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了《关于做好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工作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4〕296号,以下简称《通知》),以及《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对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行业新(改、扩)建项目,实施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
为防止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行业产能进一步扩张,控制产能总量,《办法》明确,只有2013年度及以后列入工信部公告的企业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才可用于新(改、扩)建项目产能置换,且不得重复使用。 另外,为体现政策公平性,加强与相关产业政策的衔接,《办法》还规定,已超过国家明令淘汰期限的落后产能,将不得用于产能置换。而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环境敏感区域,将实施减量置换。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发布的《办法》特别突出了产能置换指标交易。《办法》明确提出,支持跨地区产能置换,引导国内有效产能向优势企业和更具比较优势的地区集中。鼓励各地积极探索实施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市场化运作的产能置换指标交易。为推进产能置换指标交易,《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相关措施:一是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协调产能置换指标交易,并制定具体交易实施办法,报省级政府同意后执行。二是工信部搭建全国产能置换指标供需信息平台,为产能置换提供信息服务,并探索建立全国产能置换指标交易平台。