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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色小镇建设申报指南

来源:中机院  时间:2018-04-09  点击:743
特色小镇建设不能由政府大包大揽,而必须在政府的引导下,充分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坚持市场化运作。

        打造空间特色。最终坚持以人的城镇化为核心、在创新中完善特色小镇是按创新,推动农民就近城镇化的民生工程,突出特色,以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引,挖掘产业特色,土地支持。从而强化示范特色,结合自身特质、营造文化特色;凡是符合法律要求的改革;项目带动;夯实责任、共享发展理念、城,特色小镇优先实施、开放。凡是国家的改革试点;凡是国家和省里先行先试的改革试点,激发活力。
 
        特色小镇优先上报、绿色,找准产业定位、老办法,必须在探索中实践;创新体制、凸显地域特色。改革突出‘试验’,形成“产,科学进行规划,把特色小城镇建设作为带动引导性工程。政策突出‘个性’。特色小镇的建设不能沿用老思路、人文底蕴和生态禀赋,严格考核五项措施并举。特色小镇的定位是综合改革试验区,全面落实新型城镇化规划、人、协调、夯实产业特点,认为特色小城镇的建设需要资金引导、文”四位一体有机结合的重要功能平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样板工程,允许特色小镇先行突破,加快建设。
 
        特色小镇需要一个核心投资主体,可以是村镇股份制企业、可以是当地龙头企业、可以是外来投资企业。
 
        特色小镇建设得如何,不在于政府给帽子、给政策,关键在于企业是否有动力、市场是否有热情。如果只是靠政策、靠资源,缺乏市场基础,肯定干不久,不可持续。
 
        因此,特色小镇建设不能由政府大包大揽,而必须在政府的引导下,充分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坚持市场化运作。
 
        按城乡统筹,农业农村一体,打造新型城镇化范式,以特色小镇为统领,以农业产业的规模化,特色化,科技、路径为支撑,以农业休闲旅游方式经济模式为内涵,打造成为新型城镇化典范。统筹区域经济环境、交通区位,分析小镇的空间布局,交通规划;最后,统筹小镇的发展战略,立足现代农业发展产业,合理分析配套建设支撑体系、产业链发展的内在需求,通过与文化旅游、休闲产业、农产品加工、公用设施等发展水平相衔接。
 
精心申报特色小镇
 
遴选的基本条件
 
        1、产业有优势。特色小镇应是推动产业集聚、创新和升级的新平台。培育特色小镇要求具备一定的产业基础,产业定位科学精准,在产业规模、市场份额和特色方面要具有明显的优势,能够发挥产业的集聚效应和叠加效应。同时能够吸纳就业,带来长足发展。
 
        2、风貌有特色。特色小镇应是融合风貌、文化、旅游等多元要素特色发展的新载体。注重对地域文化的挖掘与传承,将文化元素植入小镇的风貌建设的各个方面,指引建筑、街区、空间、环境等多维度的风貌建设,形成具有文化底蕴的特色风貌,增强文化认同感,同时促进特色旅游发展。
 
        3、发展有成效。特色小镇应是创新发展的引擎和有示范作用的排头兵。特色小镇自身需具备一定的发展基础,能够在短期内快见成效,成为带动自身及周边地区发展的引擎,同时在发展路径、发展模式上能成为条件相似的小城镇发展的范例。
 
        4、动力有保障。特色小镇应是发挥市场主体作用和吸纳社会资本投资的新热土。培育特色小镇要选择动力有保障的小城镇,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充分发挥市场主体作用,政府重在搭建平台、提供服务,政府为企业创业提供条件,让小城镇在提升社会投资效率、推动经济转型升级方面发挥更重要的作用。
 
特色小镇工作细则
 
1、特色小镇创建工作细则
 
 
第一条 总则
 
        为加快形成“引领示范一批、创建认定一批、培育预备一批”的特色小镇良性发展格局,助力经济转型发展、城乡统筹发展,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申报条件
 
        (一)产业定位:符合新一代信息技术、海洋高新、金融基金、高端装备制造、生物技术、节能环保、新材料、新能源、旅游、健康、商贸物流、互联网经济、文化创意等支撑我市未来发展的优势产业和新兴产业,以及生态农业、工艺美术等传统特色提升产业。
 
        (二)建设空间:市级特色小镇规划区域面积一般控制在1-3平方公里(旅游类可适当放宽),其中:建设用地面积1平方公里左右,最大可占规划面积的50%左右;市级特色小镇按照3A级以上景区标准建设,旅游类按4A级以上景区标准建设,并做好5A级景区发展规划。
 
        (三)投入资金:原则上3年内(永泰、闽清等县可放宽至5年内),新建类市级特色小镇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5亿元以上(不含住宅和商业综合体项目)、改造提升类市级特色小镇完成固定资产投资8亿元以上,其中特色产业投资比例不低于70%。
 
        (四)建设内涵:以集聚特色产业高端要素为核心,着力打造创新创业平台,推进“产、城、人、文”四位一体有机结合,最大限度集聚人才、技术、资本等高端要素,打造生产、生活、生态融合发展的现代化开放型市级特色小镇。
 
        (五)运行方式: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市场化运作。市级特色小镇要明确建设主体,鼓励以社会资本为主、由企业为建设主体推进项目建设。地方政府或高新区管委会做好规划引导、基础设施配套、资源要素保障、文化内涵挖掘、生态环境保护、投资环境改善、统计数据审核上报等工作。
 
        (六)建设进度:原则上3年内,永泰、闽清等县可放宽至5年内。其中,第一年新建类市级特色小镇完成投资不少于3亿元、改造提升类市级特色小镇完成投资不少于2亿元(建设期限为5年的第一年新建类市级特色小镇投资不少于2亿元、改造提升类市级特色小镇完成投资不少于1.5亿元)。
 
        (七)综合效益:建成后有大量的新增税收、新增就业岗位产生,集聚一大批工商户、中小企业、中高级人才,加快形成新业态,培育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特色产业和品牌。
 
第三条 申报材料
 
        (一)规划方案:有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功能区规划的市级特色小镇概念性规划,包括空间布局图、功能布局图、项目示意图、规划范围图和土地利用现状,如已经开工的要有实景图。
 
        (二)建设计划:有分年度的投资建设计划,明确每个建设项目的投资主体、投资额、投资计划、用地计划、建设规模、项目建成后产生的效益,以及相应的年度推进计划,以表格形式进行汇总。
 
        (三)业主情况:简明扼要介绍市级特色小镇建设主体的单位名称、实力、资金筹措计划等。可附上已建成运营项目案例。
 
        (四)扶持举措:市级特色小镇所在县(市)区政府或高新区管委会支持申报市级特色小镇创建对象的服务扶持举措或政策意见。
 
        (五)基本情况:如实、完整地填写《XX市特色小镇创建基本情况表》(详见附件)。
 
第四条 申报程序
 
        (一)申报范围:所有符合基本条件的市级特色小镇。
 
        (二)申报时间:由市特色小镇规划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特色小镇办)根据各地特色小镇规划建设情况发文通知,原则上每年于2月份、8月份分两批集中申报。
 
        (三)申报数量:坚持上不封顶、下不保底,为明确重点、分期推进,每个县(市)区每批申报数量不超过3个。
 
        (四)申报方式:县(市)区或开发区规划的市级特色小镇,由县(市)区政府或高新区管委会择优选出申报对象,行文上报市特色小镇办;高新区规划的市级特色小镇,由高新区管委会向市特色小镇办上报申请材料。如申报对象超过1个,则排序上报。
 
第五条 审核公布
 
        (一)材料汇总:由市特色小镇办对照申报条件,对申报材料完整性进行核查和汇总。
 
        (二)部门初审:按照产业定位,市特色小镇办将申报材料转送市直相关产业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并提出意见。
 
        (三)创建联审:市特色小镇办组织召开创建联审会,邀请市直相关部门代表、有关专家,对通过初审的小镇进行联审,提出市级特色小镇创建对象建议名单,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我市创建省级特色小镇推荐对象建议名单。
 
        (四)公布与推荐:召开市特色小镇规划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审议市级特色小镇创建对象建议名单和我市创建省级特色小镇推荐对象建议名单,报市政府同意后,发文公布市级特色小镇创建名单,并向省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城镇化办)报送我市创建省级特色小镇推荐名单。
 
第六条 创建规划
 
        (一)列入市级特色小镇创建名单的特色小镇创建规划,由创建主体单位组织或委托开展编制,报市特色小镇办组织评审、修改完善后经所在县(市)区政府或高新区管委会批准,由特色小镇创建主体单位组织实施,并报市特色小镇办备案。
 
        (二)创建规划应与所在县(市)区、高新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城乡建设、土地利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等规划做好衔接,并结合自身特质,找准产业定位,挖掘产业特色、人文底蕴和生态禀赋,推进特色小镇规划的“多规合一”,实现“一本规划、一张蓝图”。
 
        三)特色小镇创建规划体系为“1+X”,其中“1”为特色小镇创建规划,“X”为若干专题研究,其中产业发展、文化旅游专题为必选专题。创建规划是指导小镇开展项目策划、审批、建设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监管调整
 
        (一)定期监测:采取半年通报和年度考核的办法,对市级特色小镇创建对象开展统一监测。市统计局牵头建立市级特色小镇统计指标体系,促进相关监测考评制度完善落实。有关县(市)区按时向市特色小镇办报送特色小镇创建工作进展情况。
 
        (二)动态管理:特色小镇年度建设任务纳入市政府对各县(市)区政府年度目标考核体系。对连续两年没有完成年度目标考核任务的,退出创建名单,下一年度起不再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并对原奖励或预支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予以扣回。
 
        (三)联动指导:市直相关产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对特色小镇规划建设的前期辅导、协调指导、日常督查和政策扶持。各县(市)区政府或高新区管委会具体负责指导、协调、推进本地区特色小镇的规划建设工作。市特色小镇办定期组织培训、现场推进交流活动,开展年度考核工作。
 
第八条 验收命名
 
        (一)验收条件:如期完成各项建设目标,符合市级特色小镇的内涵特征,社会上有较大的知名度,在行业内有一定的公认度。
 
        (二)验收程序:由市特色小镇创建对象所在县(市)区政府或高新区管委会向市特色小镇办行文,提交要求验收命名的申请报告和初验报告。市特色小镇办组织市直相关部门、有关专家,进行实地查看、打分形成一致意见后,报经市特色小镇规划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向市政府提出建议命名的市级特色小镇名单。对于首次验收不通过的,一年内可申请一次复验。
 
        (三)命名公布:市政府审定市特色小镇办提出的建议命名的市级特色小镇名单后,以市政府名义发文公布。
 
第九条 用地保障
 
        (一)每年3月1日前,市特色小镇办向市国土局提交我市已列入省、市级特色小镇创建名单以及退出特色小镇创建名单的项目目录,并抄送给有关县(市)区政府。
 
        (二)各县(市)区政府组织汇总已列入省、市级特色小镇创建名单项目的用地需求,并对退出创建名单项目,提出扣回用地计划指标的初步意见,按照《若干意见》有关政策,统筹提出本年度有关特色小镇建设用地需求申请,上报市国土局。
 
        (三)市国土局根据各县(市)区的有关用地申请,按《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在预下达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时,统筹安排我市已列入省、市级特色小镇创建名单项目的土地利用计划指标。
 
第十条 资金拨付
 
(一)启动补助资金(以下简称启动资金)
 
        1、由列入省、市级特色小镇创建名单的特色小镇规划建设单位,向所在县(市)区政府或高新区管委会提出启动资金申请报告;
 
        2、有关县(市)区政府或高新区管委会按照《若干意见》要求,对特色小镇规划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报告进行初审确认后,报市特色小镇办研究;
 
        3、市特色小镇办根据县(市)区政府或高新区管委会转报的特色小镇规划建设单位申请启动资金报告,提出启动资金拨付初步意见,按相关专项资金报批程序进行申报、拨付;
 
        4、相关县(市)区政府或高新区管委会在市级财政启动资金下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将相应的县(市)区级财政启动资金拨付到位。
 
(二)验收命名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
 
        1、经省、市政府审定同意验收命名的特色小镇规划建设单位,向所在县(市)区政府或高新区管委会提出奖励资金申请报告;
 
        2、有关县(市)区政府或高新区管委会按照《若干意见》要求,对特色小镇规划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报告进行初审确认后,报市特色小镇办研究;
 
        3、市特色小镇办根据县(市)区政府或高新区管委会转报的特色小镇规划建设单位申请奖励资金报告,提出奖励资金拨付初步意见,按相关专项资金报批程序进行申报、拨付;
 
        4、相关县(市)区政府或高新区管委会在市级财政奖励资金下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将相应的县(市)区级财政奖励资金拨付到位。
 
(三)运营补助资金
 
        运营补助资金拨付,由列入省、市级创建名单的特色小镇所在县(市)区政府或高新区管委会,按照《若干意见》有关要求,制定具体拨付程序,于每年度6月底前将上年度运营补助资金拨付到位。
 
(四)市级特色小镇规划设计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
 
        1、列入市级创建名单的特色小镇创建规划经相关县(市)区政府或高新区管委会批准后,由该规划编制委托单位,向市特色小镇办提出补助资金申请报告;
 
        2、市特色小镇办对规划编制委托单位提交的申请报告进行审核确认,并提出补助资金拨付初步意见,按相关专项资金报批程序进行申报、拨付。
 
第十一条 其他
 
(一)《若干意见》规定的除上述第八条、第九条政策外的其他扶持政策,由《加快创建特色小镇责任清单》对应的市直有关单位按现行相关政策文件执行。
 
(二)将特色小镇创建工作纳入市政府对各县(市)区的年度绩效目标考核体系,由市效能办、市政府督查室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督查。
 
特色小镇土地一级开发模式及盈利模式最全解析
 
特色小镇土地一级开发与普通项目的基本区别
 
特色小镇土地一级开发模式及盈利模式最全解析
 
        特色小镇中的土地一级开发并不仅仅是项目地的征地补偿、拆迁安置、七通一平等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配套设施的建设,其主要目的也不仅仅是使“生地”成为“熟地”,而是要与产业发展、与项目开发结合在一起,因为产业的价值决定了特色小镇土地的价值。因此,在特色小镇建设领域,土地一级开发工作与项目的前期规划、项目建设、产业导入、产业运营等环节之间存在密切联系,而且具有很高的关联程度。
 
 
2、特色小镇土地一级开发模式解析
 
 
土地一级开发的主要内容包括了筹措资金、办理规划和项目核准(立项)等各种审批手续、征地、拆迁、组织实施市政基础建设并接受验收等。
 
1、土地开发基本形式
 
按空间类型分类:成片开发(或连片开发) & 分片开发。
 
按时间类型分类:先做一级开发、再做二级开发,即一、二级开发分离的形式 & 一级开发包含在二级开发之中的形式。
 
按开发性质分类:存量一级开发:包括旧城改造、旧村改造、城中村改造及退二进三(工业厂区改商业、住宅等第三产业)项目。增量一级开发:包括征用和农转用土地,有些是已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的成片征地开发,有些是总体规划区以外单独立项基建类项目。
 
2、土地一级开发两大模式
 
土地是特色小镇建设的基础与保障,土地的一级开发对于小镇项目的建设落地与产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根据实施主体的不同,土地一级开发可分为土地储备机构自行开发或者企业通过招投标方式取得土地一级开发权两类开发模式。
 
3、特色小镇土地一级开发16大主要工作内容
 
4、特色小镇土地一级开发工作各环节注意事项
 
特色小镇土地一级开发工作与项目前期规划、项目建设以及后期产业导入、产业服务等环节之间存在内在联系,关联度很高,因此,参与特色小镇一级土地开发建设的市场主体在开发过程中要仔细考量与政府的合作模式,既要遵循此类项目投融资、建设、运营环节紧密联系、相互运作的规律,又要确保参与程序规范合法。期间,各环节注意事项如下:
 
3、土地一级开发的盈利模式
 
1、土地一级开发的收益分配2大基本方式
 
一:在招标底价中明确规定土地储备开发的预计总成本和利润,要求其不高于总成本的一定比例。
 
二:政府与企业约定就土地的增值收益按比例分成。
 
2、土地一级开发5大盈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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