄共同体在市场经济冲击下加速解构, 而现代乡村治理却迫切需要建构“村庄共同体”, 落实“自治、法治、德治”的新要求。
德国社会学家滕尼斯在19世纪末期提出了与“社会”相区分的“共同体” (Gemeinschaft) 概念, 并作了血缘共同体、地缘共同体和精神共同体的划分, 认为“一切亲密的、私密的、单纯的共同生活, (我们这样认为) 被理解为是在共同体里的生活”, 反映了对田园般社会形态的憧憬, 强调了人类基于传统而形成的亲密关系及对共同体的认同感、归属感。共同体理论多被用于村落组织或同质性较强的城市基层组织的研究。20世纪30年代, 以欧美社会的工业化和城市化为背景, 美国出现了城市研究的芝加哥学派, 将“共同体”译为“社区” (Community) , 强调地域空间、组织制度体系在社区形成过程中的作用。中国传统乡村社会就是一个“村庄共同体”, 同时, 城市社会还有形成于20世纪50年代、于80年代逐渐走向消解的各种类型的“单位共同体”。共同体在学理上、现实生活中有其相应的实践推动。人是国家和社会共同的主体, 也是国家认同和社会稳定的主体, 从家元共同体、族阈共同体, 再到合作共同体, 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从未脱离过对共同体的依赖, [3]由血缘共同体孕育了地缘共同体的雏形, 对理想社会的一种思考与设计则建构起精神共同体。
改革开放及市场经济促进了经济重组和社会重构, 权力流向从中央到地方、由国家向社会有限下扩, 社会利益从中央集中逐渐向地方分流, 但强国家、弱社会, 强城市、弱乡村的格局一时难以改变。乡村社会的脆弱性、疏离性特征更为突出, 传统村庄共同体似乎仅剩下村落的外壳, 因而“乡愁”的呼唤越来越强烈, 那些生活在村庄共同体之中的成员, 尤其需要多了解和参与公共事务的管理, 发挥在村庄治理中的主体性作用。社会治理设计向下, 是“四直为民”治理探索的时代要求和理论动因, 它以村庄百姓福祉为价值目标, 充分调动村庄最广泛的积极性因素, 是一场乡村振兴背景下的村庄共同体的型塑行动。
(一) 主体协同性:村庄治理的多元化
在传统管理型模式下, 村支两委的权力被强化, 忽视了社会组织、村民个体、经济组织等力量的生长, 村庄治理的主体、方法及手段较为单一。现代村庄治理是一个规范化、系统化、有机化的过程, 通过组织、协调和协同, 对各种资源进行识别与选择、吸收与配置、激活与融合, 使其具有较强的系统性和价值性, 形成社会建设与社会治理的合力。凤冈县把事关本村 (社区) 本组 (小区) 经济社会发展、公共事务和民生事务的协商、决定、执行等权利, 统统交由党员、群众进行直议, 形成了“党内议事体系” (党员→党小组→组级党支部→村党总支→村党员代表大会) 和“村民议事体系” (村民→组议事会→村民委员会→村民代表大会) 两大体系, 其核心是保证主体之间的治理协同, 充分保障参与权、知情权、选举权、监督权, 使得党内民主的内容和形式得到丰富, 民众的话语权利得到拓展, 构建起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的工作体系。主体间的协同, 要求从行政强制向协商合作转变, 改善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方式, 保障基层党组织的主张与党员群众意愿的高度统一。
(二) 客体公共性:村庄治理的系统化
增进共同利益是治理协同的最终目的, 乡村治理主体的多元性决定了治理主体利益的多样性, 但社会资源的稀缺性导致不同治理主体之间利益冲突频发, 因而需要政府建立有效的利益平衡机制来增进社会共同利益, 防止公共利益被一些群体侵蚀或独占。在当前农村地区, 有的权力主体私吞、瓜分、截留国家支农惠农资金, 有的利用自身优势强迫并牺牲其他主体的利益来满足私利, 有的社会组织以合作之名而求私利之实。“四直为民”工作法, 是全方位、多层次、多手段的, 体现了宏观、中观和微观治理的统一。在宏观层面立足于村庄共同体的发展稳定, 促进党的惠民利民政策的直接落实;在中观层面确定影响和制约村庄共同体的事项, 围绕“发展、法律、道德、风气、和谐”的核心主题, 提高议事的针对性、实效性、快捷性, 保证议事不虚浮、不空泛、不偏向;在微观层面主要解决党员、群众所需、所思、所盼的具体诉求问题, 通过“平台、信息、联系、声音、情感”的直通, 保证服务需求不缺失、不缺位、不断档。正因治理体系系统、多元, 形成治理主体间互为补充、相互制约的新型分工体系, 进行广泛“提”、准确“评”、严格“审”、共同“决”, 因而提高了基层民主议事过程的严密性和严肃性, 增强了党员、群众的民主意识。也是提升人们对村庄共同体的安全感、幸福感与获得感的前提。
(三) 介体综合性:村庄治理的本土化
从文化维度考察乡村社会治理, 虽然一些地方“人治”“习惯法”的特色高位尚存, 有的还残存着家族政治、宗法政治的色彩, 但矛盾纠纷解决模式正走向多样化、功利化和实用化, 传统的情理机制正转型为工具性谋利手段, 意识形态话语和具体行动策略存在实践性背离, 协同治理需要发挥法治的根本保障作用和德治的长期浸润作用, 推进村庄社区治理的本土化。依托乡村开发具有开放性、实效性的治理资源, 发挥民风民俗、村规民约的作用, 运行依然有效的熟人社会的法则。如A村集资修建一条致富路, 大多数村民均同意和支持, 村民李某有钱却不投入, 收购季节, 群众用土办法不让李某的农产品“过马路”, 促使他认识到自身的私心和短视;B镇运用本土流传的“孝母”故事, 弘扬“孝道”精神, 修建了“百善广场”, 塑“孝母”石碑像, 刻孝词, 开展孝文化活动, 传达向上向善的正能量, 感染了不孝之人;C村创新“三资”转换的农村金融新思路, 注重运用生活事例考察, 严格评定信用, 让“死资源”变成了“活资本”;通过信息、法治、文化下乡, 借鉴传统村规民约, 有效遏制滥办酒席等陋习问题。村规民约作为乡村的非正式制度, 内存惩戒监督、价值导向及传递内化[4]三大作用机制, 起着规范村民的行为、调节乡村社会矛盾、稳定乡村社会秩序的重要作用。
二、村庄治理架构:“四直为民”的合法性支持
“合法性”的概念, 在政治学、社会学研究中被广泛使用, 有法律合法性、行政合法性、社会合法性、政治合法性之分。合法性是一个可创造、可动员的重要资源, 是一个持续不断的建构过程。在基层层面除了“合法性”之外, 还要考量“合理性”, 在“合法性”与“合理性”中寻找村庄治理协同路径。由于经济生产方式变革以及村支两委从主要生产、组织和管理领域的退出, 农业企业代替了以家户为主进行的农业生产, 农业技术工人和农业体力工人兴起, 农业商品迅猛发展, 从根本上改变农村社会基础和政治经济结构。基于乡土社会建构的初级群体关系, 让位于基于契约关系而建构起来的市场关系, 村落自治逐渐转变为政府购买工作岗位的“他治”, 尤其在流转了土地的村庄, 出现农业企业化、农民职业化和居民养老化的“新三农”问题。这种结构性困境导致村庄治理资源的严重流失。凤冈县的“党群直议制”, 抓住村庄治理的合法性资源这个关键问题, 从主体、机制、价值、目标等方面作了实践探索, 是破解当前村庄治理结构性困境的一种资源增量策略。
(一) 主体建构:从一核为主到多元互补
在村庄治理“一核多元”架构中, 党组织是“一核”, 其他组织则是“多元”, 当“一核”的权力被无限放大, “多元”就形不成力量。从“管理”到“治理”, 都离不开主体性作用。当前, 存在乡镇党委政府“行政化”治理倾向, 村支两委的职能和权威弱化、虚化、边缘化, 自治型的合作组织没有充分发育, 尤其是面临农民生活个体化、社会组织碎片化、人口流动超常规化、村落共同体空心化、社会过疏化等复杂的困境, 农民的主体性作用无以彰显, 曾经实施的如“合村并组”遗留问题不少, 干部工作量与群众所享受服务量不成正比, 服务的“盲区”可能变成矛盾的“产区”。必须保障农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平等受益的权利, 将提升农民素质和精神风貌、增加农民发展机会和促进农民致富有机结合起来, 致力于促进农民全面发展。[5](P.95)“党群直议制”回归到村庄治理“一核多元”的基本组织架构上来, 突出“一核”的核心作用, 注意“多元”主体的培育, 吸纳乡村精英或乡贤等新力量, 将有魄力、有威信、有品德的党员、群众代表组织起来, 共同商议、共同研究、集体决策, 实现多元主体的互补, 从而解决了基层权力末梢的问题。
(二) 机制互动:从替民作主转向由民作主
农村综合改革促使各种利益关系调整、重组、碰撞, 纵向上行政科层关系萎缩, 横向上乡土社会结构性断裂, 基层组织逐步丧失对生产资料和劳动成果的统筹分配权, 加上自身统筹引领发展的能力有限, “替民作主”不再具有资源和市场, 萎缩为一些基本的协调、管理职责, 这与群众的期盼和要求相距甚远。城镇化、市场化、信息化打开了现代乡村治理的阀门, 赋予了农民合法追逐利益的最大自由权利, 他们对民主政治比以前更关心, 渴望通过一定的政治模式行使自己的权利。没有平等就无所谓协同和合作。在乡村社会, 农民的生活技能、社会经验、价值观念、个性心理等发生质的飞跃, 其传统性、依赖性在减少, 现代性、自主性在增加, 但乡村相对城市毕竟落后, 村庄治理面临“管理”失效而“自治”无力的机制运行窘况, 由是, 建立在权利、独立、民主、平等意识基础上的“参与式”治理模式, 成为一种较契合乡村实际的治理选择。在“由民作主”的机制作用下, 农村公共服务成为各个主体及各个要素的合作、协调与同步运动, 国家的单方供给让位于社会的协同治理。凤冈县也存在基层党政大包大揽、过多干涉微观经济和村民自治事务的问题, 在乡镇七站八所撤并乃至上划后群众办事成本增加, 鉴于“替民作主”资源的稀少和流失, 转而培育“由民作主”的资源, “直议”使党员、群众由被动作主变成自觉作主, 村庄治理由外力拉动转向内力引动, 乡村社会由管理走向治理, 开始善治的进程。
(三) 价值统摄:权益具象与话语赋权的契合
在当下乡村, 以儒家伦理为代表的乡村文化传统与乡村新生代所代表的现代文明之间存在冲突, 价值主体的多元化导致价值观念的多元化,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主流地位受到冲击, 更由于不同群体之间精神信仰、风俗习惯、利益构成等的差异, 精神和情感融合成为治理难题, 消除不和谐因素, 是村庄治理中价值整合协同的终极目标。随着改革的纵深推进, 乡村民生事业进一步落实落细, 惠民利民政策红利趋于具象化, 比如精准扶贫资金精准到帐, 低保资金、粮食直补等实行“一卡通”, 权益具象化所带来的政策效应, 凸显了社会的公开、公正和公平。群众共享性利益诉求得到基本满足, 但权利却并不见得同步增长, 相反, 在权益利益化、物质化的某些标配下, 其政治、文化、法律等权益可能被掩盖, 话语权被弱化, 乡镇服务群众的职能也受到削弱。“党群直议”是一场基层话语赋权的革命, 具有价值统摄的重要意义。它经历了三个阶段:2009年的改革试验催生议事会, 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建立组民主议事会;2012年由议事会催生党群直议, 以党员和群众直接提议、评议, 并全程参与审议、决议本组村民重大事务;2014年由党群直议催生“四直为民”, 建立“双向四议三公开”机制, 将议事过程→决议结果→执行效果及时向党员群众公开, 切实保障党员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着力解决议而不决、决而不行、行而无果的顽疾。
(四) 目标聚合:个性化需求与共享性利益的和谐
新时代农民对高端化、多样化、便捷化生活的需求增长, 积极投身全面小康社会建设, 但个性化需求与共享性利益之间存在矛盾, 这是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反映。振兴乡村背景之下, 作为待建之中的新村庄共同体的成员, 他们渴望富美新生活, 期盼共享发展成果, 有的离土不离乡, 有的建新不拆旧, 即使那些异地扶贫搬迁者仍心有所念, 难以割舍“村庄情结”。共享性利益在村庄社区如何体现, 需要大力探索。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是我国民主政治的基本要素, 坚持和完善这三大要素, 实现三者的有机统一, 对我国民主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具有决定性意义。新型的村庄治理是一条法治化、民主化、市场化之路, 应统筹兼顾国家、市场与社会的关系, 综合运用经济、行政、道德和法律等手段, 努力使个性化需求与共享性利益的关系趋于和谐。“四直为民”从村庄共同性难题进行突破, 又契合群众的个性化需求, 破解了当前工农、城乡关系下的利益部门化、矛盾基层化、责任悬浮化的治理困境, 实现由单向被动向双向主动、由传统方式向现代技术、由单一服务向全方位服务的目标转变。
三、村庄治理融通:“四直为民”的运作逻辑
乡村经过工业化、城镇化、市场化的洗礼, 人口大量向农村以外流动, 居民生活时空需要在城市与乡村之间进行分割, 二重性生活方式越来越普遍。同时, 乡村社会矛盾呈现上升趋势, 移民上访、土地维权、环境抗争等问题增多。这些状况反映了一定的城乡关系、工农关系、干群关系, 体现着行政关系的灵活度, 成为民生状况的“晴雨表”。在城市与乡村之间的差别与紧张关系呈现缓和趋势的同时, 村庄共同体越来越受到共同体外部因素的影响, 自身的组织系统、内生动能及内在秩序也在悄然发生变化, 蕴含着共享、互惠与共识的原则。“四直为民”立足于乡村整体及农民个性发展需求, 保持着治理融通的强大基因, 形成传统与现代相结合的内生动力机制。
(一) 党群直议:自治自主的权利设计
村庄治理不是客观本有、自然习得的, 需要不断地进行建构, 尤其要依善治理念将党的主张、国家政策和法律交给群众, 从实际出发探索具有自身特色的治理模式。“四直为民”凝聚了基层的大量心血和实践智慧, 是群众自治权利意识的觉醒和释放。“党群直议”涉及发展权 (基础设施、扶贫开发、村庄整治、土地流转、资源利用等) 、法治权 (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法律素质、建设法治社会等) 、道德权 (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等) 、监督权 (农村文化建设、移风易俗、文明新风、弘扬优秀传统文化等) 、社会权 (农村低保、养老救助、危房改造、邻里关系、环境保护、治安防控等) 诸方面。党员和群众直接参与本村本组重大事务的提、评、审、决并全程监督, 囊括了乡土生产、生活、生态的各个方面, 它所赋予农民的权利不是单一的而是综合的、不是设定的而是自主的、不是短期的而是长远的, 真正具有村庄共同体的发展特征, 反映了新时代农民的美好生活愿景, 形成了人心思上、人心思干的良好风气, 营造了健康向上、安定有序的乡土环境。
(二) 干群直通:开放通联的支持平台
由于乡村公共生活空间狭小, 人际关系复杂化, 尤其是城镇化加速农民市民化趋势, 村庄或只是一个居住空间, 或变成一个乡愁的象征, 农村社会被城市社区化, 日益趋向陌生人社会。另一方面, 由于乡村与城市间的关系变得更为密切, 信息化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村庄共同体的打造, 农民的生产方式、价值理念及行为方式发生潜移默化的改变, 为村民自治制度的优化与完善创造了重要条件, 也让困扰农村的“交通基本靠走、通讯基本靠吼、取暖基本靠抖、治安基本靠狗”的状况成为历史。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密切了城乡、工农之间的联系, 在“干群直通”工程中, 具长期性的是平台直通, 率先将群众工作机构从县、乡、村延伸到村民组, 群众说话、办事有地方, 难事有人帮、问题有人管;信息直通中, 探索建立了单位协办、集中会商、矛盾纠纷调处备案等制度, 使信访工作实现了根本转变;联系直通实现了干部与群众直接对话、直接沟通;声音直通实现党的声音进万家, 群众呼声直通上级领导和组织;情感直通有效解决了干部与群众沟通不畅、感情淡漠等问题, 乡村社会走向一个网络型社会。
(三) 县乡直达:利益共享的服务机制
“四直为民”又是一场输送、派送改革福利的大行动。“县乡直达”归结起来就是简政放权、资源下沉, 推进“政策、项目、技术、监管、人才”直达, 有效阻隔了部门利益化, 实现“费随事走, 人随事转”, 破解了部门和乡镇在服务发展、服务群众上的权责“两张皮”问题。直达既有基础设施和产业扶持, 也有民生资金管理及证照办理等事项;涉及到招投标、组织实施、质量监管、验收付款等事项;涉及到学习教育服务平台及网络学习组织;涉及到把乡镇站所或村组作为工程质量监管主体, 组织当地群众共同监督在建项目问题;涉及到人才与项目的“点对点”服务问题。其价值取向继承了传统整体性的集体主义, 起到了整合各种资源、聚合各种资本的重要作用。
(四) 民生直办:纾缓民怨的表达通道
村庄治理是化解基层矛盾的重要基础。如果说“干群直通”解决了干群情感相连的问题, “民生直办”则体现了马上就办、办就办好的作风, 构建了纾缓民怨的绿色通道。如对入学难、看病难、养老难的“三难”问题, 进行重点帮扶;建立“民情快递”通道, 按类别、按职责、按权限纳入精细的流程管理, 做到“小事不出组、大事不出村、难事不出镇、疑难杂症不出县、矛盾不上交”。在民盼直办中, 主要推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现代文明由城镇转向农村, 通过人才、资金、技术三下乡, 构建起城乡互动、融合发展的新机制。在民急直办中, 对农村基础设施现状进行排查, 按照“一事一策”原则, 深入推进各项工作。还建立了民意直办的整改和考核问责机制。
四、村庄治理协同:“四直为民”的善治趋向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 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经过改革开放40年来的发展, 乡村社会的基本问题, 从物质生活匮乏下的生存性、保障性、温饱性的问题, 演变为逐步创造美好生活中的发展性、平等性、共享性的问题, 这也更加凸显了协商民主的重要作用。十九大报告指出, “有事好商量, 众人的事情由众人商量, 是人民民主的真谛。”“加强政治协商民主制度建设, 形成完整的制度程序和参与实践, 保证人民在日常政治生活中有广泛持续深入参与的权利。”凤冈县所探索的“四直为民”工作法, 对于村庄共同体的建构推动是二重的:“党群直议”和“干群直通”建构了村庄治理的内部认同性资源, “县乡直达”和“民生直办”建构了村庄治理的外部效能性资源。这个底层治理设计, 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村庄治理融通, 揭示了乡村振兴中村庄治理协同机制建设要求。社会治理协同机制构建, 包括政府主导、责任分担、合作动力、运行保障、平等协商、集体行动、利益平衡、信息共享、监督评估等方面。“四直为民”从方法论上破解了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和服务群众的问题, 但惠民利民之事决非方法所能简化, 对于日益式微的村庄共同体更不能画饼充饥, 治理协同机制将使村庄治理走向善治。
(一) 参与式治理的制度保障
村庄治理是一种基于自治权利的参与式治理, 必须适应治理主体协同性、客体公共性、介体综合性的发展趋势。凤冈县以党群直议为突破口进行了“四直为民”的制度创新和实践创新, 重视成果的有效运用, 形成了一些政策性方案, 进一步创造了良好的制度环境。在脱贫攻坚的强力推动下, 农村全面小康指日可待, 乡村振兴战略即将展开实施, 农村居民开始关注自身生活质量的提高, 关注公平正义实现度, 尤其共享性诉求增多, 注意运用法治保护自身权益。但同时, 也受到一些不良情绪的困扰和牵引, 对村庄共同体缺乏内在认同和重建激情。从理论上分析, “制度是关于博弈如何进行的共有信念的一个自我维系系统”[6 (P.102) , 表现为一种制约规则, 或者是对惯例的规范化、正式化, 需要认同及执行。如果仅仅依赖政府的支持性力量而缺少乡村内生性力量和市场力量的参与, 乡村发展必然大受其限, 底层设计虽然可针对不完善之处随时修订, 但存在缺乏回旋余地的风险, 贫困群众更经不起折腾, 要避免直议疲劳或直议宽泛的消极现象出现, 同时民主政治一定要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具体阶段相适应, 超越发展阶段性特征, 将会有悖民主的初衷。因此, 要从社会结构层面考虑社会上大多数人的利益是否被纳入制度安排之内, 是否能努力实践公平正义、惩恶扬善, 是否能做到公正透明、机会均等、平等参与, 最重要的是大多数人对这个制度安排的获得感、满意度如何, 这既是村庄共同体重建的一种主观感受, 又是对乡村振兴战略的一种未来预期。
(二) 乡土性权力的生产与激活
乡土最怕受到来自体制内的支配性权力的侵害, 底层群体在合法利益受损时采取极端的自我救济行为, 以抵制或反抗支配性的权力, 从而塑造了反支配的权力。从权力的来源及构成看, 它“所对应的人类能力不仅仅是行动的能力, 而且是共同行动的能力。权力绝对不是属于某个个人的所有物;它属于某个群体并且只有在这个群体聚集在一起的情形下才能维持其存在。”[7]因此, 在早期乡村生活图景中, 农民通过自身的组织与动员能力反支配权力, 通过非对抗性抵制与合作的方式反对不公正的剥夺, 守护乡土资源和精神家园, 以争取可持续性的保障。乡村治理的社会资本主要有宗族资源、民族资源、民间权威人士等, 这些特殊资源具有参与社会教化、增强凝聚力等优势, 但也有挑战基层政府权威、分裂社会的负面性。党群直议制的建构, 可以说是对支配性权力的减缩, 对反支配性权力的有限消弭, 这两种权力可能此消彼长。“四直为民”体现了党与人民一同想、共同干的执政新理念, 在乡土社会既定的结构、场域和情境中, 需要进行经济、社会、文化与符号方面的资源的生产或激活, 只有从本地群众利益出发, 符合本地文化传统和规则的治理设计, 才具有融通性和持久性。如“四列一培训”机制中, 把议事会中的优秀党员列入组级党支部委员、把符合条件的议事会骨干成员列为党员发展对象、村民代表列席党员大会、议事会成员列席组级党支部委员会, 对组议事会成员和村民代表进行相关政策、法律法规的培训, 突出基层组织、党员、群众的职责主体和作用主体, 这也激发了村庄治理的积极性因素, 实现治理方案最优化和功能最大化。
(三) 无边界矛盾的错位纾解
间接与直接、在场与不在场、虚拟与现实的对应, 也成为基层矛盾的新表现形式, 可谓当下无边界社会矛盾冲突的客观反映之一。在利益关系的重构和调整中, “社会矛盾激化了人的边界意识, 强化了人的能动性和受动性, 在冲突与妥协中不断调适和规定新的边界内容”[8], 无论传统性的血缘共同体、地缘共同体及精神共同体, 或是现代性的利益共同体、命运共同体和生态共同体, 矛盾并非线形反映, 可能在交织、胶着中井喷式呈现, 基层矛盾生态不容乐观, 在强调“平等参与”“伙伴关系”“多中心”的同时, 不要模糊了各行为主体的责任和界限。因此, 既衡量治理实践的合法性, 也要衡量治理实践的合理性, 从内部对治理权力的实施进行限制。根据生态位理论, 在生态系统和群落中, 每个生物物种因生存竞争而拥有其适应性时空位置, 但在资源短缺的情况下, 同一生态位的物种之间必然出现优胜劣汰的种间竞争, 此时弱势一方如果能够主动地调适生态位, 其生存发展空间或许顿开。乡村社会治理在很大程度上可简括为村庄治理, 也就是新形势下的社区 (乡镇及村也是一个大社区) 治理, 社区矛盾既有共同性的根本利益矛盾, 也有普遍性的具体利益矛盾, 随着个体权利意识的觉醒, 人们的行为取向逐渐从“义务本位”向“权利本位”转变, 但乡村利益纠纷形式多样、主体复杂、维权多元, 采取传统的制度性迟钝或选择性的压服解决均难以奏效, 可寻求错位纾解, 即将基层矛盾冲突关系分为直接利益关系人与非直接利益关系人两种, 直接利益矛盾可通过直议直办解决, 非直接利益矛盾则通过直通、直达解决, 其治理效果是不可估量的。
(四) 多元化主体的合作共治
传统乡村共治的基本框架是族权、绅权和政权, 它与传统以家庭为核心的儒家伦理人格深度契合。新中国成立, 人民当家做主人, 确立了一元化的治理体制, 随着人民公社体制的瓦解, 乡村出现了管理真空, 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使村民自治逐步落实, 形成了多元权威并立的乡村治理格局。新型集体经济组织深刻改变了个人与集体的关系。在民权得到大幅彰显的同时, 村支两委选举成为基层民主政治的重头戏, 利益各方利用村域权威总量的制度平台进行合法性竞争。但传统共同体解体后遗留下来的公共空间, 并没有被有效地建立起来, 从现实的困境中想象共同体, 或人为地制造共同体, 权威型人格就这样诞生了, 这是传统中国社会心理最深层的底蕴, 它尤其在计划经济时代的单位制及全能型政府下得以强化。对权威的认同、服从与依赖, 是社会秩序稳定的保障, 这种传统村治格局因现代民主制度嵌入而逐渐改变, 村民自治从权威性向代表性转型, 由于社会和市场的组织发育不良, 必然出现部分权威真空和治理性危机。不能一味地强调国家权力的无限制、无区别的输入, 要注意利用非正式制度的作用, 建构乡村社会内生性主体, 利用并适应正式制度所提供的法律、政策等资源, 建构合法性基础。比如, 公共权威的缺失成为形塑村治实践形态的新变量, 传统村规民约的治理作用递升, 要正视乡村社会经济和伦理关系嬗变的现实, 创设社会氛围和制度环境, 建立一种适应乡村生活需要的道德风险防范和代价补偿机制。[9]在借鉴“四直为民”方法推进农村社区建设进程中, 要注重农民主体性培育, 充分发挥政府、市场、社会三大部门的优势, 形成合作共治的关系。
(五) 文化安全的动态监测
改革进一步释放了社会群体与独立个体的活力, 市场化的改革使身份群体从旧有的体制束缚内脱离出来, 这也给予了广大农民群众以地位和权利, 乡村发展需要包括农民在内的“许多人协作, 许多力量融合为一个总的力量”[10](P.469), 这种新的力量形成一种协同力。城乡融合发展下的当代农民正走向职业化、市民化, 但他们在传统与现代、固守与创造中无比纠结, 比如农村内的产业工人或进城的农民工都处于临工化的状态, 有业可从和获取较理想的收入是农民工讨薪行动的首选, 目前权益救济的制度性通道拥挤且潜在成本不低, 非正式乡土关系网络的聚变性力量不可低估, [11]滋生一些社会问题。部分村庄因空心化严重逐渐成为“孤岛”, 这也是乡土的“文化孤岛”, 既非村民所愿也非乡村振兴的未来, 因而村庄治理又是一场涉及文化安全的治理。基层群众的创造力诞生了底层设计, 顶层设计往往是基层群众创造力的理论提升。党群关系是党建构执政合法性的必要来源, “四直为民”的底色就是群众工作体制机制和方式方法的创新, 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实践创新。实践证明, 没有高度的文化自信, 没有乡村文化的繁荣兴盛, 就没有乡村振兴的美好未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发生转变, 改革进入深水区和啃硬骨头阶段, 乡村社会的非和谐问题不断涌现, 同时乡村面临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战略融合发展的新课题, 群众的思想觉悟、道德水准、文明素养也需要一个大提升。必须强化党员干部的民本意识, 增强群众的民主参与意识, 关注民众的日常生活, 注意文化安全问题, 在释放改革红利和政治活力中, 必须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 加强乡土文化治理, 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激励人们向上向善、孝老爱亲, 构建新的村庄共同体。
五、结语
回到本文“共同体”的切入点来, 尽管时代气象万千, 社会仍客观存在村庄、单位、群体、民族等各种形式的共同体, 表征着不同的认同感、价值感、归属感和责任感, 村庄共同体传承着整体至上、共存共荣、天下大同、向善向上的价值取向和精神力量, 也寄寓着新时代农民的向往和追求。国家治理需要提振共同体理念及其价值, 基层治理同样要建构和强化村庄共同体, 滋养乡村振兴的伦理之根。改革开放以后, 乡村威权型人格的衰微、自治型人格的微小、认同感的弱化, 导致了村社“共同体”向“空心化”状态的衍变, 完全可通过“村社共同体”的重塑和“城乡共同体”的建构, 来消弭“村社空心化”[12]的多重困境。“四直为民”法是西部民族地区基层协同治理的一个创新探索, 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 其生命力在于本土性的民主设计, 以融通和协同的方式建构共同体, 实现了党内民主与人民民主的有机结合, 村庄治理因而有效。在协同治理下, 政府一方面要树立多元治理、共建共治共享的新理念, 综合运用行政管理、法治手段、道德约束、市场机制以及社会政策等方式和手段, 同时积极建立健全制度化的沟通渠道和参与平台。乡村振兴完全有必要从村庄共同体建构切入, 发挥基层群众自治权利, 激活村庄治理资源, 进行以人民为中心发展的参与式、自主性治理, 这对于提高乡村治理水平、防范乡村社会风险, 实有百益而无一害。
乡村振兴需要各个要素、各个方面的相互协调、合作与同步运动, 从“四直为民”探索来考察乡村社会协同治理, 其成效必定“会从很多个别事实中———像图画拼板玩具那样———得出一个崭新的图景来。”文化共识可以修复乡村生活共同体的文化断裂, 促进价值日益分化与多元化的乡村社会达成新的共识, 进而形成村庄治理融通, 人们对新的村庄共同体寄予了更多期待。从基层治理来说, “四直为民”法是一种群众路线工作法, 与毛泽东曾经指示学习推广、习近平指示坚持发展的“枫桥经验”, 有着内在的一致。在新时代的基层社会治理中, 弘扬协同治理的思维模式, 以法治化、制度化方式对行为边界、协同模式进行明晰, 必将进一步使乡村治理走向全面协同的新境界。(作者:冉光仙 徐兴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