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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启动2016年租赁工业标准厂房财政补助资金计划申报

来源:中机院  时间:2016-07-20  点击:568
今年财政资金将重点支持通过租赁工业标准厂房实施电子信息、机械装备制造产业、铝深加工、生物医药产业、食品、清洁能源、节能环保产业、新材料产业、传统优势特色产业改造升级,以及为其配套的工业投资项目。

  7月18日从南宁市工信委获悉,2016年租赁工业标准厂房财政补助资金计划申报已启动。
 
  今年财政资金将重点支持通过租赁工业标准厂房实施电子信息、机械装备制造产业、铝深加工、生物医药产业、食品、清洁能源、节能环保产业、新材料产业、传统优势特色产业改造升级,以及为其配套的工业投资项目。
 
  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建设和使用标准厂房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建设符合园区定位产业通用标准及行业要求的标准厂房项目,开发业主可按厂房竣工面积申请建设补助。一层按30元/平方米的标准补助,二层按50元/平方米的标准补助,三层按80元/平方米的标准补助,四层及以上按 100元/平方米的标准补助。轻钢结构标准厂房减半补助。
 
  与此同时,对达到《意见》入驻要求的企业,购置标准厂房的,可按200元/平方米标准申请购置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200万元。购置轻钢结构标准厂房减半补助。已获得购置补助的企业,5年内不得对所购的标准厂房进行转售,如提前转售,需按有关规定补缴财政补助及相应的增值收益。
 
  此外,对达到《意见》入驻要求的企业,租赁标准厂房3年以上的,可按1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申请租赁补助,最长补助时限为2年。租赁轻钢结构标准厂房减半补助。已获得租赁补助的企业3年内不得将所租赁的标准厂房对外转租,如提前转租则停止并收回财政补助。
 
  企业申请今年的租赁工业标准厂房补助也有相应标准——必须是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新签订标准厂房租赁协议的项目,项目开始安装设备,且租赁的标准厂房租期原则上不少于3年,作为自用。
 
  租赁的标准厂房需在南宁市开发区、工业集中区范围内,按照国家通用标准及行业规范建设,并通过竣工验收的用于出租给企业从事工业生产经营的工业用厂房。已获得南宁市租赁工业标准厂房补助的同一企业同一项目,不能重复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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