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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储备库入库指南之大气污染防治项目储备

来源:原创  时间:2025-07-29  点击:25
为进一步优化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储备工作,切实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进美丽中国建设提供精准支撑,不断提升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指南。本章将重点阐述大气污染防治项目储备库的入库要求。

为进一步优化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储备工作,切实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进美丽中国建设提供精准支撑,不断提升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指南。本章将重点阐述大气污染防治项目储备库的入库要求。

一、总体要求

申报入库的项目应以“十四五”大气污染防治主要任务为重点,与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规划等重点任务相衔接,能够实现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精准支撑,促进大气环境质量改善,协同控制二氧化碳排放。

二、入库项目范围及类型

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支持范围包括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大气环境治理和管理能力建设,细颗粒物(PM2.5)与臭氧(O3)污染协同控制,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削减,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有关重要事项。申报入库的项目类型包括燃煤污染控制、锅炉综合治理、工业污染治理、移动源污染治理、大气环境监测监管能力建设、大气污染防治新技术示范工程以及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有关重要事项相关的项目等。其中:

燃煤污染控制以散煤治理为重点(包括取暖、生活等民用散煤,餐饮、洗浴等商业经营性炉灶散煤,以及种植业、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等农业散煤)。

锅炉综合治理以燃煤锅炉淘汰或清洁能源替代、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燃气锅炉低氮改造或改电、生物质锅炉整合替代或深度治理、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锅炉深度治理等为重点。

工业污染治理以工业炉窑综合治理(包括炉窑淘汰,清洁能源替代,末端治理等)、挥发性有机物(VOCs)综合治理(包括源头替代、末端治理、无组织排放治理、“绿岛”项目建设等)、钢铁/水泥/焦化企业超低排放改造、重点行业环保绩效等级提升、产业集群综合整治等为重点,相关清洁运输部分参照移动源污染治理。

移动源污染治理以国一及以下(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淘汰、新能源替代或改造,国四及以下非营运货车淘汰、新能源替代为重点。

能力建设以监测能力建设(包括环境空气污染物监测,大气污染源监控监测,环境空气氨监测,工业园区和产业集群监测、颗粒物组分和光化学监测、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监测,公路、机场、港口、铁路货场、物流园区等重要交通枢纽及主要交通干道空气质量监测等)、监管能力建设(包括秸秆禁烧管控、移动源监测执法设备、便携式污染物快速检测设备等)、大气环境综合监管信息化平台建设、大气污染物与温室气体融合排放清单编制、源解析、具备导航定位的监测执法设备更新等为重点。

新技术示范工程以先进性强、减污降碳效益突出的大气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的示范工程和应用推广等为重点。优先支持生态环境领域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等国家科技重大项目成果和《国家污染防治技术指导目录》鼓励的技术应用示范。

已纳入中央财政支持的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项目可直接纳入中央项目储备库管理。对点多面广的环境治理内容,如散煤治理、锅炉淘汰或改造、企业集群综合整治、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等,可在一定区域范围内打包形成一个整体项目,集中推进。对于大气污染防治进程相对领先、污染排放主要来自居民生活与社会运行相关的城市,在上述支持范围的基础上,根据空气质量改善需要,坚持实事求是原则,支持其拓展更精细化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具体项目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以解决突出大气环境问题为导向,项目实施对大气污染物减排或大气环境管理能力提升有直接贡献,与国家和地方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措施一致。

(二)项目技术路线先进科学、环境效益良好,主体工艺成熟、高效、适用,工程绩效明确、可量化、可考核,项目建成后能够可持续运行,鼓励新技术示范工程。

(三)项目建设内容描述清晰、真实可靠。污染治理类项目应明确排放现状、计划采用的技术、深度治理目标;淘汰类项目应明确淘汰的设备、生产线具体信息,确保不具备复产条件;能力建设类项目应明确建设项目的详细内容、购置设备的具体类型和数量等;打包项目应明确具体整治方案、具体措施、治理要求等。投资总额依据市场价格、项目实际需求进行测算,设备仪器等单价、数量应合理可靠。

(四)项目前期工作基础较好,成熟度达到入库要求。

三、不予入库的情况

(一)燃煤污染控制:无详细信息的锅炉、炉窑淘汰类项目;建设内容描述不清晰的项目;洁净煤生产利用项目等。

(二)工业污染治理:未明确治理技术和治理目标的项目;企业达标排放改造项目;采用非成熟高效治理技术的项目;烟气脱白(烟羽治理)项目;除 VOCs“绿岛”建设项目外其他新改扩建“三同时”项目;节能改造项目等。

(三)移动源污染治理:属于“两新”政策补贴范围的;达到报废年限或距离报废年限不足一年的;非法车辆、无法提供当地购车发票或登记证明的;无法提供报废拆解证明或车辆出口证明、重复申报等情形。

(四)能力建设:未纳入本省相关能力建设方案的能力建设项目,不符合大气环境管理实际工作需求的能力建设项目,国控站建设及实验室建设;购买服务类项目等。

(五)其他不予入库的情形:道路及工地扬尘治理项目,秸秆综合利用项目,燃气管网、供热管网、电网、换热站、LNG 储运设施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日常工作经费类项目,科研类项目,运行维护类项目;已获得中央基建投资等其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或价格补贴的项目;投资总额低于 200 万元的工程治理类项目;已完工的项目;其他与大气污染防治关联性不大的项目或成熟度不符合入库要求的项目等。


四、入库材料要求

申报入库项目需提交材料:

(一)项目成熟度证明材料。工程类项目应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及其批复或项目备案文件,能力建设类项目应提供本省相关能力建设方案、项目实施方案及批复文件,淘汰补贴类项目、点多面广的打包类项目应提供当地政府或主管部门有关工作方案。确实无法提供以上材料的项目应提交可证明其已明确列入地方政府大气污染治理计划或重点工作的相关材料。

(二)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参考附表)。

2025年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储备库入库指南之大气污染防治项目

2025年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储备库入库指南之大气污染防治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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