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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鉴台湾休闲农业园区发展模式成功之处!

来源:中机院  时间:2016-05-31  点击:725
台湾发展休闲农业已有40 多年的时间, 其对休闲农场的管理规制、 开发建设、品质认证、财政扶持等,均具有较为完整的政策引导体系。对比台湾休闲农场, 有以下几点借鉴。

        通过对我国台湾地区休闲农场的实地考察, 提出台湾引导休闲农场发展的法制、规范、管理等经验。对比大陆现阶段休闲农业园区的发展, 提出目前园区开发、建设、管理中存在专项法规缺失、 用地政策不明、标准引导杂乱等问题,并提出应加强理论、立法、 规范、 政策等方面的探索和研究,以推进大陆休闲农业园区的有序发展。
台湾休闲农业园区规划案例,台湾休闲农业园区策划方案
 
         自2013 年中央“一号文件” 鼓励“资本下乡”、首提“家庭农场” 后, 工商资本进入农业发展农业特色园区, 家庭农户发展家庭示范农场已成为了目前大陆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方式的主要方向, 休闲农业园区和家庭式的休闲农场也成为了休闲农业的主营业态。
 
         一、台湾发展休闲农业园区的经验
         从经营主体的行为特征看,大陆的休闲农业园区、休闲农场、观光农园、乡村酒店、农家乐等均属于台湾“休闲农场” 的概念范畴。台湾发展休闲农业已有40 多年的时间, 其对休闲农场的管理规制、 开发建设、品质认证、财政扶持等,均具有较为完整的政策引导体系。对比台湾休闲农场, 有以下几点借鉴。
 
         1.1管地不管人, 休闲农业专项法规较为完善
         台湾农业的发展也经历了从属地属人制( 即农用地使用必须是农户本身) 向属地不属人制( 农地经营多元制) 、 从农地农业经营为主导( 农地经营中农业收入必须占主导) 向农地休闲经营为主导( 休闲旅游收入占农地经营主导) 的发展历程, 休闲农场经济也从农业经济向农游体验和服务经济转变。作为台湾休闲农业法规之法源的“农业发展条例”于1973 年9 月3 日制定颁布, 之后历经 8 次修正 4次增订, 在2010 年12 月8 日公布增订后, 形成现行的总共77 条法律形态。主要规范了土地利用、 农业生产、 农产运销、 价格与贸易、 农民福利与农村建设,以及农业研究与推广, 并明确了“休闲农业”、“休闲农场” 的名词定义, 为后续专项法规的制定奠定了基础。对休闲农场的管理, 台湾从2011 年分别出台了《休闲农场筹设审查作业要点》、《申请休闲农场内农业用地作休闲农业设施容许使用审查作业要点》、《休闲农场专案辅导实施作业要点》、《休闲农场服务品质认证标准》 等管理办法和标准, 涵盖了立项申报、 开发建设、用地转变、专案辅导、品质认证等多个方面,休闲农业法规体系较为完善。
 
         1.2对休闲农业设施用地明确开发类型并进行约束
         台湾对休闲农场的用地规模、 使用分区、 使用限制等主要由 2011 年颁布的《休闲农业辅导管理办法》进行规范和约束,该法令2015 年又进行了修订。休闲农场的建设规模方面,台湾明确规定,休闲农场中农业用地面积不得低于农场面积的 90%,农场规模不得小于5000m2,同时也明确规定了休闲农业设施用地的主要类型和用地上限。从用地类型上看,休闲农业设施用地主要涵盖了住宿、 餐饮、 农产品加工厂、 农产品与农村文物展室及教育解说、门票收费设施、 警卫、农业体验、生态体验、休闲步道、水土保持、环卫、露营、景观、农村道路等22 项设施类型,用地规模方面要求用地总面积不超过休闲农场农业用地面积的10%( 不含有农村道路用地) , 用地变更的最低条件是休闲农业设施用地规模超过2m2以上。
 
         1.3政策扶持多元, 协会管理有力, 品质认证推广有效
         为了更好地引导休闲农场的发展, 台湾农委会专门设立了休闲农业管理、 辅导和推广科室,并于2012 年出台了《休闲农场专案辅导实施作业要点》 ,由政府搭建平台,对休闲农场申报、开发、建设等进行辅导。休闲农业发展协会作为休闲农场品质管理的主要单位,于2010 年开始实施《休闲农场服务品质认证标准》,用于指导休闲农场的品质化发展。同时,协会也承担了休闲农场的人才培育和就业信息发布,与国立屏东大学、屏东科技大学、桃园创新技术学院、东海大学等进行产学研合作平台的搭建,进行经营管理师认证、农场经营职能认证等培训平台的搭建,休闲农业知识查询平台和学习资源平台的搭建等服务。
 
         二、现阶段大陆休闲农业园区存在的主要问题
         现阶段,大陆没有休闲农场的说法, 但与休闲农场相关的概念在大陆又非常的多,休闲农庄 农家乐 乡村酒店 农业园区 农业景区 市民农园观光果园等均与休闲农场相似 究其原因,是由于大陆对休闲农业的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 国家对休闲农业尚没有像台湾一样具备较为完善的法律法规和开发规制, 因此在现阶段大陆的休闲农业园区开发 建设和管理也存在以下几大主要问题:
 
         2.1引导开发建设的统一性法规 标准缺乏
         休闲农业园区或休闲农场的开发建设标准不一, 标准打架的现象经常出现 以园区或农场的道路建设为例, 若按照 A 级景区的标准, 3A 级景区主干通道则必须为双车道 但现实条件是多数园区或农场在开发的时候均以满足生产的乡村机耕道 土地整理 高标准农田等标准执行 而若想享受现有的土整 水利 农业设施等专项资金扶持, 又必须按照相应的标准和规范进行园区的开发和建设,也直接导致了其遭遇多重标准打架 标准选择困难 开发建设不可持续等诸多问题。
 
         2.2缺乏对休闲农业设施用地的具体要求和管理法规
         目前大陆休闲农业园区多为自发式发展,尚未进入政府有序 规范 持续发展引导的阶段,休闲农业园区的土地使用管制主要受土地管理法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水土保持法等其他多项法律法规的限制,也导致了很多企业在休闲农业园区的土地使用中对用地条件不确定 用地规模不确定 开发限制不确定 其次,尽管大陆鼓励各地大力发展休闲农业,但现阶段没有休闲农业设施用地的相关管理办法,对农用地转为休闲农业设施用地的土地政策也尚未放开, 这也造成了多数企业或农户在发展休闲农业园区或农场的过程中, 盲目投入 过度开发的情况出现。
 
         2.3 标准多杂乱,对区域休闲农业园区发展存在品质管理障碍
         由于大陆对休闲农业园区或农场的管理为典型的多头管理体制, 既有旅游部门的乡村旅游标准,又有农业部门的休闲农业标准, 因此现阶段休闲农业园区或农场的质量管理方面目前没有统一的标准具体而言, 从国家标准层面, 现阶段就涉及了农业旅游示范点 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 休闲农庄A 级景区等多个标准和规范 同时, 地方适用性标准推广困难 以四川省为例, 休闲农场的质量管理涉及到 A 级景区等标准, 同时还涉及了乡村酒店农家乐 乡村休闲度假旅游区等多个地方性标准部门多头引导, 多规范认证的现象突出,也增加了标准认证不权威 标准推广不畅通, 经营主体的申报积极性不高等情况。
 
         三、对大陆发展休闲农业园区的几点建议
         对比台湾经验, 针对大陆目前休闲农业园区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第一, 理顺管理体制, 做好归口管理工作, 探索休闲农业专项法律法规的出台, 为休闲农业园区的发展提供法律依据;第二, 加强休闲农业的基础研究尤其是休闲农业资源评价 价值评估体系的研究, 强化休闲农业发展的理论支撑体系; 第三, 借鉴台湾经验, 做好休闲农业发展的产业 人才 金融以及专类用地政策的研究,尤其是现阶段比较突出的休闲农业专类用地配套等政策问题的研究,为休闲农业园区的开发建设提供有力的辅导引导政策支撑; 第四,进一步探索适用于大陆休闲农业园区发展的通用规范或标准,大力提升休闲农业园区的标准化、品质化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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